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


【引言】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特别是针对非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和高校院所提出了具体的转化指标要求。根据科技部公开的数据:2018年,3200家高校院所以转让、许可、作价投资方式转化科技成果的合同金额达177.3亿元,同比增长52.2%,合同项数为11302项,现金和股权奖励科研人员6.8万人次。科研人员获得的现金和股权奖励金额达67.6亿元,同比增长44.9%。由此可见,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技术合同服务、股权激励设计服务和涉税服务等将会呈现高速增长的态势。本文将对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法律实务问题作梳理。


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下简称《科转法》)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激励分配制度》)对科技成果转化方式的划分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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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科技成果转化方式


《科转法》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对外和对内的转化方式:


(一)自行转化

自行转化是指科技成果持有者自行投资,领办、创办科技型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技术团队研发和再研发力量比较强,精通成果和技术研发情况,他们直接参与企业创办,能及时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后的改进和升级。但这种方式的劣势也显而易见。自行转化是一种营利性的经营行为,需要科技成果持有者具备较强的投资能力、完备的实施转化的条件、丰富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较强的市场拓展能力等。显然,这与研究机构的使命不符现实中,自行转化成功的比率是较低的。自行转化适用于国内尚不具备生产能力的原始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


(二)转让与许可

成果转让是典型的科技成果商品化的行为,是指科技成果持有者将其成果所有权转让给他人。成果许可是指科技成果持有者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一定地区以一定方式转化其所持有的科技成果。成果转让与许可最常见的形式是研究机构出让技术,企业接收技术,这需要企业对科技成果有较强的消化、吸收能力。成果转让与许可的本质区别是,转让针对的是成果所有权,许可针对的是成果使用权。


(三)合作转化

合作转化是指研究机构与生产企业合作,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科学研究、产品开发和人才培养等活动均是由研究机构和企业以合作、合资、一体化的方式共同推进。这种方式的优势在于将创新研发和市场经营有机结合,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需要注意的是,合作转化的各方应当注意约定收益分配与风险共担的方式,防止后续纠纷的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也提出了这一点,其第十九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规定的权益。”这种方式的核心问题是协议方在合作过程中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防止资源闲置。


(四)作价投资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以资本的形式投资公司,取得公司的股权;或者以科技成果出资组建或加入合伙企业。科技成果出资的实质是将科技成果从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是科技成果转让与以转让收入投资同时进行的行为。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可以将科技成果完成单位丰富的科技资源优势、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研发优势和企业家对市场需求的敏锐反应能力,通过共同入股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济共同体,能够******限度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激励分配制度》中也规定了3种成果转化方式,包括:

(一)技术折股

企业在实施公司制改建、增资扩股或者创设新企业的过程中,对职工个人合法拥有的、企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吸收为股权(股份)投资,并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企业应当在对个人用于折股的知识产权进行专家评审后,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结果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等类似机构和个人共同确认。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还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二)折价入股

企业与个人约定,待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投入企业实施转化成功后,按照不高于其在近3年累计为企业创造净利润的35%的比例折价入股。


(三)合作经营

企业与拥有企业发展需要的成熟知识产权的研发人员约定对合作项目的收益或者亏损按不高于30%的比例进行分成或者分担。


前两种方式是针对职工个人拥有的非职务成果,第三种方式主要是针对职务科技成果。这些转化方式相对比较灵活,体现了职工个人与单位在利益上的分享。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衡量指标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主要由3个衡量指标来体现(如图1所示),包括技术合同成交量、专利实施率和专利产业化率,以及登记成果应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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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效率衡量指标


(一)技术合同成交量

国家倡导以“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方式进行技术交易确认,以此规范技术交易、净化技术市场、加强统计分析。2020年上半年,全国共登记技术合同136434项,同比下降7.3%,成交额为7707.2亿元,同比增长6.5%,全国技术交易继续保持稳定增长势头。四类技术合同中技术服务合同成交额为3684.1亿元,居四类合同之首,同比增长0.7%;技术开发合同成交额为3251.9亿元,涨幅为22.9%;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明显下降,成交额为597.7亿元,同比下降22.6%;技术咨询合同较上年有所增长,成交额为173.5亿元。科技部将“技术合同成交量”作为评价区域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工作的重要指标,并配套相应的税收减免政策技术合同分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四类,简称“四技合同”。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遵循自愿登记原则。技术合同成交量指标的优点在于,其采用规范的统计口径和测算方法进行统计分析,统计内容明确,能够清晰反映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构成脉络、交易主体、技术流向等。


