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应对(上)



内容提要

随着我国科技水平和经济水平的高速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已经得到国家、企业甚至个人的重视。可以预见,未来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数量也会大幅度增长。虽然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是保护知识产权成果的有力武器,但难免有些居心叵测的人利用该武器谋取非法利益,扰乱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破坏市场秩序。



因此为了优化营商环境,应该设立有效的制度对其予以规制,即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本文将从确认不侵权之诉产生的背景、何为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起诉、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反诉及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裁判结果六个方面详细介绍该制度,以期从实务角度对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有所获益。

关键词】确认不侵权之诉 侵权警告 知识产权保护 

从当前经济发展现状看,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已经成为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中强而有力的保护盾。我国目前正处于由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型发展的重要时期,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计算机网络域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无形资产,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中国经济的发展已经进入到了一个新常态阶段,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必然大趋势。

就在2019年7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议指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科技创新、深化国际合作。¹

近年来,在中央的领导下,各地区及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大对知识产权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力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可见,知识产权保护已经在政策层面上得到了国家的支持。在未来,企业和个人也会更加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因此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数量也会呈现出爆炸性的增长。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于君子,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利器; 但于小人来说,可能就沦为其实现自身非法目的的一种工具了。在实务中,权利人大范围、屡次地向其同业竞争者或利益相关人发出侵权警告,或在公开媒体上发表声明,对他人进行侵权指控,意图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衰减对方的商业竞争能力。²

通过上述的“骚扰”策略,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进行不正当竞争,抢占市场份额,迫使对手退出市场。甚者,一些权利人在发出侵权警告后,没有及时联系被警告人试图沟通协商解决侵权事宜,单纯的使被警告人的权利义务处于不安定的危险状态。


为了规制权利人对其的滥用,让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回归到稳定安全的状态中,实现当事人之间的诉求平衡,确认不侵权之诉应运而生³。确认不侵权之诉作为从另外一个角度对知识产权的一种特别保护方式,是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洗清侵权嫌疑的有效手段。简而言之,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确认自己的权利义务状态,定纷止争。




权利人发出侵权警告后,经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书面催告后仍然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的,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以发出侵权警告的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以请求确认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谓之确认不侵权之诉。

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法规对确认不侵权之诉予以规范,仅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及文件予以指引。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首次规定和明确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纠纷类型,在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一级案由项下设置了二级案由——确认不侵权纠纷。同时,根据涉及的被侵权对象的不同,在确认不侵权纠纷案由项下进一步设置三级案由: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以及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三类。

2009年,为进一步对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予以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⁴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受理需要满足的条件:第一、权利人已发出侵权警告;第二、被警告人或利害关系人进行了书面催告前置程序;第三、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既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

除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已经明确的三类确认不侵权之诉之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权利还包括计算机网络域名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等,当这些类型的知识产权被警告侵权时,被警告人可否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无相关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定。那么当计算机网络域名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被警告侵权时,被警告人可否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呢?

笔者认为,《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仅仅是对实务中可能发生的诉讼纠纷缘由的列举,其目的在于将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进行归类,同时方便人民法院更好的分工审理、管理案件,但并不能以此限制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只要当事人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一般条件,法院就应当先行予以受理。


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认识民事案件案由的性质与功能,不得将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等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得以当事人的诉请在修改后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相应案由可以适用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影响当事人行使诉权。” 该通知印证了笔者的观点。

在合理演绎上述逻辑的前提下,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提起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所规定案件的一般受理条件及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即使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知识产权侵权的情况出现同样应予以受理,其在法理上并无阻碍。


地域管辖



在诉讼中,如何确认管辖法院是当事人及代理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多个法院都具有管辖权的情况下,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当事人的应诉、质证与判决后的执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管辖如何确定呢?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厘清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性质。

“侵权之诉”是权利人基于他人的侵权行为对自身合法权益产生损害而向人民法院请求认定和遏制侵权行为并对损害结果进行赔偿的诉;而“确认之诉”则是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某一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法院裁判内容并没有给付内容,也不具备可执行力。确认不侵权之诉,是以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为内容,但最终结果却是请求确认不侵权。确认不侵权之诉到底为何种性质的诉,不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至今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兼确认之诉与侵权之诉而有之。从一个角度来说,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诉讼请求来看,其主要是请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的诉请,法院裁判结果不是支持请求,作出确认判决,就是驳回该诉讼请求。从诉求内容和法院裁判的形式来看,确认不侵权之诉满足确认之诉的基本构成要件。

因此,可将确认不侵权之诉归属于确认之诉。从另一个角度来说,确认不侵权之诉是针对讼争主体之间侵权行为的存在与否进行审理和裁判,其与侵权法律关系相对应。因此,从确认不侵权之诉所审理和裁判的内容及对应的法律关系出发,亦可将其归属于侵权之诉。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确认之诉的区分依据是诉讼请求内容的不同,其与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对应。侵权之诉的区分依据是法律关系的不同,其与违约之诉相对应。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兼具确认之诉与侵权之诉的性质并无不妥。

综上所述,既然确认不侵权之诉属于侵权之诉,那么此类诉讼的地域管辖则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予以适用,即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管辖争议问题的请示报告》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高法发〔2004〕74 号《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诉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管辖权问题的请示》作出的关于案件管辖问题的答复中均明确:“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就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植物新品种专有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计算机网络域名等纠纷的管辖和审理工作均曾出台过专门的司法解释或规定,这些特殊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较强、有一定的审理难度,对管辖法院要求较高,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还明确规定: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确定管辖时还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上述案件管辖的特别规定。

虽无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知识产权确认不侵权之诉的级别管辖,但从处理的法律实体问题来看,确认不侵权之诉仍是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审理的对象及法律关系与知识产权侵权之诉本质上是一样的,只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进行处理罢了。笔者认为,知识产权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仍应遵守目前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审理中关于级别管辖规定是无可争议的。



移送管辖



此外,当一方当事人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后,另一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侵权之诉的情况下,管辖问题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应将侵权之诉案件移送至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的受理法院审理。

首先,应当予以明确的是,基于同一侵权事实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和侵权之诉是两个相互独立的诉,不存在相互吸收的说法。

其次,为了避免不同法院就同一事实的案件重复审判,从节约司法审判资源的角度考虑,应将后立案件移送至先立案件法院审理,即将侵权之诉案件移送至确认不侵权之诉案件的受理法院审理。

最后,如此处理有利于权利人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权利人滥用知识产权进行恶意诉讼,使被警告人能够尽快的从不安定状态中解脱出来,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稳定。




¹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http://www.sipo.gov.cn/zscqgz/1140719.htm,2019年8月2日访问。

²马天旗:《专利分析—方法、图表解读与情报挖掘》,知识产权出版社2015年版,第278页。

³郝志国:《浅谈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及应对侵权诉讼的策略》,《纺织器材》,2004年第3期。

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旭阳恒兴经贸有限公司专利纠纷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2004624日,〔2004〕民三他字第4号)




作者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