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论《民法典》第1043条的立法价值及实现路径——以弘扬家庭美德为例
论《民法典》第1043条的立法价值及实现路径
以弘扬家庭美德为例



内容摘要

两则耄耋之年的老母亲与四个儿子的赡养纠纷的新闻警醒了我国当前家庭传统美德缺失,优良家风有待重树。《民法典》第1043条虽为倡导性规范,但它对我国当前社会与家庭的精神文明萎靡不振的治疗是一剂良药。笔者尝试为实现该条文的立法价值,在教育、行政、司法领域寻找若干行之有效的路径。


关键词:倡导性规范  立法价值  优良家风  家庭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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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两则新闻事件引发的思考


新闻事件一:2018年11月24日,光明网刊登了一篇名为《母亲给4个儿子的遗书:谢谢你们照顾我,但我后悔生下你们》的文章,部分内容为“今天六月初六,我过了80岁生日,也就是说,我活了整整80个年头了。这么长的岁月里,我生了你们4个,又帮你们带大8个孩子,也就是说,我这一生,用一双手,亲手抚养儿孙12个人。但是,我老了,老到要看你们的脸色生活。尤其几年前,你们父亲去世后,我明显感觉到你们对我的不耐烦,一日多过一日。你们父亲刚去世那会儿,我真心希望哪个儿子能把我接到家里,我想和你们一起生活,哪个都行。为此,我盼了两个月。两个月后,我心凉了,我知道,不会有谁肯接我去你们家。”[1]

新闻事件二:2020年8月12日,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后实施前,杭州萧山一名90岁的老妈妈以其四个儿子因财产利益纠纷,或对自己不闻不问或无暇顾及自己为由,诉至萧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支付赡养费。[2]

孟子说,“人有恒言,皆曰‘天下国家’,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之本在身。”无疑,家是国的基本单元,是社会的细胞,千万个家庭的文明与和谐最终决定了国家的文明与和谐。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3]家文化是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重亲情,尊老爱幼,追求亲属间的和睦互助,仍然是中国人特有的民族性格和心理习惯。[4]然而,通过解读、分析不难得出,以上两则新闻事件的共性在于母慈子孝、兄友弟恭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已淡化、缺失,导致这两个家庭的成员、近亲属均以个人利益为本位,追求个人利益******化,当出现利益冲突时,甚至置母子、兄弟情份于不顾,争权夺利,直至对簿于公堂之上为止。

虽然随着老人的逝去、判决的履行,尖锐的矛盾或钝化,或消融,但修复不了事件背后那被亲手撕裂的兄弟情、母子情。因此,当前中国社会更需要的,诚然是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与家庭文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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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经济日报

02
《民法典》第1043条的内涵与适用转化必要性


《宪法》第24条新增规定“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民法典》的立法目的之一,正是通过家庭文明建设,在婚姻家庭领域得以贯彻,最终通过“身修、家齐、国治”实现立法目的。这里所说的文明,不仅包括婚姻家庭领域的物质文明,更重要的是指婚姻家庭领域的精神文明,要求家庭成员共同营造良好的家教、家风、家德。[5]这一目的集中体现在《民法典》第1043条之中。该条文共两款,其中第一款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关爱;家庭成员应敬老爱幼,相互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根据立法说明,第一款是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加强家庭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更好地弘扬家庭美德,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6]然而,前述的两则新闻事件客观而又有力地实证: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等传统美德的建设尚未落实到位,任务还很艰巨。

就“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这三者的关系来说,优良家风与家庭美德均属于家庭文明的范畴,但“优良家风能够传承和培育家庭美德,有助于家庭的文明和谐。”[7]

 但,何为“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虽然《民法典》第1043条第二款列举了家庭关系中夫妻、家庭成员应遵循的行为准则,似乎是对第一款中倡导的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的内涵的诠释与细化,但并不明确,亦不周全;对何为优良家风,没有提及。虽然每个家庭的优良家风和家庭美德可以有自己的选择,但这种选择只能在统一的底线之上作高于社会一般标准的选择。但在当下,司法实践中尚没有关于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的统一的或相对确定的标准。因此,如何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等的内涵进行具有时代意义的科学阐述或进行符合时代核心价值取向的法律释义,是实现《民法典》第1043条之立法目的的重要环节。

