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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困境巧突围
执行困境巧突围



执行难,一直是执行工作的一大痛点。我国执行与审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若债权人获得胜诉法律文书后,对方仍不履行债务的情况下,在法定两年的期限内债权人不启动执行程序的话,终获胜诉的法律文书也将是“镜中花”、“水中月”。因此,也有人说,执行生效文书,是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也是最关键的时刻。当然,启动了执行程序后,是否能顺利取得相应债权,则取决于多种因素。若出现债务人明显丧失清偿能力,或者虽然有资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强制执行可能面临得不偿失、两败俱伤的窘局。如何破解?笔者通过以下代理过的其中一个成功案例,与大家进行分享。


2018年11月,某资产公司(以下代称B公司)与某商贸公司(以下代称A公司)分别签订了三份为期一年的《借款合同》。借款本金合计高达1000万元。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借款,并按月约定了借款利息及相应的违约责任。若B公司未按约定给付利息,A公司有权单方面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并要求B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和实现债权的一系列费用。B公司的关联企业某集团公司(以下代称C公司)和某科技公司(以下代称D公司)、以及该三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赖某某及其配偶苏某某,一同作为保证人对B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向A公司出具了《保证函》。保证期间为保证函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两年。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向B公司支付了借款,但B公司自2018年12月1日起便未按约定支付利息,保证人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于是,我方代理A公司在2019年9月底将各债务人告上了仲裁庭,A公司的所有仲裁请求终获全部支持。仲裁庭审过程中,我方同时代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所有债务人名下的资产进行财产保全,得知,B公司名下并无任何财产,其他债务人名下的财产皆因欠款已被查封,案涉思明、集美、中院、福建省高院等多个法院。A公司的查封排位已轮候十位以上,且C、D公司名下的二十多处不动产均已被设定了抵押权。


2020年3月,在取得生效裁决后,我方立即代A公司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时各债务人已债台高筑,对外的多笔欠款,均因无法偿还也进入了强制执行阶段。


2020年5月,由于各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被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下一步将对查封财产进行拍卖分配。


经我方多方了解与估算,就各债务人目前对外所欠债务,可计算金额已高达7亿多元,相较于法院已查控的资产,不超过6.5亿元,显然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六条“当事人不同意移送破产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就执行变价所得财产,在扣除执行费用及清偿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之规定,债务人的资产若进行了拍卖,只有优先债权能够得到清偿,大量的包括A公司排位在后的普通债权将无法得到完全清偿。且一旦被强制拍卖,该不动产中存有的企业及企业的员工,乃至我市经济将受到不可挽回的重大损害,严重影响到我市良好的营商环境。能改变局面的就只有走破产程序,情况十分紧急,启动破产程序势在必行!


于是,我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之相关规定,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提出将A公司对C和D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判部门进行破产审查。岂料,破产部门经审查后告知,C、D公司虽涉及多起执行案件,但名下有大量可供清偿的财产,暂不足以认定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案件被退回,继续准备进入拍卖环节,案情顿时陷入僵局。


2020年10月底,我方通过淘宝司法拍卖网获悉,C、D公司的二十几处不动产将于2020年11月底公开拍卖,评估价为6亿多元,起拍价为5亿多元。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作为债权人之一,是提起破产申请的适格主体,而如何能证明C、D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是破解破产难题的唯一的途径。这对于无法获取C、D公司的财务报表、债务清册等资料的A公司而言,难度可见一斑,但只要有一线希望,都不能放弃!



在我方的努力下,终获C、D公司在另案中自认的债务清单,结合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生效文书,进行一一核对、梳理,用短短几天时间整理出上百页证据材料,并分别统计出债务清单统计表,用图文并茂的形式展现C、D公司的资产状况及负债情况。


资不抵债的证据虽然找到了,但事情并没想象中的简单。申请破产只是“敲门砖”。我国的破产程序有三种: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及破产和解。法院裁定准予破产后,下一步就得选择走哪种程序,不同的程序会有不同的后果,因此,下一步该怎么走就要事先考虑清楚,确定方向。


破产和解要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而破产清算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虽在扣除完优先债权后可按比例求偿,但债务人负债累累,优先债权已占比1/2以上,相较于其现有资产而言,显然是“僧多粥少”。如此可见,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都不是最好的解决方式。唯有破产重整才有可能让各方获益,达到共赢的结果。



我方亲自到其资产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发现该资产是我市岛外的一个工业园区,建筑面积高达20万平方米。园区内仍有众多企业在经营,且镇政府、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关单位也入驻于园内。我方了解分析后认为,工业园项目为优质资产,地理位置优越,后期升值空间高,若能“再造血”,相信很快能“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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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进投资人是启动破产重整程序的重中之重。于是,我方与某上市集团公司取得合作——该公司及其下属三家子公司被我市评选为厦门市2020-2021年度龙头骨干民营企业——他们同意将联合其他意向投资人共同投资重整案涉项目。我方连同投资方连夜进行了多场分析、策划,制定出一整套详尽的重整计划方案。


2020年11月中旬,我方直接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破产庭提起破产重整申请。破产庭立案受理后,于拍卖前三天依法公开进行听证审查。庭审中,我方除了举证证明C、D公司已经资不抵债外,还向法庭展示了我方的重整计划方案。该方案从重整资金需求,重整资金来源,及重整的方案(包括①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税款债权清偿;②优先债权清偿;③普通债权重整;④重整后股权结构;⑤重整后项目实施)等全方位进行剖析以证明破产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该案在我方有力的证据支持下,法院最终决定受理破产重整,并及时撤回了拍卖程序。



笔者通过不懈努力,成功维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阶段只是摆脱困境的第一步,尚未取得圆满结果。法律服务无止境,只有保持一颗高度负责、谨慎的心,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谋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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