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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沈玉洪律师、罗淞律师为厦门市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开展普法培训活动


我所沈玉洪律师、罗淞律师为厦门市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开展普法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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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4日下午,我所沈玉洪律师、罗淞律师,应厦门市艾思欧标准砂有限公司的邀请,结合《民法典》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送法进企业”,为该国有企业近三十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开展了普法培训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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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讲座分两个部分,前部分由沈玉洪律师对《民法典》与企业、与员工相关的亮点进行讲解,重点对《民法典》合同篇中的国家订货合同制度的强制义务、扩大担保合同的范围、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需要批准的合同生效要件、格式条款无效认定标准和解释规则、争议解决条款对诉讼与仲裁优劣势对比分析与建议、侵害知识产权的保护等规定,用最新热点案例、自身承办的相关案例与法条制定的背景进行了相应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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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半部分由罗淞律师结合《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企业商业秘密管理》进行相关解读。通过承办厦门某进出口公司商业秘密的案例与经典案例去解析商业秘密的三性,与专利的区别、存在的特殊优势,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向刑事案件的转化;对商业秘密的范围,获取商业秘密的合法途径、企业商业秘密泄密的途径、如何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保护进行了介绍。


讲座最后,就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罗淞律师提示:要认清并锁定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要尽快健全员工保密管理制度(包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保密条款的约定与细化、劳动合同签订时,竞业限制协议与保密协议作为补充协议同时签订)、对研发技术人员与管理人员进行专项保密培训、对空间物品分类管理、要不断优化产品方案,做到无人可泄露、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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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两个小时的讲座分享,让该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对《民法典》合同篇等相关亮点以及知识产权、商业秘密有了全新的认识,相关责任人表示今后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的拟定与协议补签,重视知识产权与商业秘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