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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巢事件,“上海最牛业委会”违法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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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丰巢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公司”)宣布丰巢快递柜收费政策,引起社会巨大争议。5月10日,上海中环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中环花苑业委会”)通过小区公众号发布了一篇致丰巢公司的公开信。该公开信站在企业经营、业务流程、通识逻辑的角度对丰巢公司的宣传手段、发展模式、利润空间等特点进行了专业且逻辑严密的分析,最后阐述了该业委会自身的立场及业主的诉求,要求:1、在快递柜上张贴醒目提示,请快递员必须先行联系客户同意下方可投入丰巢柜;2、免费时长延长到24小时;若上述两点不能满足,中环花苑小区两处丰巢快递柜将无限期停止使用,直到协议期结束。该文一发便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在极短的时间内阅读量即达到了“10万+”,中环花苑业委会也成为网友热议的“上海最牛业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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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当丰巢快递柜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始收费的情况下, “上海最牛业委会”的做法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可参照性?笔者希望通过以下分析能够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的合规运作提供一定参考。


业主委员会的职权范围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业委会的成员经由业主大会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可见,业委会在性质上属于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主、业主大会的授权且所从事的活动范围也受到严格的控制。


中环花苑业委会行为是否有效


在本次事件中,按照时间顺序,中环花苑业委会主要实施了以下行为(因资料有限,所列举行为可能与实际情况不符,仅作为一种示例供参考):


根据前述规定及相关判例,关于中环花苑业委会的行为一,即业委会与第三方签订协议的效力主要存在如下两种认定方式:


一、若业委会就其法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的决定或行为原则上应认定为有效,是否取得业主大会授权或是否超越授权范围,属于全体业主以及业主大会与业委会之间的内部关系事务,即使未取得授权,业主也不应以业委会无权或越权为由对抗善意的相对方,业主受业委会该行为的约束,但业主及相关行政机关可以追究业委会或相关人员责任。


二、若业委会的行为不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则必须取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相对方对此也应当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否则该无权代表行为不能发生效力。


根据前述规定,业委会对外签订合同的对象仅为物业服务企业,而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指的是负责“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的企业,显然,丰巢公司并不属于物业服务企业。因此,笔者认为中环花苑业委会的行为一不属于履行业委会法定职权的行为,但与物业管理相关。因此,若中环花苑业委会的该行为未取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则其无权就快递柜在小区内的用地、安装、使用等事项与第三方公司达成协议,其与第三方达成协议的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对业主不发生效力。既然业委会与第三方就快递柜安装达成的协议不发生相应的效力,则业委会自然可以宣布停用快递柜,但因此可能会产生其他法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限于篇幅对此问题不详细展开。但若在业委会越权与第三方达成协议后,业主自愿使用小区内安装的快递柜且未提出任何异议,可能会被视为对业委会越权行为的追认,使业委会的行为产生法律效力。至此,笔者认为不论中环花苑业委会是否取得业主或业主大会的授权,其与丰巢公司就快递柜安装、使用的相关协议应为合法有效。


如上所述,业委会的行为需由业主或业主大会授权,中环花苑业委会若欲实施行为三和行为四,也需取得相应授权。那么中环花苑业委会通过在微信公众号上发起投票的方式征求业主意见的行为(行为二)是否足以获得相应的授权?若中环花苑业委会通过行为二的方式可以被认定为获得足够比例的业主授权,则其实施的行为三、四有效(不讨论是否违反与丰巢公司之间的协议),反之则处理方式与行为一类似。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根据决定事项的不同,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或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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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花苑业委会所发布的信息中除微信公众号投票外,自始未提及该小区就快递柜问题召开过业主大会或以其他方式征求业主意见,因此可以推断,该小区仅采用了微信公众号投票的形式征求业主意见。笔者认为,虽然该方式简便、高效,且投票要求停用快递柜的人数占比达82%,但却无法核实投票者的身份,也无法统计参与投票的业主所占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因此,仅通过该方式无法认定中环花苑业委会已取得业主授权。但参照行为一的处理方式,若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对于停用快递柜的情况及公开信的内容是知晓的且经过一定期限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有可能视为对业委会该行为的追认,使得该行为有效,但是否需向丰巢公司承担责任,需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内容及效力进行确定,此处不再展开。


因此,笔者认为中环花苑业委会的行为存在一定内部及外部法律风险,其他业委会若欲采取类似行为维护业主权利的,应严格遵守《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程序避免产生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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