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一个“因福得祸”遭受牢狱之灾案件引发的思考

“塞翁失马”的故事众人皆知,“因福得祸”这种“大反转”故事是最能吸引眼球的。关于塞翁祸福的“大反转”,有这么个梗:那匹失马,带着胡人的许多匹良驹回来了,他的儿子骑马,从马上掉下来摔断了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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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说叨说叨一个前不久办结的小案件,这个案件的男主角,在四川无意间捡到一把豪车的钥匙,简直是天掉馅饼啊,狂喜之下辗转跟失主取得了联系。但是,拾金不昧的故事没有发生。失主人在福建,说可以象征性地感谢一下男主角。男主角说,给三千元,收到钱才把钥匙快递给失主。双方你来我往,几轮交锋,失主转了三千元给男主角,男主角自费把钥匙快递给失主。
失主收到钥匙后,转身把失主给报案了,公安机关火速把男主角给“跨省”了。男主角在四川的看守所“寄押”若干天,带着手铐被人押着到福建,在福建的看守所“羁押”了十几天,明显的“牢狱之灾”。还好,最后检察院不批准公安的逮捕申请,最终公安机关也撤销案件。可以说,男主角贪小便宜吃大亏,大大地长了个教训。

故事讲完了,接下来,从两个方面给大家分析一下这个案件背后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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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拾得遗失物的报酬请求权


在我国,遗失物拾得人能否向失主索取报酬,小学生的标准答案是“不能”;大学生的答案可能就比较长了,大概意思是新中国成立后,除了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都不能。


这个答案的另外一面可以看出,在古代中国,以及现在中国部分地区,是可以索取报酬的。

其中《大清律·户律·钱债》说,你要在马路边拣到钱,必须5日内报官,如果有失主来认领,你可以分一半,如果30天内无人领,“全给”你了。这也就是古人所谓的“见面分一半”。


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是,拾得人可以请求价值3/10的报酬;我国澳门地区民法也有类似规定,拾得人可以索取报酬的价值比例低一些。

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否认了遗失物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反对将报酬请求权入法,主要理由在于在法律上确定报酬请求权,不符合我国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和道德要求,也从中体现了立法者对传统的“耻于言利”、“重义轻利”的道德观念。但是呢,在我国,也不会是“老实人吃亏”,法律有必要费用偿还的请求权的相关规定。

对于捡拾遗失物借机向失主要钱,是敲诈勒索还是民事纠纷,还存在争议;但司法实践中已有诸多被认定为犯罪的判例,其理由是行为人利用的是被害人遗失物极需的急切心理。

本文认定,即便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也不必然构成敲诈勒索罪,需综合全案证据,特别是要考察遗失物的种类。特别是对于索取的是与遗失物同种类的物品,比如遗失物为金钱,行为人索要的是部分比例的钱款,则可能构成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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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省际冲突问题


根据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因此,某个犯罪行为,可能对应若干个犯罪地,而不同的犯罪地则可能分属不同的省份。作为律师,为了充分履行辩护职责,首先需要掌握不同省份的立案追诉标准。

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敲诈勒索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443号)的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3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扩大量刑规范化罪名与刑种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闽高法〔2016〕243号)的规定,敲诈勒索立案追诉标准是2000元。


本案虽然索要的金额恰好为3000元,但扣除行为人合理支出(包括与通联费用及支付快递的费用),实际索得的不合理金额显然在3000元以下,即尚未达到四川省的立案追诉标准,按照当地的法律不受刑事处罚。因此,本案存在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省际冲突问题,且攸关行为人罪与非罪。

本案行为人居住地为四川省,其偶然捡到车钥匙、索要钱款的行为,全部发生在四川省,犯罪结果(取得涉案款项)也发生在四川省。刑法的机能是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刑法必须在法益保护机能与人权保障机能之间进行调和,根据适用刑法时的客观背景与具体情况,在充分权衡利弊的基础上,使两个机能得到充分发挥。

因此,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由四川省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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