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蕾主播:
今年《民法典》施行后,引起了极高的社会关注度,特别是婚姻家庭这些和大家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内容。那两位律师今天来要给大家分享的热点新闻事件和最新法律知识是什么呢?
王鹭杰律师:
好的,谢谢主持人。今天我们将给大家分享的法律知识是民法典施行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是一直以来婚姻家事领域较为热门、同时也是比较具有争议性的话题。当代社会离婚率持续攀升,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离婚的第一大原因,有数据显示,近四成以上的离婚案件存在婚外情、出轨的情形。因此,有许多夫妻希望通过签订夫妻忠诚协议的方式来维护婚姻的稳固,同时,通过约定惩罚性条款惩戒一方对婚姻不忠的行为。为了使大家能够更直观的了解“夫妻忠诚协议”,请我的同事陈律师先为我们介绍一下夫妻忠诚协议的相关司法案例。
陈佳荧律师:
好的。让我们先来看一个广州地区法院的案例。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一对夫妻在结婚后签订了《婚姻财产协议》,即所谓的忠诚协议。协议约定婚后任何一方因婚外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有关系暧昧的异性朋友,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过错方应一次性赔偿另一方5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后来,男方婚内出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女方遂提出离婚,并要求男方根据协议约定支付赔偿金。但男方却以该条款涉嫌限制离婚自由,应属于无效条款为由拒绝支付赔偿金。于是女方告上了法庭。在庭审中,男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并不觉得自己存在过错,不同意支付50万元赔偿金,并辩称自己仅仅是一名货车司机,巨额经济赔偿已经超出了自己的支付能力。法院最终依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男方的职业和当地的生活水平,判决男方向女方赔偿5万元。这起案件在社交平台上引起热议,大家纷纷开始关注为保障婚姻而签署的“忠诚协议”究竟能不能被法院认可。
海蕾主播:
嗯嗯,这个案例在社交平台上引起网友的关注,王律师能为我们解读一下夫妻忠诚协议的具体内涵及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吗?
王鹭杰律师
好的,夫妻忠诚协议,也称“婚姻忠诚协议”或“忠实协议”,通常是指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其中,约定赔偿精神损失、放弃财产利益是最常见内容事项。狭义的夫妻忠实指夫妻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忠实是一夫一妻制的底线,是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核心。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原《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该条规定了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互相忠实是夫妻之间的法定义务,若违反该义务可能会引发一定的不利后果,而这种后果的量化与落实则可能体现在夫妻离婚之时。
现实中忠诚协议的内容千差万别,司法实务中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也不一样,有的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有的认定无效,有的法院则不予受理或认定。2019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离婚后财产纠纷的案例:夫妻双方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成都中院认为夫妻双方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内容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合法有效,最终判决支持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
海蕾主播
这个案例中,忠诚协议约定的各种违反情形可谓非常详尽了,可以看出双方当事人在拟定协议时非常细致谨慎,同时,我们也可以看到法院通常认定协议有效是基于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及内容不损害他人利益或公共利益。
陈佳荧律师
主持人理解得很到位,司法实践中,夫妻忠诚协议根据约定内容划分,通常分为下列三大类:
