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六一儿童节 “未”你而来


六一儿童节“未”你而来
儿童节施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我们应该知道些什么?



“幸运的人一生都在被童年治愈,不幸的人,一生都在治愈童年!”

【奥】阿尔弗雷德·阿德勒


引言

     我们每个人都曾经是孩子,童年的记忆会影响到每个人的漫长人生,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


     面对孩子——这个永远值得我们关心呵护的群体,究竟应该如何关爱儿童,保护儿童,帮助儿童让他们能身心健康地成长?2021年6月1日,在这个属于全世界儿童普天同庆、共同向往的节日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一起,在这一天施行,用法律为孩子们的幸福童年保驾护航。



一、你知道儿童节的由来吗?

二战期间的1942年6月10日,纳粹德国军队为报复利迪策村村民掩护杀害纳粹将领的游击队员,屠杀了全村15岁以下的173名男性,妇女被送进集中营,另有88名儿童在集中营被毒气杀害。此次屠杀共约340人遇难,史称“LidiceMassacre”。1949年11月国际民主妇女联合会在莫斯科理事会议上为悼念利迪策惨案死难的儿童,决定以每年的6月1日为国际儿童节。


六一国际儿童节(InternationalChildren's Day),是为了纪念反对虐杀儿童和毒害儿童,保障儿童的生存权、保健权和受教育权,改善儿童的生活的节日。


二、对儿童年龄与未成年人年龄法律上有何规定?


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第一部分第一条中,明确规定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除非对其适用之法律规定成年年龄低于18岁。强调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即从零岁时起算到18岁以下都是儿童。


我国《民法典》、《刑法》等部门法中均并没有对儿童年龄作出明确规定,但《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二条 ,对儿童的年龄作出了规定,即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故儿童一般指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未成年人的年龄,一直以来法律有明确规定。

《民法典》(第十七条)规定,对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新修订施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条,同样规定了未成年人是指未满18周岁的公民。


三、你知道在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中儿童具有哪些权利吗?


1、享有生存与发展的权利;

2、享有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受保护权利;

3、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与不被违法、变相开除的权利;

4、享有被监护与照料的权利;

5、享有免受家庭成员虐待、遗弃、非法送养,被家庭暴力的权利;

6、享有免受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权利;

7、享有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或惩罚、被侵害的权利;

8、享有被关爱与帮助的权利;

9、享有参与权利;

10、享有听取未成年人意见的权利;

11、享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不被泄露、侵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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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学校、教师、家长都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共132条,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方面,对未成年人的权益进行全方位保护。细化了儿童的第一责任人监护人的职责、首次提出了学生欺凌,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建立预防性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报告和保护工作制度;建立相关行业违法犯罪记录入职查询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在从学校与家庭方面,不得对儿童具有的哪些行为呢?


(一)在学校保护方面,要求学校及学校教师不得有如下行为:

1、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侮辱人格尊严;

2、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开除、变相开除学生;

3、不得歧视学生;

4、不得加重学习负担,占用节假日、休息日集体补课;

5、不得安排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不得向学生及家长推销或者要求其购买指定的商品和服务;

6、不得助长和隐瞒学生欺凌行为,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依法严肃处理,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

7、不得对学生进行性侵害、性骚扰,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二)在家庭保护方面,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子女或者对未成年子女实施家庭暴力;

2、不得放任或者迫使接受9年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子女失学、辍学;

3、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子女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4、不得放任未成年子女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淫秽、暴力、恐怖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5、不得放任未成年子女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6、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子女结婚或者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

7、不得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子女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或参与邪教、迷信活动或者接受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侵害;

8、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子女从事国家规定以外的劳动;

9、不得违法处分、侵吞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10、不得有其他侵犯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财产权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护义务的行为。

11、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12、不得使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13、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不得拒绝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子女的意见。


五、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行为?

1、不得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欺凌;

2、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游艺娱乐场所;

3、不得沉迷网络;

4、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含电子烟)、饮酒、赌博;

5、不得购买或携带管制刀具或者其他可能致人严重伤害的器具等物品;

6、不得与其它未成年人或非家庭成员之外的成年人,在缺乏监护的情况下入住旅馆、宾馆、酒店;


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又规定了未成年人不得有哪些不良行为?如何干预?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有以上不良行为的学生,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予以训导或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或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参加校内服务活动或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等管理教育措施或者予以处分。


七、《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哪些行为属于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对严重不良行为公安机关将如何矫治?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公安机关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予以训诫、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责令具结悔过、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等矫治教育措施。


八、《未成年人保护法》新修订案施行后,在儿童保护-防校园欺凌、防性侵害方面需要注意什么?

(一)遭遇校园欺凌怎么办?

1、保持镇定,受到威胁时不再一味软弱、退让;

2、想办法求救、能跑则跑,用跑脱身;

3、人多时不要激怒对方,把人身安全放第一位;

4、在学校尽量不与同学发生冲突,和同学处好关系,不孤立,一旦发生矛盾及时找老师解决。

5、事发后一定要及时告诉你的家人或值得信赖的老师,千万不要隐瞒,选择自己解决。不要让自己独自承受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



(二)遭遇性侵犯怎么办?

从韩国《熔炉》到《素媛》再到国内的跨国高管鲍某性侵养女一案、王振华猥亵儿童案、哈尔滨刘某国性侵4岁女童案,性侵儿童的事件变得极为频繁,被害人低龄化、熟人作案,网络性侵高发。伸向未成年人的魔爪的熟人多为朋友、网友、师生、邻居、亲戚等,那么儿童如何识辨性侵正在发生呢?


1、性侵不只是发生性行为,性侵的定义包括边缘性行为即猥亵如:

(1)被要求“听话”、“乖”恶意触摸儿童隐私部位;

(2)指使儿童触碰他人隐私部位;
(3)将性器官暴露于儿童面前、面对儿童作出猥亵动作;

(4)强迫儿童观看色情场面裸体照片、视频;

(5)拍摄儿童裸体,利用儿童制造色情影片等。


2、应该如何防范?

(1)不与同学或熟悉的朋友到酒店、旅社、酒吧、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他人家里比较封闭的环境去玩;

(2)要有身体边界意识,保护好自己的隐私,不让他人窥视和触碰;

(3)不接受异性的邀请和食物,尽量减少单独与异性相处,在房间时房门打开,拒绝关门;

(4)找机会想办法逃离和求救;

(5)对侵害者大声说不或者喊停;

(6)事发后第一时间告诉你的家长。



结语

双“未”已到来,亲爱的孩子,愿你拥有幸福的童年。爱惜你的生命与健康,保护好你的隐私。学会判断真知并善于学习,利用所学法律知识去捍卫你的合法权利,去构建一个更美好的世界,活出生命的意义。


▼作者简介▼


沈玉洪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人力资源-经济师

曾任中职学校法律专业教师

厦门市湖里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旭丰所履行社会责任先进律师

“民法典进家庭”巾帼公益普法宣讲师

专注婚姻家事继承、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



图片来源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