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
对银行保险业行政处罚执法的十大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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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在第一章《总则》即开宗名义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行“立案调查、审理和决定相分离”行政处罚制度。
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设立如下机构或部门:
1、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
2、行政处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原则上设在法律部门;暂未设立法律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履行其职责。
《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办法》在《总则》与《立案调查》章节分别规定,在对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或调查时,应一并对责任人员进行,确保责任人员责任追究到位,体现了本次《办法》加大对银行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1、加强对银行保险从业及高管等人员的日常从业规范;
2、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在进行机构调查、证据收集的时候应同时落实责任人员查处机制。
《办法》第二章
《办法》明确了银保监会与派出机构分别的行政处罚管辖范围;异地实施违法行为的管辖;因交叉检查(调查)或者跨区域检查(调查)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管辖;派出机构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违法行为的管辖;下级机构与下级机构之间的直接查处与授权管辖;电话销售保险、吊销银行业机构金融许可证、责令银行业机构停业整顿三类特定类型违法行为的管辖等,解决了银保监会与派出机构在执法管辖的争议问题。《办法》的管辖规定体现了就近查处、加强监管联动、统筹调配监管资源的管辖原则,目的在于加强查处协同,提高工作质效。
1、强化对管辖规定的学习,避免在管辖问题上出现程序错误;
2、内部细化管辖操作指引,推动管辖标准化办理。
《办法》第八条、第五条、第十五条等
严肃整治金融市场乱象,《办法》在规范处罚工作流程同时,推动执法力度,例如对于屡查屡犯、不配合监管执法、危害后果严重,造成较为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依法从重处罚。此处,《办法》对于就近管辖、责任人员一并查处、党政问责等配合机制的制定,也是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的体现。
《办法》对于屡查屡犯、危害后果严重等弹性标准未予明确,建议细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等
《办法》注意在加大处罚力度时,同时强化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例如:
1、细化了回避人员的范围、回避的决定程序;
2、规定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权利;
3、赋予一定条件下当事人的听证权利;
4、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等。
1、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办法》对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安排;
2、作为行政相对人,应充分了解《办法》规定,合法合理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办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八条
《办法》对于行政处罚过程中所涉及的《调查报告》、《调查证据目录》、《立案移交处罚的案件材料清单》、《审理报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公告》等文书的要素进行了明确规定,提高执法标准化水平。
《办法》系对文书要素的标准化,具体文书内容、样式仍待银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统一规范。
《办法》第四章
《办法》明确了证据关联性、真实客观性和法定程序性的法定要求。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复印件”形式下的采用条件,规定详尽。例如,书证若为复印件、扫描件、翻拍件、节录本等复制件,应“注明提供日期、出处,由提供者载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提供者签章,页数较多的可以加盖骑缝章”。
在行政处罚调查过程中,证据的收集应严格依据《办法》规定的细化标准,否则可能因证据形式问题未被采信。
《办法》第二章至第八章
《办法》从对银行保险业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立案调查、取证、审理审议、权利告知与听证、决定与执行等处罚工作全流程及相应时限做了规范,将行政处罚流程和衔接固化定,提高行政处罚工作效率。
根据《办法》制定梳理行政处罚的标准化流程制度,避免超期等程序错误。
《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根据《办法》规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与党纪问责直接衔接。党纪问责机制既适用于行政相对人,也适用于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提高了银行保险从业人员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成本:
1、在立案调查环节,若当事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2、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应当报送相应纪检监察部门;
3、对于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1、强化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工作人员对《办法》的深入学习,重点避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擅自改变行政处罚决定种类和幅度等严重违反行政处罚工作纪律”情形的出现;
2、鉴于银行保险机构与责任人员一并查处机制及行政处罚与党纪问责相衔接机制,加强银行保险人员从业规范是《办法》项下的必然要求。
《办法》对于银行保险领域的执法标准化提出较高的标准,而标准的落地需要专业法律服务的介入。例如,《办法》明确规定审议行政处罚案件时可“咨询与案件无利益冲突的有关法官、律师、学者或专家的专业意见。”《办法》规定银保监会没有制定执法中的法律文书式样,以及执法工作中需要的其他法律文书,银保监局可以制定式样。此外,《办法》关于行政处罚各流程的具体标准和流程也有待进一步细化,提高执法工作效率、降低执法风险。
根据《办法》规定,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从以下方面引入专业法律服务、提高执法工作标准化:
1、为银保监会工作人员及银行保险行业提供《办法》专项培训;
2、建立行政处罚审议专业律师法律服务机制;
3、制定行政处罚全部法律文书标准化模板;
4、制定行政处罚标准化流程制度(含责任机构、时限要求、文书要求等);
5、根据个案需要购买行政处罚个案全程法律服务;
6、建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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