第一种,协议约定的内容仅涉及财产关系的。例如,约定自愿放弃婚前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中应得份额,支付一定金额的违约金或赔偿金等。
第二种,协议约定内容仅涉及人身关系的。即以当事人一方的某项或某几项基本人身权利受限制、被剥夺作为约定内容。例如,放弃子女抚养权、探视权等等。
第三种,协议内容既包含财产关系又包含人身关系的。即既包含关于财产如何分割的约定,同时又包含剥夺和限制自然人基本人身权利的条款。在实务中,通常法院仅认可其中的“财产性条款”。“人身性条款”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多数得不到法院支持。
此外,根据目前已有的判例的统计,司法裁判中存在五种观点:有效且全部支持、有效但进行调整、无效、不予处理、不生效,其中持有效且全部支持、有效但进行部分调整的观点的判例居多。但是忠诚协议的效力在不同地区存在不同的认定,比如在江浙沪地区,对忠诚协议的纠纷大部分就是不予受理的。
王鹭杰律师
这里我补充一下。其实,关于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其出版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是这么阐述的: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从整体社会效果考虑,法院对夫妻之间的忠诚协议纠纷以不受理为宜。该书并列举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法院受理此类忠诚协议纠纷,主张按忠诚协议赔偿的一方当事人,既要证明协议内容是真实的,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又要证明对方具有违反忠诚协议的行为,可能导致为了举证而去捉奸,为获取证据窃听电话、私拆信件,甚至对个人隐私权更为恶劣的侵犯情形都可能发生,夫妻之间的感情纠葛可能演变为刑事犯罪案件,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
第二、赋予忠诚协议法律强制力的后果之一,就是鼓励当事人在婚前签订一个可以“拴住”对方的忠诚协议,这不仅会加大婚姻成本,而且也会使建立在双方情感和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
第三、忠诚协议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范畴,当事人自觉自愿履行当然极好,如违反忠诚协议一方心甘情愿净身出户或赔偿若干金钱,为自己的出轨行为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但是如果一方不愿履行,不应强迫其履行忠诚协议。
海蕾主播
好的,我们回到夫妻忠诚协议的话题,前面提到的成都中院的案例,协议非常严谨详尽,令我印象很深刻,那么请问什么样的忠诚协议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有效协议?
王鹭杰律师
首先,要避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比如,有忠诚协议约定“一方违反忠诚义务导致离婚的,过错方终身不可以再婚”,还有的约定“一方出轨的,自愿允许对方随意伤害过错方的身体”。这些约定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相冲突的,且涉及对另一方人身权益的侵害,所以此类约定是无效的。再有,约定一方违反忠实义务则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于另一方,或者完全剥夺过错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探视权等,因法律规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应当按照子女利益最大化的要求进行确定,此类约定也是无效的。
所以像上面这些是否离婚以及抚养权、抚养费、探视权等具有人身属性的权利的归属与限制是不能成为忠诚协议的约定对象。
海蕾主播
单独约定财产可以吗?有些夫妻在签署忠诚协议时会约定“一方出轨,则净身出户。”类似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吗?
王鹭杰律师
进行财产约定要注意以下情况。首先要注意类似像“如一方出轨,夫妻所有财产都归无过错方所有”这样的约定,也就是所谓“净身出户”的约定,实务中法院认为该约定完全剥夺过错方在财产上的权利或严重损害了过错方的利益,导致其生活困难,无以为继,惩罚性质太过于严厉,此类约定是很难得到支持的。同样,如果约定过错方应当给予无过错方高额的赔偿金,也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所以说,像这些过于严苛的约定只能是一纸空文。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即以离婚为条件的条款属于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在离婚成既成事实前,条款并未生效。因此在《忠诚协议》中对财产进行约定时,应当避免以离婚作为财产分配、处分的条件。
海蕾主播
那么,王律师从法律实务的角度来看,签署夫妻忠诚协议时有什么要提醒大家的呢?
