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价彩礼谁受益?
分析彩礼返还标准
海蕾主播:《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婚姻家庭部分的内容,一直都是我们关注的焦点问题。本期新闻招手停将继续给大家带来民法典中与婚姻家庭编有关的内容,两位律师今天要给大家分享的热点新闻事件以及最新法律知识是什么呢?
李丽芳律师:今天呢,我们会围绕着生活中大家比较关注的彩礼、嫁妆这两个话题,结合一些比较有意思的案例,以及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大家聊聊这部分内容。
海蕾主播:说到这个彩礼,我们都知道,彩礼是我国绵延千年的风俗,不同地方所收的彩礼金额也有所不同,近来“天价彩礼返贫”、“独立女性要不要收彩礼”等话题也频频登上热搜。说到独立女性,我们身边刚好也有两位独立女性,那我们来问下李律师吧,不知道李律师您结婚了没,您觉得结婚是否要收彩礼呢?
李丽芳律师:我本人还没有结婚,目前还没有遇到过这种问题。但是,彩礼这个事,我相信所有的年轻人和我一样都是有关注的。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要不要收彩礼,这个还是要根据不同地区的风俗习惯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来决定。据我了解,在厦门的话,出现“天价彩礼”这种情况的可能性会稍微低一些。
海蕾主播:我其实是很赞同李律师的这个观点,要不要收彩礼应取决于当地风俗以及各自家庭的经济状况,一味地要求“天价彩礼”,不仅会压垮一个家庭,甚至有可能会让相爱的两个人反目成仇。
陈晓莹律师:是的,因彩礼反目成仇的案例也是屡见不鲜。前段时间,在河南安阳就发生了这么一个案件,男方家长为了给孩子娶妻,在县城购置了一套婚房,给了女方11万的彩礼,倾尽存款,还背了20多万的债务。结果就在新婚当晚,夫妻双方因为彩礼产生争执,新郎残忍杀害新娘。这个案例提醒我们,要不要收彩礼以及收多少的彩礼,男女双方以及双方家长一定要在婚前进行充分沟通。
海蕾主播:是的,沟通确实是很重要的。在这里,我也想替听众朋友向两位律师请教一下,像这种给付彩礼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为吗?是受法律保护的吗?
李丽芳律师: 彩礼一般是指为缔结婚姻关系,依据当地习俗,男方或其家庭给付女方或其家庭的财物。《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因此,只要结婚是双方自愿的,彩礼只要符合自愿和适度的原则,法律是不禁止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海蕾主播:这里提到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一般是指什么情况?
陈晓莹律师:比如说,女方通过缔结婚姻这种手段骗取男方高额的彩礼,实质上女方并没有和男方结婚的意愿,女方逃婚了,这就属于典型的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情况。
海蕾主播:所以说自愿给付的并且合理的彩礼,一般情况下是会受法律保护的,而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则是被法律所禁止的。那么问题来了,比如说男方给彩礼的时候是自愿的,数额也是合理的,但是事后男方或女方反悔了,或者不想结婚了呢,这种情况下彩礼可以要求返还吗?
李丽芳律师:就法律性质而言,给付彩礼实质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具有强烈人身属性。关于彩礼是否能够返还的问题,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0条有规定相关的情形,但这部司法解释已经废止了。目前,关于这个问题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第五条。实际上,就彩礼这部分的法律规定,并没有实质上的改变。那么,到底在哪些情形下,请求返还彩礼会被支持呢?我们结合案例和大家来探讨探讨。
男方与女方通过微信相识并相恋,两人交往后不久开始谈及结婚事宜,女方希望男方可以给予其彩礼20万元。但男方凑足了20万元并给了女方后,女方却迟迟不同意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和男方共同生活。因此男方诉诸法院,请求女方返还20万元彩礼钱。海蕾主播,您觉得这个案件,最后法院会如何判呢?
海蕾主播:我觉得吧,我们前面有说到,给彩礼实际上是以结婚为前提的,如果说男方给了彩礼后,女方没有和男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那这个彩礼应该是可以退的才对。
陈晓莹律师:是的,这其实就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中规定的请求返还彩礼会被支持的第一种情形。如果说是男方给彩礼后,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女方应该将已经收了的彩礼返还给男方。我们还要注意另外一种情况,如果男方把彩礼给女方之后,双方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实际上有共同生活在一起,这种情况下,已经给了的彩礼能够要求返还吗?这是我们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双方实质上是同居关系,如果男女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那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了,彩礼则按照办理结婚登记而且有共同生活的情况来处理;如果双方不补办结婚登记,男方请求返还彩礼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共同生活时间、有没有生孩子、没有登记的原因、彩礼数额、彩礼有没有使用、用在什么地方了、女方有没有回礼以及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来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数额。
海蕾主播:那如果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拿了结婚证后就不愿意一起过了,自始自终都没有共同生活过,这种情况下,法院又会怎么认定呢?
李丽芳律师:这种情况属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五条中规定的第二种情形。虽然双方在法律上已经形成合法的夫妻关系,但双方没有共同生活,也就没有夫妻之间相互扶助、共同生活的经历。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会判令返还彩礼钱,至于可返还彩礼的数额,法院将会根据彩礼数额、结婚时间长短、共同生活是否有正当事由并且结合当地的风俗习惯等因素,进行确定。
海蕾主播:好的,那我大概是明白了,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首先看的就是双方是否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及是否有共同生活。那除了上述说的情形之外,还有其他的情形是请求返还彩礼,有可能会被支持的吗?
