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蕾主播:
“家庭暴力”大家应该不陌生,从十几年前的《不要和陌生人说话》到如今网络热议的“拉姆事件”。比电视剧、网络风波更可怕的是中国妇联的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已婚妇女曾遭受家暴。可以说,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隐患问题,我们又该如何来面对呢?今天我们探讨的话题是,《民法典时代对“家庭暴力”说“不”》。
柳冰玲律师:
在以前,我们对于家暴的理解可能认为是家务事,所以有一些俗语或者成语来描述这个行为,比如,“清官难断家务事”、“家丑不可外扬”、“ 三天不打上房揭瓦”、“法律不进家门”。那家庭暴力到底是不是家务事呢?应该说,家庭暴力是家务事这是一定历史阶段因为家庭成员之间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关系而形成的观点。但随着法治文明的进步,家庭暴力这个问题越来越引发法律的特别关注。我们国家在2016年3月份出台了《反家庭暴力法》,大家注意下,《反家庭暴力法》是“法律”,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位阶是最高的,说明了国家对反家庭暴力的高度重视。那在《反家庭暴力法》中就明确规定了家暴是什么。就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海蕾主播:
所以我们国家从2016年开始就有自己的《反家庭暴力法》。应该说不仅我们国家明确禁止家庭暴力,整个世界范围都明令禁止,联合国确定每年的11月25日是“国际消除家庭暴力日”。那可能很多听众会有疑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的是“家庭成员”之间的,那同居的还没领结婚证的男女朋友之间发生的暴力是不是“家庭暴力”?
王楚律师:
前面我们讲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但同时《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那“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典型的就是同居的男女朋友。这个规定是考虑到恋爱同居关系中的暴力,和婚姻关系中的暴力很像,而且隐蔽性高,如果是这类人群发生暴力行为的,也要参照《反家庭暴力法》适用。换句话说,同居关系中受到暴力的一方是受《反家庭暴力法》保护的。
海蕾主播:
实践中有没有这种男女朋友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例?
柳冰玲律师:
最高院去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有一则典型的男女朋友间发生家庭暴力的案例。女方吴某某和男方杨某某在2009年相识后成为男女朋友,并居住在一起。2018年农历春节过后女方吴某某向杨某某提出分手,杨某某同意。2018年4、5月,杨某某开始对吴某某进行跟踪、骚扰、殴打并强行闯入吴某某的住所和工作场地,限制吴某某的人身自由,抢夺吴某某住所的钥匙、手机,在吴某某住所地张贴污蔑、辱骂、威胁吴某某的材料。因为吴某某与杨某某同居生活了九年,男方所实施的暴力也会被认定为“家庭暴力”。
海蕾主播
可能大家一般理解的“家庭暴力”就是一方殴打另一方,甚至朴素地理解为老公殴打老婆才是家庭暴力,如果根据法律规定和你们的实务经验,除了殴打,家庭暴力还有哪些形式?
柳冰玲律师
首先还想跟大家强调的是,家庭暴力不只是夫妻之间才存在的,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同居恋人都适用。当然男性在法律也是可以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的。家庭暴力分两种,一种是情绪外泄型的家庭暴力,比如殴打、捆绑;另一种是加害人以侮辱、谩骂或者不予理睬等手段对受害人进行精神折磨的精神暴力。大家知道有个词叫“冷暴力”。也就是夫妻双方没有肢体、言语冲突,他们用冷漠、互相不说话折磨对方。有一个女当事人就来咨询过我。女方跟丈夫原是大学同学,感情一直很好。工作七八年后,女方在单位升职很快、成绩突出,男方相对来说工作很一般、情绪懈怠。这是两个人产生矛盾的导火索。男方经常产生一些猜忌,采用冷漠对待妻子的方式,视这个妻子为空气,家里的一切事情不管不问,甚至孩子生病感冒完全不理不睬让女方自己忙前忙后,让女方一度怀疑自己,很怕自己哪句话说得不对或者哪里做得不好。女方也曾尝试提出离婚,男的就拿刀自残。这种情形就是典型的精神暴力。
海蕾主播
可能很多听众有疑惑,其实夫妻间发生吵吵闹闹、夫妻纠纷很常见,比如轻微的暴力,甚至有可能失手造成比较重的身体伤害。那怎么区分这是夫妻间的争吵、纠纷还是“家庭暴力”?