以弘扬家庭美德为例。

对于家庭美德的理解与诠释,由于每一个体的出生家庭背景、成长环境、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经济条件等存在差异,显然不可能相同。为此,有必要对家庭美德的基本内容与要求与时俱进地进行相对明确、固定的解读,以满足学法守法、行政执法、司法过程中的说理需求,避免因为评判标准不统一而影响它的圣洁与客观存在感。

就家庭美德的概念,专家、学者的表述不尽相同。有概括式的,如:家庭美德,也称家庭道德,是规范家庭生活、调节家庭关系、鼓励或约束家庭成员行为的道德准则。[8]有详细列举式的,如:传统家庭美德包括勤俭、节约、贵和的持家美德,谨慎、宽厚、知报的教子美德,修身、重行、改过的修身美德,慎独、自省、自强的处世美德。[9]亦有概括列举式的,如:家庭美德即家庭成员应该遵守、传承的美好道德风范,包括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和邻里团结。[10]但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将其修正为“以尊老爱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俭持家、邻里互助为主要内容的家庭美德。”[11]明显地,我国对新时代的家庭美德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已将其中的“邻里团结”,修正为“邻里互助”,“互助”相比于“团结”,更注重邻里之间行动上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强调积极主动的善意作为,而不仅仅停留在意识形态上。

鉴于《民法典》第1043条的原则性与抽象性,有必要对其进行易于适用的诠释与转化,使其成为符合传统美德外观、具体而又形象、具有说理与教化功能、兼具德治与法治效果的实用宝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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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经济日报


03
《民法典》第1043条作为倡导性规范的立法价值


倡导性规范也称为提倡性规范。漆多俊教授认为,法,除了强行性或者任意性规范外,还存在着特定的情况下,提倡、指引特定的行为主体作为或不作为某种行为的规范,这种规范可称之为提倡性规范。[12]也有学者认为,倡导性规范是立法在不适于设定权力、规定义务的情况下,通过发挥法律指引功能,从而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引导,或者表达国家特定时期的政策的法律规范。[13]因此,倡导性规范是强行性与任意性规范之外的另一类规范,从其诞生之时起,它就有特殊的立法价值——不设定权利,也不规定义务,却致力于表达立法者——国家的特定需求,提倡、指引民事主体为或不为某种行为。

而立法价值,通常不是指立法作用或立法的有用性,而是指立法主体的需要以立法对象(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间的相互关系,表现为立法主体通过立法活动所要追求实现的道德准则和利益。[14]婚姻家庭编把中国传统优秀的家庭文明、家风美德上升为法律,成为指导婚姻家庭关系的宣言性、导向性规定,旨在表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15]

第1043条作为我国第一部成文法典——《民法典》之婚姻家庭编的一般性规定之一,作为原则性与纲领性条款,其在婚姻家庭编中的地位独特,价值彰显。

(一)肩负贯彻《宪法》第24条新增的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光荣使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第1041条“国家保护婚姻家庭”直接源于《宪法》第49条的规定,足见国家对婚姻家庭的重视。而第1043条作为调整婚姻家庭法律关系的一般性规范,贯穿于整个婚姻家庭编,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倡导与弘扬,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二)不具惩罚性

倡导性规范只是法律对特定主体提出的一种希望,需要主体具备一定的境界并且愿意为之努力,能做到自然是法律所期望的结果,但做不到也不会受到惩罚。[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1043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表明,当民事主体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第1043条的规定,但没有违反其他法条的规定时,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立案,更不得援引第1043条作出实体判决。换言之,当事人的行为仅违反婚姻家庭编倡导性规范的规定的,并不承担不利的后果。

