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经济利益;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集资参与人清退集资资金;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
参与人对自己的投资行为
须自担风险
具体表现在:
自行承担本金损失:因参与非法集资,如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在清退过程无法退还或资金不足以完全退还参与人出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的退赔责任虽在,但参与人无法实际取得该部分出资本金的损失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自行承担资金利息等损失:因参与非法集资,导致资金的利息损失、可能发生的诉讼成本损失等也都由参与人自行承担。

(图片来源:九派新闻官方帐号)
《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该定义明确了非法集资的三要件:
一是“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即非法性;
二是“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即利诱性;
三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即社会性。

(图片来源:合肥时刻)
1、设立互联网企业、投资及投资咨询类企业、各类交易场所或者平台、农民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吸收资金;
2、以发行或者转让股权、债权,募集基金,销售保险产品,或者以从事各类资产管理、虚拟货币、融资租赁业务等名义吸收资金;
3、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投资项目等商业活动中,以承诺给付货币、股权、实物等回报的形式吸收资金;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即时通信工具或者其他方式公开传播吸收资金信息;
5、其他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
另《条例》规定:企业和个体户不能随便使用“金融”、“理财”、“交易所”、“交易中心”、“财富管理”、“股权众筹”等字样和内容,除非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
警惕及远离身边存在的标会、摇会、轮会、认领股份、入股分红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图片来源:飞鸟含糊)
远离非法集资,警惕血本无归!
1、擦亮眼睛,保持警惕,不要冲动投资;
2、不信任何高额回报、高息投资理财等承诺;
3、若怀疑是非法集资,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

执业领域:主要从事民商事方面诉讼及非诉讼法律服务。专注于保险法、合同法、公司法并在此些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曾长期担任厦门市城市执法局、厦门市海沧区延奎小学、厦门市海沧区海沧街道等单位法律顾问,为其提供诉讼、合同审查、咨询等法律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