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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看病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夫妻一方只是因为普通的感冒发烧到医院看病,由此产生的医疗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个问题相信很少有人会去关注。但是,如果一方去看病产生的医疗费数额有几十万呢?笔者在办案的过程中就曾遇到过这样一个问题,丈夫患了重病到医院治疗,前前后后欠了医院80多万的医疗费,但是最后人还是没有救回来。丈夫去世不久后,妻子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医院认为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起诉要求妻子承担还款义务。

关于这个问题,法律以及实践中都是如何规定以及认定的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六条 夫或者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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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医疗费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取决于其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但法律上并没有对家庭日常生活的范畴再进一步地进行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认为,“国家统计局有关统计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八大类,分别是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及维修服务、医疗保健、交通通信、文娱教育及服务、居住、其他商品和服务。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那么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通过对alpha案例库中大量相关案例的检索,笔者发现,绝大多数的法院都认为夫妻间有相互扶助的法定义务,患病治病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范围,将夫妻共同财产共有人的配偶作为夫妻一方因治病所负医疗费债务的共同债务人,符合相关法律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精神,具有法律和道德传统上的正当性。但也有个别法院持有不同的观点,比如在《龙州县人民医院与蒙某、阮某1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鉴于阮某2是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到原告龙州县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该医疗费282255.47元属于阮某2生前个人债务,也就是阮某2接受原告龙州县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未履行给付的债务,原告主张该医疗费是被告蒙某夫妻共同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范围缩小到福建省,省内法院和全国大多数法院的观点一致,认为夫妻一方治病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在《厦门市海沧医院与许某、张某2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1与许某为夫妻关系,张某1产生的医疗费用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张某1与许某共同偿还。因张某1已于2016年5月1日去世,该债务应由许某负担”。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八〇医院与庄某2、陈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八〇医院为庄某1提供了医疗服务,庄某1应依约支付医疗费,现一八〇医院请求庄某1支付医疗费,但鉴于庄某1已经过世,一八〇医院请求庄某1的配偶陈某及子女庄某2、庄棍香依法承担支付医疗费的责任,具有法律依据。诉争医疗费形成于庄某1与陈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庄某1与陈某夫妻共同债务,陈某依法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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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笔者认为,结合法律、最高院审判庭的意见以及实践中绝大多数法院持有的观点,本文开头提出的这个问题便不难得到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即夫妻一方看病产生的医疗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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