(三)潜移默化中塑造优良品格实现社会稳定和谐

1.尊重意思自治,潜移默化中塑造个体的优良品格

不具惩罚性是倡导性规范的特质,它披着法律的外衣,却是地道的道德君子。正是这种中华传统文化所奉行的“中庸”个性,使得《民法典》第1043条格外的亲民,比起其他的强制性惩罚性条款,它更尊重个体的意思自治,更容易被个体所关注、解理、接受,从而在潜移默化中塑造出人品优良的人才。自古以来,修身是齐家之本,“身修”然后“家齐”。《民法典》第1043条把树立优良家风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因为优良家风的树立不能一蹴而就,它需要一代人,甚至数代人的共同努力。俗话说,父母是儿女的第一任老师,也是最好的老师,优良家风对家庭美德的培育之所以最直接、高效,正是因为榜样的力量是无形的,也是无穷的。

2.改善夫妻关系,挽救婚姻,实现家庭和谐

在家庭关系中,夫妻关系是重要、最复杂的两性关系。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中上与父母关系、下与子女关系的纽带,夫妻关系的瓦解,意味着家庭的土崩瓦解。作为国家的基本单元,家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根据全国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从2017年到2019年这三年当中,全国结婚登记夫妻对数分别为1063.1万对、1013.9万对、927.3万对;离婚登记的对数分别为370.4万对、381.2万对、404.7万对。结婚对数呈下降趋势,离婚对数则呈上升趋势。而对比相隔十年前的2007至2009年这三年,结婚登记的对数和近三年差不多,但离婚登记的对数却只有近三年的一半不到,约为四成。就算以二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为统计口径,平均每一年将有190万个单亲家庭产生,这无疑是社会稳定与和谐建设的潜在危险因素。因此,改善夫妻关系,挽救婚姻,成了《民法典》当前的一大任务,这也是婚姻家庭编设置离婚冷静期的目的之一。

3.调节家庭关系,树立优良家风

习近平总书记说,“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家庭美德是家庭文明的基础,优良家风则是培育家庭美德的源泉。因此,从追本溯源的角度来说,树立优良家风是建设家庭文明的重中之重。《民法典》第1043条把树立优良家风置于第一款的第一句,足见对优良家风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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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经济日报


04
实现《民法典》第1043条立法价值的路径


(一)从教育入手,自娃娃抓起

教育应当从娃娃抓起。孩子如一张白纸,家庭、学校、社会最初在那张白纸上画什么,最终展现在世人面前的就会是什么。从重要性来说,《民法典》第1043条所倡导的理念实现与否,关乎未来中国社会的个体、家庭、族群、社会的人品与道德水准,关乎社会的文明与和谐,其重要程度堪比爱国精神,理应从娃娃时期开始培养。

学龄前的孩子,依法固然不可以教识字。但是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理念,却可以借助学龄前孩子模仿能力强、记性好的生理特点,以儿歌、游戏、情景剧等儿童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传播,让美德、文明的种子早日在孩子们的心田中生根发芽。

而对于中小学生,因为其自主学习能力正逐渐增强,通过班会、道德与法治课、政治与法治课,使其能够系统地认知、理解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并立志成为德才兼备的爱家庭、爱社会、爱国家之贤才。在中学生年满18岁时,以成年礼的仪式再次触动其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传承的责任感,达到终身铭记的目的。

(二)发挥行政执法的宣导教化能动作用

从行政机关的角度来说,作为执法主体,其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有相当多的时间与机会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宣导教化《民法典》第1043条的理念。举例来说:

1.在公民成年申领身份证时。通过法规学习、视频宣讲的方式进行宣导,并以答题考核学习结果作为领证依据。毕竟,公民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理念的缺失,决不亚于缺少一本小学毕业证或高中毕业证所带来的危害。

2.于结婚登记领证之时。结婚登记,意味着男女不论在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具备了建立家庭、生育儿女的成熟条件。此时,也是准父母应该学习《民法典》第1043条的时候,更是部分男女迫切了解夫妻相处之道以及如何为人父母、如何处理家庭成员之的关系的时候。至于学习与考核方法,可以参照前述成年公民申领身份证的做法,但在考核上应从严,对于未能完成考核分数的,应当再次学习,直到学习考核任务完成时止。