王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08年出台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这里面就明确规定了区分夫妻纠纷和家庭暴力的根本在于“权力和控制”。通俗地说,一般的夫妻纠纷,双方关系还是平等的,但家庭暴力中的双方一定是不平等的。一般的夫妻纠纷,产生争吵甚至受伤的目的可以理解为“为了说服对方”,但家庭暴力的目的是“为了控制对方”。另外,家庭暴力往往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一旦发生过家庭暴力,次数往往不只一次。
海蕾主播
有听众可能会问“家庭暴力就是故意伤害吗?家庭暴力行为和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有区别吗?”
柳冰玲律师
首先要明确的是我国刑法上并没有家庭暴力这个罪名,家庭暴力是对一系列行为的概括性总称。这种施暴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侵害,也包括精神上的侵害,还包括性侵害,所以家庭暴力的内涵要比故意伤害行为宽泛。应该说故意伤害是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之一,家庭暴力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是可以构成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给予刑事处罚的。如果长期家庭暴力还可能构成虐待罪。
海蕾主播
前面我们通过《反家庭暴力法》厘清了“家庭暴力”概念。那么,各位知道,我们从1月1日开始实施《民法典》,这次《民法典》关于“家庭暴力”有没有做了一些有亮点的规定?
王楚律师
首先有一个突出的规定,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第一章“一般规定”加了一个原则,叫做“禁止家庭暴力”。
海蕾主播
《民法典》明确“反家庭暴力”原则,有什么实际的意义?
王楚律师
举个例子来说,大家很熟悉的合同法律,也有一些基本原则,比如,诚实信用、意思自治。原则在实践中的作用就是比如有些情形法律没有做明确规定的时候,或者有规定的时候发现会有一些有失公平的地方,那么,这种时候法律原则就可以派上用场了。那在婚姻家庭法律方面明确“反家庭暴力”原则,就可以在司法审判中指引如果是发生家庭成员间的有关纠纷,一旦涉及到“家庭暴力”问题时,就可以适用这个原则对弱势群体进行适当倾斜的保护,对加害人给予一定惩戒。
海蕾主播
能再具体一些吗?
柳冰玲律师
比如,如果在孩子扶养权的争议案件上,如果一方有家庭暴力的情形,不管这个暴力是向父母、配偶还是孩子实施的,法院都不太可能将孩子判给这个施暴主体。这就是用到了“禁止家庭暴力”原则。
海蕾主播
那说完家庭暴力的主体有哪些、方式有哪些,以及《民法典》做了什么亮点规定后,接下来听众们可能迫切想要知道的是“当遭遇了家庭暴力的时候,可以采取哪些保护措施呢?”
王楚律师
当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第一个要做的事就是尽量降低当下可能造成的伤害,在武力值不允许的情况下,千万不要硬碰硬。寻求合适的机会向亲友,公安部门,妇联等求救。110报警电话可能大家都比较熟悉,在这边给大家做个科普,妇联的电话是12338,当我们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也可以拨打妇联的电话寻求帮助。
柳冰玲律师
如果是已经遭受了家庭暴力,除了尽量降低来自施暴者的伤害外,还要有证据意识。我们以往经手的很多家庭纠纷的案子中,当事人在控诉一方对自己实施了家庭暴力,却无法提供相关证据。使得该方面的相关主张,因为证据的缺失而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海蕾主播
是的,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证据意识还是比较淡薄,那就家庭暴力证据搜集方面,两位律师有什么好的建议嘛?
王楚律师
对于已经遭受家庭暴力,最直接、有效的证据,是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及告诫书、相关的伤情鉴定意见或医院就诊记录。其次,受害者在施暴当下向亲朋好友发出的求助记录,亲友、邻居等的证人证言,施暴者出具的悔过书等都可以成为家暴的证据。
海蕾主播
那受害者搜集了这些家暴证据,对受害人来说有什么作用呢?
