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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不同转让方式的税收法律法规梳理



在我国,个人日常对商品房进行转让的方式通常有三种,即买卖、赠与、继承。由于房产转让涉及的税种众多,且在不同的转让方式下,各项减税、免税规定的适用条件各不相同,普通民众很难作出判断。特别是房产在直系亲属内部进行转让,究竟采用何种方式进行转让,可以达到合理合法避税的目的,是众多当事人进行咨询的问题。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地方性政策,对三种转让方式涉及的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简要梳理。



一、买卖行为


1
新建商品房交易


1
契税

应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厦门适用3%的税率


减免依据:根据2016年2月2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

①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②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注:对于家庭唯一住房的认定,不是以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数量计算,纳税人只要名下有备案过的房产买卖合同,只要不动产登记中心系统能查询到,即使未办理产权证,也不予认定“唯一住房”。但厦门市地区以外有房,不影响“唯一住房”认定。


2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2
二手房交易


1
增值税

应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缴纳增值税。因此销售房屋等不动产的行为,应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税率为5%。(还应按照增值税税额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城建税7%,教育附加税3%,地方教育附加税2%)


减免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

①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②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2
契税

同新建商品房交易中所述的税率及减免政策。


3
土地增值税

应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免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4
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5
个人所得税

应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将房屋转让的,以转让收入减除房屋原值、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照20%的税率征税。


厦门地区,若不能核实房屋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


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赠与


1
契税

应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屋赠与属于转移房屋权属行为,应当缴纳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中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减免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2
增值税

应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征增值税。


免税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中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


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3
土地增值税

应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免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四条规定,“赠与”特指:

①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②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除了上述赠与行为外,其他赠与行为均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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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

应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属于所列举的应税凭证。因此,个人赠与不动产所书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的征收范围,赠与、受赠双方均应缴纳印花税。


免税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纳印花税。

②个人无偿赠与的,对于赠与双方,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规定,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因此不需缴纳印花税。


5
个人所得税

应税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规定,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免税依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①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②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关于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的征税问题的规定:

①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②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允许扣除其相应的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余额按照规定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其相应的财产原值,为房屋初次购置全部原值和相关税费之和乘以转让者占房屋所有权的比例。

③个人转让离婚析产房屋所取得的收入,符合家庭生活自用五年以上唯一住房的,可以申请免征个人所得税,其购置时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执行。


注:根据厦国土房〔2017〕13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调控措施 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规定,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再次购买住房需满3年




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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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

对于法定继承人来说,免征契税、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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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税率为3%


注: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若孙子女、外孙子女通过遗嘱继承房屋的,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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