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厦门岛内诞生福建首个百亿地王。该地块是思明区近十年首推的住宅用地。可见,岛内土地越来越稀缺,老旧住宅则越来越多。
随着我国老龄人口的迅速增长以及人们生活质量的提高,居住在老旧多层住宅中的老年居民越来越渴望使用电梯等升降乘用设备以提高生活水平。2015年3月27日,厦门市建设局会同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厦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厦门市财政局共同颁布实施了《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有力地推动了厦门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开展。该项规定实施后,该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速度明显加快。2018年9月27日,上述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厦门市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指导意见(厦建房〔2018〕55号,以下或简称“《指导意见(2018版)》”)。本文便从《指导意见(2018版)》讲起,谈一谈厦门老旧住宅增设电梯的相关法律问题。
1、在厦门市建成区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无电梯既有住宅,且增设电梯在房屋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
2、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统建房)、拆迁安置房和商品住宅等按房屋建筑占地方式进行土地分割登记的,可以该项目用地批准红线进行综合考虑。
排除适用:单梯为单一产权的住宅、别墅及已列入拆迁改造计划的住宅。
1、首先应当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
2、增设电梯应当按照《物权法》第76条的规定,并遵循“业主自愿、公开透明、充分协商”的原则,经该梯号(幢)房屋专有部分(是指本梯垂直投影涉及的独立产权建筑,包括车位、商业等)占该梯号(幢)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如果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同时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的同意。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既有住宅不得申请增设电梯:
1、增设电梯前,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满足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增设电梯后,其日照时间无法满足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的;
2、增设电梯前,周边建筑物已有日照时间在厦门市现行日照标准之下,增设电梯后,对其日照造成恶化影响的。
《指导意见(2018版)》进一步强化了街道的属地作用和职责,要求由其负责增设电梯全过程(包括审批和施工等环节)业主间矛盾纠纷的调解,从基层实际入手解决一系列纠纷矛盾。具体规定如下:
1、若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增设电梯的,实施主体要按照要求委托公证,并请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对其公示情况进行见证备案。
2、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增设电梯,其他业主无异议的,街道应出具无异议情况说明。
3、业主对增设电梯有异议的,街道应当依照工作职责与程序,积极组织调解,努力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后无异议的,要出具调解无异议情况说明,调解后业主间仍无法达成一致的,街道也要出具调解异议情况说明。
1、《指导意见(2018版)》明确要求:街道在收到异议方提出的书面请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就应当启动调解工作,30个工作日内要出具调解情况说明。街道不积极主动组织调解工作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督办、问责。
2、若增设电梯方案满足城市规划、建筑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及安全疏散等要求,且经住宅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该梯号(幢)少数业主(不到三分之一)或小区内部分业主仍有异议的,应当予以通过审查。
3、业主间协商且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调解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依法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
案例分析
增设电梯经审核通过后,项目施工遇阻怎么办?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均系厦门某小区业主。2015年7月,原告蒋某某等11位业主依法申请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许可证》。2016年7月,电梯施工单位进场施工时遭遇张某某等业主阻扰施工,致使工程无法继续而停工。随后,张某某等业主在拟加装电梯井道位置搭建铝合金防盗网,后被服务部人员劝阻,并开具了《装修违章整改通知书》。原告以排除妨害为由将被告诉诸法庭。
法院认为
厦门市规划委员会对讼争房屋增设电梯的行政许可合法,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同意比例及相关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等,应认定原告蒋某某等11位业主在讼争房屋增设电梯的行为合法。被告张某某等业主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阻挠的行为,妨碍了原告蒋某某等11位业主加装电梯的合法权利,故要求被告张某某等业主不得再对讼争房屋加装电梯事宜进行妨碍、阻挠,否则应继续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