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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承的那些事之大数据篇(下)

关于继承那些事之大数据篇(下)


由于调解书的内容未公开、裁定书的内容未能全面展现个案情况。为了更为直观准确地分析我市近三年审判实务当中继承案件所具有的特征,我们针对473份裁判文书当中的已公开的173份判决书进行更为深入的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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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说明:由于受篇幅的限制,关于继承那些事之大数据篇分为(上)、(下)两篇。


检索方式:

数据来源:Alpha 数据库

案件采集年份:2017-2019 年

检索时间:2020 年 4 月 20 日

管辖法院:厦门市辖区两级法院

案件数量:473 份裁判文书,其中裁定书 212 份,判决书 178 份(未公开5份),调解书 78份(均未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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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能继承什么?什么继承标的“出镜率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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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当中,常见的继承标的有:房屋/房产、存款、车辆、股票、公积金、车位、保险金等,那么完整的继承标的都包含哪些呢?继承标的通俗的说法又被称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 公民的收入;

(2)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合伙企业中的出资、独资企业的投资等企业出资权益;

(8) 有价证券及收益;

(9) 公民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

(10)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经营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

(11)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特别提醒:丧葬费、抚恤金、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亲戚朋友给付的礼金、工伤赔偿款、侵权赔偿款等,以上财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但是在继承案件中,如有权获得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近亲属均作为当事人参加案件审理,并提出死亡赔偿金、丧葬补助费、死亡抚恤金等财产的分割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在继承案件中一并处理上述财产的分割。在分割时应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生活来源等因素进行适当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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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继承类案件中将近四分之三的案件涉及房屋/房产,房屋/房产作为每个家庭“遮风挡雨”必不可缺的硬件,伴随着近几年中国房地产市场价格不断走高,成为继承案件中主要的争夺焦点。


“继承者们”人数几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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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案件相较其他民事案件而言会存在诉讼主体人数较多的情况,其中,诉讼主体人数在2-5(包含5人)人有125件、诉讼主体人数在5-10(包含10人)人有36件、诉讼主体人数在10人以上有12件。不过随着上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生育的开展,此类诉讼主体人数超过10人的继承案件在以后会有一定程度的减少,整体还是以集中在5人以内的情况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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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由于厦门是历史悠久的侨乡,在173份判决样本中,涉及外籍的案件8份(主要为新加坡籍、印尼籍、菲律宾籍),港澳台的23份(其中香港19份、澳门2份、台湾2份)。对于涉外继承析产纠纷,首先解决的是准据法和管辖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有多少人会“早做安排”?


随着时代的发展,家庭的财富结构从单一趋向于多元,这也给后代的继承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和复杂性。套用近期流传度较高的一句话,“你永远不知道明天和意外哪个先来”。今年年初这场突发的疫情给很多本来觉得生老病死离自己的生活很远的人当头棒喝,更多的人们开始关注到生命的无常和脆弱,也开始意识到生前订立遗嘱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种现象在年轻一辈的人当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因为他们受教育程度普遍较高,思想相对开放,所以对生前订立遗嘱这一行为更为容易接受和认可。


那么在前述我们统计的案例当中,订立遗嘱的情况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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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统计的数据可以看出,有三成的人会在生前订立遗嘱,大家更多采用的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这三种形式。很多人看到这里或许会有个疑问,遗嘱究竟都有哪些形式呢?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或安排,并于立遗嘱人死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在我国,遗嘱可以分为五种形式:


1.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3.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5.录音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需要提醒的是,有一些人会选择采用视频录像的方式立遗嘱,但视频立遗嘱在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也没有与其相应的法定遗嘱形式,故建议在以视频立遗嘱的同时,还需按法律规定的录音遗嘱的要求制作遗嘱。


一般而言,上述五种遗嘱形式当中,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尽管《民法典(草案)》继承编对公证遗嘱的效力作了修改,但在草案通过之前,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仍然是最不易被推翻的。此外,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公证遗嘱一定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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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会认为,公证遗嘱有国家公证机关作为背书,立了公证遗嘱以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但事实并非如此。虽然公证遗嘱是当前五种遗嘱形式当中法律效力最高的,但也会因为形式要件或程序上的瑕疵导致“马失前蹄”的情况。那么,导致遗嘱无效的情况都有哪些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其行为能力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遗嘱无效或部分无效;

6.立遗嘱人立遗嘱处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财产的内容无效,处分国家禁止公民持有、禁止或限制流通的物品的内容无效。


在我们统计的样本中,遗嘱形式要件上的瑕疵(即不符合相关遗嘱形式订立的要求)以及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是导致遗嘱无效最多的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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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形式要件上的瑕疵:一些人因为对各类遗嘱形式格式要求的陌生导致在订立遗嘱时囫囵吞枣地根据固有的思维进行处理,常见的错误有:代书遗嘱只有立遗嘱人和代书人却没有见证人;代书遗嘱没有代书人的签名;见证人有利害关系;自书遗嘱没有时间日期的落款或仅盖手印没有签字等。


遗嘱涉及无权处分:多见于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直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未事先将属于配偶的财产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若出现前述情形,则遗嘱中处分配偶财产部分的内容会被认定为无效。还有一种情况是遗嘱中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对特留份进行处分的遗嘱将导致部分无效。


关于遗嘱订立的那些“坑”,受篇幅所限,本文在此不多做赘述。但需要提醒的是,继承案件中遗嘱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指路明灯”, 我们建议在订立遗嘱时首先是理清遗产范围(包括遗产的种类、数量、存放位置等),确定被继承人,确定不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与范围等。只有一份有效的遗嘱才能够真正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让立遗嘱人的遗愿得以切实有效地执行。


人死就“帐”清了吗?债务会不会被继承?


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也就是说生前所欠的债务不会因举债人死亡而消灭,而是以其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来清偿生前债务。


在173份公开判决书中,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33份(其中涉及笔迹鉴定5份、涉及财产保全8份、超过诉讼时效3份,支持或部分支持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21件,占比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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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举债人(被继承人)已经死亡,法院在查证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以及确定借款金额、利息等问题时较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更为复杂,对于确定借条的真实性往往需要通过笔迹鉴定来确认。


债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和实现多少,完全取决于遗产价值。因此,被继承人遗产状况成为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首先需要查清的事实。作为债权人,掌握被继承人的遗产线索并采取保全措施则是能否实现诉讼目的的关键。


部分债权人因法律意识的缺乏,未及时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们主张债权导致超过诉讼时效而败诉。


另外,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但存在继承人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起诉实际占有、使用、收益、处分遗产的继承人,请求配合履行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法院会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



结语


继承案件的各方当事人往往都是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因为利益分配的原因不得已选择对簿公堂,这种情况的产生想来一定是被继承人最不愿意看到的情况。这类案件当中,如何在保证当事人利益的情况下对法、理、情进行平衡的问题便显得尤为重要,也对家事代理律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特别声明:本数据报告囿于采集样本的地域、数量、类型所限,不排除存在与法院实际裁判数据情况有误差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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