(二)专利实施率和专利产业化率

国家知识产权局用专利实施率和专利产业化率来测度和衡量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活跃程度。国家知识产权局每年以问卷形式对拥有有效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其有效专利展开调查,测算得出专利实施率和专利产业化率,它的覆盖范围为有效发明专利。


(三)登记成果应用率

实现应用,即科技成果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作用,其研发投入实现了价值。2000年,科技部为了贯彻落实“对于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科技项目,要充分运用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选准高起点,避免重复研究”的精神,出台《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国科发计字【2000】542号)。科技成果登记是反映国家和地方科学技术发展状况和整体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基础性工作。登记的科技成果,可分为应用技术成果、基础理论研究成果、软科学成果三类。

科技成果登记应用情况由登记人在进行科技成果登记时自主填写,能够从侧面反映成果转化与应用的部分情况。从成果结构来看,由于《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自愿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按照本办法登记。”因此,科技成果登记主要反映的是财政支持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注意要点

(一)技术开发

技术开发分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开发对象为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在整个技术开发过程中,除了注意开发成本、开发进度控制外,还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保密和不当竞争控制

在技术开发合作前,技术经理人应考察对方的保密制度、保密措施的相关情况,确定对方商业秘密管理水平达到合格标准后再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合同双方签订保密和不竞争协议,在附件中列明双方竞争对手清单或识别方法。


2、开发风险控制

开发风险包括研发失败、合作破裂和情势变更,因此要通过技术开发合同对研发目标进行详细约定,对成果验收方法、认定标准、研发失败的程序和方法进行约定,并对研发失败的责任分担和责任追究进行重点约定。


(二)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可分为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秘密转让,这个过程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有效性

专利的有效性是指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在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不存在转让问题了。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尤其是专利可以使用的区域范围,如果是专利许可,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如果是技术秘密转让,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是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需根据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过约定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三)技术作价入股

技术作价入股作为一种技术转移方式,在转移过程中可发生所有权的完全转移、部分转移甚至无所有权转移,在技术作价入股的过程,还要注意以下几个要点:


1、确定专利状态

要审查专利是否有专利证书、是否为职务发明、专利证书是否失效及专利权是否设定质押、许可,确定专利权的稳定性(被宣告无效的可能性)。


2、明确界定出资技术

明确技术出资方的具体技术方案及附带的技术范围并从技术内容、市场、产业及法律等4个方面对技术水平进行评估。


3、明确股权激励比例和分配额度

明确在出现技术价值贬值时,技术股东相应的股权比例调整及资本补充责任,并明确技术股东具体工作范围,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四)技术服务

技术服务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为另一方解决某一特定技术问题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如进行非常规性的计算、设计、测量、分析、安装、调试以及提供技术信息、改进工艺流程、进行技术诊断、检验检测等服务。技术服务的主要环节包括寻找技术服务商、交易双方对技术服务项目进行内部定价、合同谈判以及技术服务合同签订。


(五)技术咨询

技术咨询是对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经济技术预测、专题调查、分析评价等咨询报告。技术咨询通过签订技术咨询合同展开,关键点在于合同中双方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的约定,一般而言顾问方不对委托方的决策结果负责,保密条款也是需要注意的要点。



四、科技成果转化中对内部人员奖励的制度依据

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内部人员的奖励规定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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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2: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内部人员的奖励规定


(一)国有科技型企业奖励对象

国有科技型企业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1)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2)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3)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二)对职务科技成果技术人员(包括企业、非营利的研发机构和高校)奖励比例


•转让、许可给他人实施:比例为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百分之五十以上


•作价投资:比例为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中百分之五十以上

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实施:比例为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以上(前提是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连续三至五年)


(三)事业单位正职领导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五、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

针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单位和个人,在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均有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制度依据如表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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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制度依据


(一)个人所得税区分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人员和营利性企业的技术人员


◇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的科技人员-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


科技人员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中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应按规定公示有关科技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国防专利转化除外),具体公示办法由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


◇ 营利性企业的技术人员-递延纳税政策(非上市公司)和延长纳税期限(上市公司)


非上市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所得税


◇ 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增值税


◇ 增值税免征范围: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认定和备查手续: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四)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免征


六、结语

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的推动,是一项多环节、长链条的系统工程。从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创新性成果开发,到产品规模化生产、消费者应用,在此过程中,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不可或缺的关键环节。随着创新驱动发展上升为国家战略,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彰显,技术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促进产学研结合的中间群体,也日趋活跃、日趋成熟成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动力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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