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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新《著作权法》15个修改要点——以应用场景问答方式


浅析新《著作权法》15个修改要点
以应用场景问答方式



内容摘要:2020年11月11日《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稿审议通过,新的《著作权法》将于2021年6月1日实施。此次《著作权法》修订距离上一次修订经过了10年的时间,新法改变了现行《著作权法》中的许多规定,同时又增加了不少新的规定。本文采用具体应用场景问答的方式总结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十五个修改要点,希望能够帮助读者了解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即将带来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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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问题的回答均基于新修订《著作权法(2020)》的条文规定)


1

Q:

某小学教师为教学目的将一部长篇小说改编成适合低龄学生理解的缩写版,该行为是否无须经过长篇小说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须付费?

A:

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拓展了为课堂教学与科学研究而免费使用作品的范围,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的范围。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2

Q:

假设音乐学院的一学生在一家餐厅中演奏钢琴曲(受著作权法保护)。该学生未就其演奏行为获得报酬,前来就餐的客人也没有为欣赏音乐而支付额外的费用。那么该演奏行为是否须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

A:

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关于免费表演条款在双向免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性场所对作品的表演会增加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带来额外的营业收入。此类表演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都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法条原文

需要经过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关于免费表演条款在双向免费的基础上增加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性场所对作品的表演会增加对顾客的吸引力,从而带来额外的营业收入。此类表演应认定为以营利为目的,都须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3

Q:

对陈列在室内公共场所(例如美术馆内、博物馆内)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无须是否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或向其付费?

A:

不需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临摹、绘画、摄影、录像艺术品的范围由“室外公共场所”改为“公共场所”,即不再区分“室内”与“室外”,从而扩大了免费使用的范围。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4

Q: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为大字版纸质书、电子书或有声读物提供给阅读障碍者是否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或向其付费?

A:

不需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制作和提供无障碍格式版条款由“盲文”改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可以涵盖大字版和有声读物等盲文之外的无障碍格式版本,即,将该权利限制的受益人由“盲人”扩展到“有视觉缺陷、知觉障碍或阅读障碍的人”。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5

Q:

短视频、音乐电视(MV)以及电子游戏的连续画面是否如电影电视剧作品的一样著作权归制作者享有?还是可以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或由某一合作作者单独享有?

A:

短视频、音乐电视(MV)以及电子游戏的连续画面著作权不一定由制作者享有,可以约定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或由某一合作作者单独享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以外的视听作品归类于“其他视听作品”,其他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十五条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6

Q:

学术著作或学术论文的合作作者之一能否单独与出版社或学术期刊签订不得再投其它期刊的专有许可合同?

A:

不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合作作者可行使权利的排除范围扩大至不能“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和不能“出质”,现行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有关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写入了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并且在不能“转让”的基础上增加了不能“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和不能“出质”。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十四条 第二款 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十三条 第二款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7

Q:

某报刊记者离职后想将自己之前在报社撰写的文章集结成册出版,该行为是否需要经过报社许可?

A:

需要经过报社许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特殊职务作品类型中增加“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针对特殊职务作品,作者(员工)仅保留署名权,著作权由单位享有。按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报社记者在职期间为完成报社任务所撰写的所有文章都为特殊职务作品,其著作权除署名权外都由报社享有,若该记者在离职后想出版文集,属于对这些特殊职务作品的复制和发行,必须经过报社许可。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二)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创作的职务作品。


8

Q:

演出单位(例如交响乐团、芭蕾舞团)组织演员在剧场中进行演出,谁有权许可电视台进行现场直播?是演出单位还是演员个人?

A:

一般由演出单位享有相应权利(除非演出单位与演员约定由演员享有)。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职务表演的规定,规定“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按照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演员作为表演者享有署名权,演出单位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权利。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四十条 演员为完成本演出单位的演出任务进行的表演为职务表演,演员享有表明身份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的权利,其他权利归属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出单位享有。


职务表演的权利由演员享有的,演出单位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免费使用该表演。


9

Q:

在超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CD时,是否需要向CD制作者付费?

A:

需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为录音制品者增加了传播录音制品的获酬权。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第一种情形是指通过无线电波、有线电缆或互联网等将广播电台、电视机正在播放的广播电视向不在转播发生地的公众进行同步传播录音制品;第二种情形是指超市、餐厅使用CD机等设备直接播放录音制品的行为,也包括酒吧等打开收音机、电视机,接收广播电台、电视台正在播出的播放录音制品的节目(如播放音乐演唱会的录音),并通过收音机、电视机及与之相连的扬声器播放的行为。现行《著作权法》第42条关于录音制作者权利的规定,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交互式网络传播权)四项专有权利,既不包括表演权(机械表演权),也不包括广播权。此次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录音制品的机械表演权和广播权也列入可以收取报酬的范围。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四十五条 将录音制品用于有线或者无线公开传播,或者通过传送声音的技术设备向公众公开播送的,应当向录音制作者支付报酬。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二条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10

Q:

法院能否在个案中对一种新型的表达形式(《著作权法》未予明确规定)认定为“作品”?

A:

能。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法定”模式改为“作品类型开放”模式,意味着法院有了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可以在个案中认定一种《著作权法》未予明确规定的表达形式“符合作品特征”,从而将其作为作品提供著作权保护。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11

Q:

法院能否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权利限制范围,认定某种未经许可利用作品的行为并不侵犯著作权?

A:

能。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在无须未经许可、无须付费即可利用作品的情形中增加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第13种情形,例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在后续修改中如果增加合理使用的类型,那么法院可以据此认定相应类型使用作品的行为并不侵犯著作权。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

Q:

出租权针对的是作品原件或复制件还是针对作品本身? 

A:

出租权仅适用于视听作品和计算机软件作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规定的出租权针对的是提供作品原件或复制件的行为,而不是针对作品本身。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13

Q:

通过(互联网)网播方式公开传播/转播作品是否属于新修订的《著作权法》中广播权/转播权规制的范围?

A:

是。新修订的《著作权法》调整了广播权和转播权的定义,将“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改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改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即无论是无线电传播,还是有线电缆传播,还是通过互联网“网播”或“转播”,都相应地受修改后的广播权/转播权规制。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四十七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转播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四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的下列行为:(一)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14

Q:

对于自然人的摄影作品,著作权保护期限首次发表后的50年?还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A:

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现行《著作权法》第21条第3款规定:“……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将该条中的“摄影作品”删除,即对摄影作品不再适用特殊的保护期,而与其他作品采用相同的保护期。如果摄影作品为自然人的作品,则保护期应当是作者有生之年加50年。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二十三条 第三款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现行《著作权法(2010)》第二十一条 第三款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15

Q:

假设某网站大量提供中外电影下载,存在涉嫌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是否需要找到所有涉案中外电影的权利人并一一询问其是否曾给予该网站提供电影下载的许可才提起公诉?

A:

不需要。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增加了一条有关举证责任的规定,该款的内容是:“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该条并没有免除权利人对于被诉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举证责任。权利人还是应当首先举证证明被诉侵权人实施了受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然后再由被诉侵权人举证证明其没有实施受原告享有的专有权利规制的行为,或者其已经取得了许可,或者其行为有不构成侵权的其他正当理由。该条规定降低了刑事诉讼中刑事自诉人和公诉机关履行其证明责任的难度。

法条原文

新修订的《著作权法(2020)》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本文由王琼主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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