王楚律师
在诉讼离婚的案子中,家庭暴力作为我国民法典第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事由,有效的家暴方面的证据对能否离婚起到关键作用。另外离婚案件中,在家庭暴力中的无过错方,可以遭受家庭暴力为由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在继承的法律关系中,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遗弃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管是继承人或者是受遗赠人,都可能面临丧失继承权。在抚养权变更的案件中,如果一方可以举证证明直接抚养一方对被扶养人存在家庭暴力行为,变更抚养权的主张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
海蕾主播
好的,律师给我们介绍了这么多,再次提醒我们,证据对纠纷的处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实不仅是家庭暴力,在日常生活中,大家还是要具备证据意识。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主持人:两位律师,刚刚我们谈的大部分是实际已经遭受家暴伤害的情况,那如果只是被电话、短信、微信威胁,尚未发生身体暴力,这种情况下有什么好的处理办法嘛?
王楚律师
在这种情况下,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可行的方法。去年最高法院公布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典型案例中,就有类似的情况,案情大体是这样的,赵某和叶某系夫妻关系,双方正在法院诉讼离婚,叶某通过不定时发送大量短信、辱骂、揭露隐私及暴力恐吓等形式进行语言威胁。自叶某收到离婚诉讼案件材料后,恐吓威胁形式及内容进一步升级,短信发送频率增加,总量已近万条,内容包括“不把你全家杀了我誓不为人”、“我不把你弄死,我就对不起你这份起诉书”、“要做就做临安最惨的杀人案”等。后来赵某就向离婚案件的承办人提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承办人核实相关情况后,依法裁定禁止叶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父母与弟弟。
柳冰玲律师
刚刚王律师分享的这个案例,是一起因被申请人实施精神暴力行为而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件。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同时包括肉体和精神上的侵害。因此,被申请人虽然未实施殴打、残害等行为给申请人造成肉体上的损伤,但若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侵害申请人精神的行为,法院亦将对其严令禁止,对申请人给予保护。
海蕾主播
我相信很多听众朋友和我一样,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了解,可能仅停留在新闻报道上,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具体由来,如何申请,可能还是没有什么概念,能否请律师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
柳冰玲律师
好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随着2016年3月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被正式确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截止本月,根据裁判文书网的数据显示,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全国法院共发出了约7240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福建省约有126份。当我们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以达到阻断家庭暴力,保护人身安全的作用。
海蕾主播
那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该如何申请呢?
王楚律师
受害人可以向自己所在地或者加害人所在地或者施暴行为发生地所在的法院申请,原则上是以书面的方式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以以口头形式,如有证据,如我们前面提到的出警记录、就医记录、恐吓短息记录应当向法院提供,法院会根据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或者通过询问、听证的方式了解案件情况,在72小时内,紧急情况下在24小时内作出是否同意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如法院同意申请人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会以裁定书的形式,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等措施,法院同时会将裁定书送达给被申请人所在地的居委会或村委会、辖区派出所等。如果被申请人违反裁定书内容,即使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人民法院也会给予被申请人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柳冰玲律师
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我们也能看到多起在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进而被处罚的情况。如被申请人黄某在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再次对申请人陈某实施家庭暴力,法官了解情况后,联系当地派出所,派出所根据联动机制对黄某采取了拘留5日的强制措施。另一起案件中,被申请人洪某收到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无视禁止,继续通过打电话、发短信和微信的方式骚扰申请人包某,威胁包某与其和好继续交往,期间发送的消息达300余条。后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洪某处以1000元罚款和15日拘留。
海蕾主播
看来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是一纸文书,它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王楚律师
是的,“法不入家门”已经成为历史,反对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通过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严惩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施暴者,让反家暴不再停留在仅仅发布相关禁令的司法层面,对施暴者予以震慑,推动整个社会反家暴态势的良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