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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你的生活有哪些影响之婚姻家庭篇


民法典对你的生活有哪些影响之婚姻家庭篇

2020年5月28日对于所有的法律人而言注定是一个值得铭记的日子,历时六十余年,新中国首部民法典终于问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和附则,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本文将通过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梳理来让大家看到民法典给我们的生活都带来了哪些影响。


影响一:新设30天离婚冷静期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离婚率已经连续16年上涨。根据民政部2019年8月15日公布的《201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全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1013.9万对,比2017年下降4.6%;依法办理离婚手续的共有446.1万对,比上年增长2%。


(2014-2018年结婚率与离婚率趋势图)



为了引导社会公众树立积极的恋爱观、婚姻观和家庭观,民法典第1077条新增了关于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规定,在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即30天内),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反悔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登记的申请。但对此,网友们的评论几乎都是一边倒。



实际上,离婚登记冷静期的设立既是善意的提醒,也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让其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选择,防止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或者出于规避法律法规的考虑草率离婚,从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影响二:加强了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法律制裁


在以往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发现婚姻当中的过错方往往会“未雨绸缪”,很早便开始有意识地转移财产或者对财产进行挥霍,为日后离婚做好铺垫。在诉讼过程中,当另一方对其转移或挥霍财产的行为进行质疑时,过错方便可以以财产转移未发生在“离婚时”或挥霍财产并不是法定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作为理由进行抗辩。


而民法典针对此类行为作出了一些实质性的修订:

其一,删除“离婚时”等字眼,对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制裁不再将转移财产的时间节点限于离婚时,从而能更好地保护财产利益受损一方的权益。

其二,将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列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新的表现形式。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影响三:大额债务共债共签


对于新法中关于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如何进行界定大家可以简单通过下面这张图来进行判断。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影响四:拓宽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在离婚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种情况,针对另一方发生婚外情甚至有私生子的行为,当事人根据旧法的规定往往很难以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理由来主张并获得损害赔偿,最终导致当事人拿到判决结果后觉得很委屈,继而开始对法律的公信力产生怀疑。新法出台后,增设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兜底条款,此兜底条款给予了法院充分的自由裁量权,拓宽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如此修改后,上述情形都可能被认定为婚姻中的重大过错,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这一条款的规定不仅平衡了司法实践中的情与理,也对婚姻中的无过错方进行了适当的倾斜与照顾。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影响五:患有重大疾病亦可结婚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是现行法律中禁止结婚的情形之一,新法将其修改为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也就是说,新法施行后,在一方患有重大疾病而另一方又知情的情况下,双方的婚姻效力是被认可的。但若患病一方未履行告知义务,相对方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婚姻并向隐匿病情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这一修改更好地尊重了各方婚姻自主权,同时也从立法层面对此类婚姻进行了兜底保护。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影响六: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再诉即判离


新法在原来确定离婚双方感情是否破裂的四个“法定事由”的基础上增加了“经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的,一方再提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一规定的出台不仅给当事人提供了指引导向,同时也为法官的裁判依据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影响七:婚姻无效或被撤销,无过错方有权要赔偿


新法施行后,若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处理。若当事人处理意见不一致,则由法院进行判决。在判决时,法院会倾向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利益,同时,无过错方也可以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影响八:家务劳动贡献财产补偿获认可


旧法规定,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前提下离婚时才可主张家务劳动贡献补偿。新法删除了旧法的前提条件,换言之,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出现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其在离婚时都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补偿。同时规制了确定补偿的方式:双方协议优先,其次由法院判决。这一调整显然可以更好地保护婚姻中弱势方的权益。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影响九:明确家事代理权


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因日常家庭事务与第三人作出一定法律行为时相互代理的权利,即夫妻于日常家事处理方面互为代理人,互有代理权。因此,只要属家事上的开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单独的处理权。进一步讲,也就是说夫妻一方在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时,无论对方对该代理行为知晓与否、追认与否,夫妻双方均应对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连带责任。想象一下,如果日常生活的所有事务都需要两个人一起去做或者拿着另一个人的委托手续前去才能办理,那么无疑将给我们的生活增添很多不便。家事代理权的明确不仅在程序上给夫妻双方减负,同时也是对善意第三人的一种保护。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影响十: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八周岁的子女尊重其个人意愿


新法将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明确入法,更好地保障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同时,考虑到时代的进步以及社会的发展,为了呼应《民法总则》关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的规定,新法亦将抚养权发生纠纷时尊重子女意见的年龄由10周岁调整为8周岁。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影响十一:婚内财产不离婚也能分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法院不予支持,但若发生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或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情形的除外。新法对此加以明确,上升为法律,保护了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结语

只有每个人都顾好自己的“小家”,社会这个“大家”才能够变得更加美好。在新法即将到来之际,我们期待在施行的过程它能更好地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带给我们更多的惊喜。与此同时,家庭关系的美好和谐不仅要仰赖法律强有力的支撑,更需要你我的用心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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