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第40条新增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因该制度适用的前提必须是书面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即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故即便该制度已施行将近20年,在司法实务中其适用率普遍偏低。部分法院根据案情通过目的性扩张解释得以适用,但还是无法有效救济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务劳动一方的权益。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民法典》第1088条,取消了家务劳动经济补偿制度的前提,即无论适用哪一种夫妻财产制度,只要夫妻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更多义务的,离婚时家务贡献方享有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受益方应当给予补偿。
《婚姻法》40条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的前提必须是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但在我国,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仍然占绝大多数,达90%以上,实务中大量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一方在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老年人以及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更多义务但又无法据此向法院提请家务劳动补偿的情况。
笔者拟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Alpha数据库对2010-2019年度福建省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进行检索分析,以期对后续明确和规范家务劳动补偿请求的行使时间、补偿标准等问题提供借鉴。
(说明:本数据报告囿于采集样本的地域、数量、类型所限,不排除存在与法院实际裁判数据情况有误差的可能)
2010-2019年福建省
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案件整体情况
检索得出2010-2019年福建省请求家务劳动补偿的有效案件36件(不包括离婚协议已经明确约定经济补偿的案件),在36个有效案件中,均没有采用夫妻分别财产制的。其中支持家务劳动补偿22件,不支持家务劳动补偿14件。另外,从申请的主体来看,虽然家务劳动主要的承担者仍然是女性,但男方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也存在一定的占比。检索得出女方提出家务补偿31件(支持17件、不支持14件),男方提出家务补偿5件(均支持)。
家务劳动补偿案件
获得法院支持的补偿金额不一
22个获得补偿支持的案件中,获得支持的补偿金额主要集中在1-5万元。获得支持的补偿金额最低是2010年的案件6000元,最高是2015年的案件10万。另外,有4个案件法官肯定了一方家务劳动的贡献,没有支持具体的补偿金额,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给家务贡献方一定的倾斜或以非货币的形式,如房产份额进行补偿。
原因分析:一是个案中当事人家庭经济收入状况、共同财产状况等不同,补偿金额存在个案差异;二是一方付出家务劳动时间的长短;三是各地生活水平的差异及经济的发展也是影响补偿的因素之一。当然也存在法官在确定补偿金额时考量的因素不全面、不平衡等造成补偿金额的偏差。
家务贡献时间 | 2年 | 2年 | 2年 | 3年 | 4年 | 4年 | 6年 | 6年 |
支持补偿金额 | 0.6万 | 0.8万 | 1万 | 2万 | 1.5万 | 1.5万 | 1万 | 3万 |
家务贡献时间 | 8年 | 8年 | 9年 | 12年 | 18年 | 20年 | 23年 | |
支持补偿金额 | 2万 | 8万 | 2万 | 1.5万 | 10万 | 5万 | 2万 |
在没有突破家务劳动补偿适用范围的情况下,法院仍然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例中,一方长期外出务工或离家出走,而未尽抚养教育子女或照料老年人等情况的占绝大多数,另一方不得不在家务劳动中付出更多的义务。法院在时间上审查,双方至少分居或一方外出2年以上,分居或一方外出5年以上的超过半数。另外可以看出,一方投入家务劳动时间的长短与补偿的金额成正相关,但还是因个案的不同补偿金额会存在很大差距。时间相同的情况下,个案补偿的差异主要是受益方因家务贡献方付出而增加的收益情况或可供分割财产的差异。
有效案例中法院是否
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主要理由。
法院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主要理由:
1、一方长期外出务工或离家出走等,另一方抚养教育子女、照料老年人付出较多义务(金钱、时间、精力);
2、分居生活期间各自所得实际处于各自保管和使用的状态参照《婚姻法》第40条给予补偿;
3、协助另一方工作或双方共同经营并在家务劳动中付出更多义务。
法院不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主要理由:
1、没有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该限制已被突破)
2、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付出较多家务劳动;
3、未在离婚时提出;
4、对于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在共同财产分割或子女抚育费中已经做了相应的倾斜。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突破其适用范围,不再以分别财产制为前提,进一步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关系、实现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知以及夫妻关系实质的平等,促进家庭的稳定和谐。家务劳动补偿请求权条款如何理解与适用,让家务劳动补偿得到公正的考量,家务贡献方得到合理的补偿,以提升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救济力度,平衡夫妻利益。《民法典》1088条没有就请求权行使期间、补偿标准、补偿方法等做出细化规定,期盼相关司法解释能够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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