陈晓莹律师:有的,还有一种特殊情形,男方婚前给彩礼并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的,男方请求返还彩礼会被支持。所谓生活困难,我们认为一般是指男方因给了彩礼,导致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种情形,体现了法律及审判实践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
海蕾主播:好的,刚刚两位律师就返还彩礼的请求是否能被支持的问题,已经和我们分享了法律规定的有关情形。我这里有个问题,希望两位律师能够解答一下,就是如果说真的发生诉讼,要起诉返还彩礼,那原告和被告要怎么确定呢?是仅限于男女双方呢,还是有包括女男女双方的父母或亲属呢?
李丽芳律师:就这个问题,最高院的以及各地区省高院的意见目前是比较统一,前面我们有提到,给彩礼的是男方或者男方的家庭,接受彩礼的一方是女方或者女方家庭,因此说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或者作为共同被告。
海蕾主播:好的,明白了,就是说一旦因为这种问题发生诉讼了,对簿公堂的不仅是男女双方,还有可能包括双方的父母或亲属。对了,我们生活中还有一种经常会遇到的情况,就是女方或家庭虽然接受了彩礼,但是结婚时父母有可能会把彩礼最终交到女儿手里,女方嫁到男方家里后,就有可能把这个彩礼啊用于共同生活了,那这种情况下,男方再起诉的话,还会被支持吗?
陈晓莹律师:您说的这个问题,确实是在我们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就是说给的这个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了,或者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因此,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一般要根据彩礼的使用情况,是不是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主张彩礼的返还。
海蕾主播:好的,感谢两位律师,就彩礼以及彩礼的返还问题和我们做了这么透彻的讲解,那就该类案件,两位律师还有没有什么是要和我们听众朋友分享的呢?
李丽芳律师:我们在生活中,还要注意区分这个给彩礼的行为与赠与行为的区别,如果是给付一方给付钱款时,完全自愿给付且无任何附加条件的,属于一般赠与行为,在没有特殊的情况下,给了之后再向对方讨要的行为通常是不予支持的。此外,要求返还彩礼的,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一般情况下按女方所在地的习俗,个案中也存在按照男方所在地的习俗。如果说女方和男方所在地没有此种风俗存在,就谈不上给付彩礼的问题,对于不能认定为彩礼的、属于男女交往间的给付财物,如何处理,要视其具体情况及性质,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处理。
陈晓莹律师:我这边也想要再强调一点,如果是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且结婚前给彩礼的,必须要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考虑支持返还请求,也就是说在双方离婚诉讼中或者在离婚后提返还的请求都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没有离婚的话,就不存在要返还彩礼的问题。还有就是,若是在离婚后提起,应当注意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如果超过3年再提起诉讼,有可能会失去胜诉的机会。
女婿也能得嫁妆?
解析嫁妆的种类及归属
海蕾主播:好的,多谢两位律师给我们分享了这么多关于彩礼有关的内容,其实啊,提到彩礼,我们自然而然还会想到一个名词,就是嫁妆,与彩礼一样,嫁妆一词也因来源于风俗习惯,但与彩礼不同的是,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出现过嫁妆一词。在我们传统意义上,嫁妆是指女子出嫁时家长赠送的各种物品或货币。我想听众朋友就嫁妆所关心的问题应该是和我一样的,离婚的时候,这个嫁妆到底属于谁呢?是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呢,还是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呢?
李丽芳律师:这个问题,就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了。我们还是通过案例来给大家讲解一下,比如说女方与男方在2018年1月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争吵,所以女方提出要与男方离婚,并且要求返还结婚时父母赠送的嫁妆。男方表示嫁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同意返还。那么问题来了,在女方父母未明确做出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对于女方父母赠送的嫁妆,究竟要怎么认定呢?海蕾主播,您觉得呢?
海蕾主播:这可有点难到我了,我个人觉得嫁妆应该是父母对自己女儿的单方赠与吧,应该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吧。
李丽芳律师:所谓嫁妆,是女方出嫁时,娘家为女儿准备的结婚用品,如车子房子、衣被、家具及其他用品,嫁妆实质上应属于女方父母实施的赠与行为,于情于理于法,嫁妆必然是包含了父母对自己女儿赠与的意思表示,而对于该嫁妆是否包含对另一方的赠与,在女方父母无明确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则是存在争议的。陈律师之前对这个问题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陈律师您给大家说说吧。
陈晓莹律师:对于嫁妆的性质,我们其实应该要区分不同情况的。第一种情况,对于嫁妆的归属,夫妻之间有约定时,应该要尊重夫妻双方的约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有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共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如果说双方有约定,则应按约定处理;第二种情况,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要重点关注的就是这个嫁妆是女方父母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如果是女方父母在婚前给女方的嫁妆(包括房产、车辆等财产),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产生、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女方父母在婚后给女方的嫁妆,同时没有明确是对女方个人的赠与,一般情况下法院会认定属于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女方父母赠与财物时明确是赠与给女方一方的话,那么这笔嫁妆仍然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海蕾主播:也就是说,夫妻双方有没有约定以及嫁妆是父母婚前给的还是婚后给的,这些都会影响嫁妆的归属问题。我还有一个问题,前面我们也有说到,嫁妆呢,有很多类型,有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也会有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不同的类型的嫁妆,是不是认定归属方时标准也会不一样呢?
李丽芳律师:会的。如果嫁妆是冰箱、彩电等日常家用产品或者房产,那么将分为两种情况,婚前购买的话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婚后购买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嫁妆是戒指、项链等私人物件,因为具有人身专属性,参照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的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属于个人财产,则该类嫁妆应属于赠与人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明确赠与一方的个人财产。
海蕾主播:原来结婚真的不是件容易的事儿,尤其是在当今社会,结婚不仅仅是两个人的事,更是两个家庭的事,希望我们的听众朋友听完本期的节目,都能够有所收获。再次感谢两位律师今天为我们分享了这么多精彩的内容,我们下期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