3.在离婚冷静期内。离婚冷静期制度是我国《民法典》新增的制度亮点。但这一制度缺少相关的配套措施,可能使离婚冷静期的实践效果大打折扣。毕竟离婚冷静期内任由离婚当事人在“冷战”中反省或消极等待离婚冷静期的结束,自然实现不了制度设计目的,也就与1994年《离婚登记管理条例》中规定的离婚审查期没有什么区别。反观国外,在英国,设有与反省与考虑期制度配套的咨询和调解制度,韩国也是如此。因此,我们的婚姻登记部门应当发挥主观能动作用,通过设置婚姻咨询机构、组建专业婚姻调解团队、培养婚姻咨询师、利用社区服务组织开展家庭亲子活动等方式进行调停,并结合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理念及《民法典》第1043条,对冷静期内的夫妻进行洗礼,以达到冷静、沟通、重塑形象、和好如初,实现立法目的的效果。

4.在结婚证和离婚证上。结婚证和离婚证自记载了一段人生的经历,结婚是一个家庭的开始,离婚则可能是下一个家庭的前奏。登记机关可在这两证设计上,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并结合时代特征与需求,对当代婚姻家庭的价值取向加以记载和宣导,以达到正面引导、宣传教育的作用。

(三)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说理与宣导

2015年12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进行战略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第15条规定,经双方当事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后将民事案件委托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协助进行调解。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有关机关或者组织,也可商请人民法院确定。显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有众多的组织为《民法典》1043条的宣传与实施创造极佳的机会。

多元化纠纷解决组织调解的案件与人民法院调解、判决的案件,均是倡导宣扬优良家风、家庭美德、家庭文明等家庭价值观的客观载体。但从审判案例数据来看,人民法院并没有充分重视调解、判决的过程及相应文书这一载体,依据《民法典》1043条所倡导的精神、理念、原则对案件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充分有效的说理,以期获得双方当事人认可与释怀,达到定争止纷的,实现立法价值。

为证实人民法院在援引适用《民法典》1043条进行说理的客观情况,笔者从某法律科技平台中搜索了2020年5月28日《民法典》表决通过次日至今在该平台入库的案例共70个,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53个,合同纠纷11个,物权纠纷4个,人格权与侵权责任纠纷各1个。在这70个案例中,说理具有针对性、比较深刻、充分的案例仅5个,其余的65个案例仅在本院认为部分引用了《民法典》1043条中与案件相关的部分内容,说理不充分或根本没有说理。部分判决文书对“理”的表达五花八门,内容上缺少对优良家风、家庭美德精神与内涵的深刻理解,说理效果并不理想不知。谁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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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适用《民法典》第1043条说理较充分案例

案由

法院认为





张某与陈某等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3民初18438号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和谐稳定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经济利益追求和对个人自由强调的冲击下,传统的婚姻家庭观念、婚姻家庭关系均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而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则是新时代家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处理婚姻家庭关系的正确打开方式。它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更是通过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平等、和睦、忠诚、友善等都是中华民族传统的优良家风,是浸润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在婚姻家庭中,家庭成员都应将传承关爱、责任、奉献的家庭美德为目标,通过家庭成员之间的情感依存和相互关爱维持家庭人伦秩序,实现家庭幸福安宁。家庭文明则是要求家庭成员平等维护自身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同时,在尊重其他家庭成员人格尊严、平等、独立和自由的基础上,相互之间要敬老爱幼、互助互爱,共同建设民主、温馨、幸福的家园。

本案中,何某作为妻子的丈夫、孩子的父亲,在婚姻关系中本应该尊重爱护妻子,关爱教养孩子,为营造和睦幸福的家庭努力付出。但其在孩子很小的时候,他却抛弃家庭,枉顾妻子的信任,在八年婚姻生活中有长达四年的时间将家庭收入用于维系与他人的两性关系,打碎了夫妻之间相互尊重的基石,严重伤害了夫妻之间的感情,损害了一夫一妻制的法律尊严。夫妻关系不同于一般的社会关系,不仅关系到当事人双方,也影响到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以及双方的父母、亲属,甚至会对社会生活稳定产生影响。何某的出轨行为,给整个家庭都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孩子稚嫩的画作中表达的情感让人心生怜惜。







