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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学习之 ——(2021)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学习之

——(2021)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2021版与200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新旧对比

为切实实施民法典,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于2020年12月23日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其中,就包含此份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2021)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共计24条,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修订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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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司法解释条款对比总结

本次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修改可分为以下几类:


1、法律依据修改:如(200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引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被修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此种修改类型亦是与《民法典》保持同步,替代已废止的法律,系非实质性修改。


2、文字性修改:如(200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三条“应当视为要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被修改为“构成要约”“应当为合同内容”等。此种类型的修改使得内容更加明晰,适用更为准确。


3、实质性修改:

(1)其中包含旧司法解释条文的删除,如(2003)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均已删除,删除内容一方面是对旧版中不再适宜司法实践内容的直接剔除,另一方面亦是对《民法典》具体内容生效的积极回应。


(2)此外,(2021)版《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中第十一条的修订尤其值得注意,本条亦属实质性修订,旧版表述被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此处修改系与《民法典》第563、564条相同步,亦使得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更为具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全文




▼作者简介▼



杜晓康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民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