王鹭杰律师
首先,签订忠诚协议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能有欺诈行为或胁迫之举。可以协商,选择采用公证等方式,促成双方自愿、规范达成协议。
其次,避免协议中出现涉及限制一方人身权利的内容。协议离婚需要夫妻双方同意,不能提前“附条件”约定离婚。例如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一方出轨则必须同意离婚,也是不具备强制执行效力的。部分《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了过错方必须放弃子女抚养权,此类约定亦是无效的,因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探望子女是父母的法定权利,不能通过约定予以限制。至于一方是否适合抚养子女,并不能以其是否存在违反忠诚协议约定的行为而直接进行认定。
第三,合理约定财产分配的比例。部分夫妻会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出轨方必须“净身出户”,放弃所有的婚前与婚后财产,该约定在法院判决时通常无法获得全部支持。与其如此,不如在协议签订时给过错方预留适当比例,增强协议内容的合理性与可执行性。
第四,忠诚协议不一定要以离婚为先决条件。忠诚协议的订立,一方面是为了防范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忠诚义务;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夫妻一方违背忠诚义务时,无过错方能够依约对其进行合法的惩戒以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建议将财产问题与人身关系问题分开处理。
最后,协议内容的确定,应当适时咨询专业人员。
虽然网络上存在各种《夫妻忠诚协议》模板,但是为了避免协议内容在执行时存在阻碍,在签署协议前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有效。
听众黄女士
我今天想咨询一下离婚过错赔偿的问题。因为我最近也很关注《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如果我们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拟定“忠诚协议”,一方出轨,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赔偿吗?
王鹭杰律师
嗯,好的,感谢这位听友的来电,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该条是自《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修改而来。其中,增加了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上述“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针对出轨是否属于“其他重大过错”,是否参照适用该条规定判决精神损害赔偿金,各个法院在处理上差异较大。民法典施行至今时间尚短,关于离婚案件当中出轨是否能够视为其他重大过错,目前还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释明。但在民法典施行后,有部分法院已经将出轨视为了损害赔偿的一个理由。当然,个案因为具体情况不同,法院在裁判过程中也可能做出不同的认定。
陈佳荧律师
这位听众的提问与我们今天的话题正好相关。在这里我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只有在起诉离婚,并且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时,损害赔偿方可得到支持,否则将被驳回起诉或者驳回诉讼请求。因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七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夫妻忠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则不一定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听众苏女士
你好,我想咨询一下,刚刚律师提到夫妻忠诚协议中约定“若一方出轨,子女抚养权归另一方所有”法院通常不认可,那么现在《民法典》关于抚养权的归属有没有不同,问一下两位律师。
陈佳荧律师
实践中,关于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遵循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而不同年龄阶段的子女抚养权如何处理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是男女双方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先行协商,双方达成合意后,根据双方的约定对抚养权进行确定。
其次,在双方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子女的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第一种情况是子女不满2周岁时,一般是由母亲直接抚养,但存在3种例外情况,可由父亲直接抚养: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例如有的母亲整日打麻将、逛街,对子女不管不顾,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比如存在虐待子女行为,如经常性地打骂、冻饿、有病不给医治等情况。
第二种情况是子女已满2周岁。如果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第三种情况是当子女已满8周岁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由其选择要跟随父亲或是母亲一同生活。
除去通过年龄的不同来考虑不同的抚养情况以外,还存在以下情况,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同时,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
听众陈女士
主持人好,两位律师好,我比较关心民法典中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若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为孩子报培训班花费一万余元,可以向法院起诉培训机构主张要回一万余元吗?
陈佳荧律师
您好,您提到的问题涉及《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新增制度:日常家事代理权。《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日常生活中,免不了柴米油盐的生活琐事,此类小事众多,如果事事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处置,则会带来诸多不便,因此则产生了夫妻相互代理的需要。 代理范围为法律所限定的日常事务。比如购买食物、衣着等生活用品;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购置;保姆、家教的聘用;亲友的馈赠等。上述事务,夫妻之间均享有代理权。当然,若夫妻一方所为的法律行为超出了日常家事的范围,如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则应遵循夫妻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否则,该法律行为不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听众朋友提到的为孩子报培训班而产生的花销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与培训机构订立的合同对夫妻双方都有效。
最后,我还是要提醒一下,白头之约,书向鸿笺,婚姻的稳固和幸福,不仅仅是依靠忠诚协议这薄薄的几张纸,关键还在于夫妻同心共同来经营和维护。离开了夫妻双方的共同经营,所谓的“忠诚协议”,也便失去了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