胡某1与张某1、张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鄂1126民初1362号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对双方婚姻关系的事先约定。双方为缔结婚姻支付彩礼和回礼本属于中华民族的一种相互表示尊重与良好祝愿的传统。但是社会发展到今天,受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本来就已经成人并应该独立生活的子女,为了结婚纷纷主动或被动支付或收受远远超出其年收入的彩礼,且婚约财产支付数额越来越大。而承担婚约彩礼的重任基本上落在父母身上,许多给付与收受彩礼的双方均存在无奈、随大流、攀比、爱慕虚荣的心态,同时,也正是这部分男女双方家人这种“周瑜打黄盖、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作法,使良好的传统习俗逐渐演变成了严重影响人民生活的恶习。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尚行动”就应该包括对类似种种恶习的否定。人民法院的职责是维护公平正义,既要尊重公序良俗,又要通过法律规范人民群众的行为,实现“开展移风易俗、弘扬时代新风尚行动”的目的,倡导引领人民群众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就明文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因此,人民法院在确定可以返还彩礼的基础上,还应充分考虑到公平原则的适用、倡导新风尚的目的完成。由此,应对本案双方人财物的付出、原胡某1涛与被张某1风最终未领取结婚证的过错、同居时间等问题综合予以考虑。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针对未领取结婚证的过错首先应由原告举证。结合原告诉称、举证及庭审调查,原告并未举出证据证实过错在被告方。相反可以证实被张某1风自出嫁后开始与原胡某1涛同居、外出务工也存在同居、2018年春节还到原告家中同居生活。但是,领取结婚证属夫妻二人必须一致参与的行为,原胡某1涛与被张某1风最终未领取结婚证,在双方均无证据证明己方无过错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双方均具有过错。


付某与刘某、谢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川3223民初9号

本院认为,子女孝敬赡养父母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涉及最基本的身份血缘关系和社会公德,是子女必须履行的法定强制义务,不以人的意志解除......同时,本院希望被告之间顾念原告的养育之情,正确面对、宽容理解父亲的一些任性行为,勿生怨念、勿绝亲情。“人生七十古来稀”,原告现已年迈,无劳动能力且多病痛,作为子女应在生活和经济方面对其多加关照和付出,大力弘扬“爱老敬老”的中华美德,尽力解决好老人的养老问题,使老人能在儿女的关心关爱下安度晚年。


谭昌应与谭玲谭智文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03民初19314号

最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子女应当善待自己的父母,家庭成员之间应当相互关爱,对患有疾病的父母定期进行看望,是建立和谐、文明家庭关系的基本要求,是社会予以弘扬的家庭美德和道德规范,与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相符,对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传递正能量,具有重要意义。




向某与熊某与熊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川1623民初955号

本院认为,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之间应当敬老爱幼,相互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家庭关系。赡养父母既是为人之本分,也是子女对父母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同时,赡养父母更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裁判文书属于国家公文的范畴,具有法律和写作的双重属性,法律属性要求相对同一和规范化,而写作属性少不了灵活性和个性化。[17]作为人民法官,除了实现法律的正义、公平等价值外,不论是以判决结案的案件还是以调解结案的案件,都应通过说理的方式宣扬法律,引导当事人乃至民众关注、理解法律的价值取向,特别应对肩负特殊使命的倡导性规范的精准解读与宣扬。


05
结语


《民法典》第1043条是在中国改革开放40年后,在人们追求物质文明,忽视精神文明,逐渐淡忘中华民族五千年传统美德的关头,以立法的形式倡导、呼吁人们不忘初心,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塑那曾经照亮东西方的文明大国民形象,实现立法目的。这无疑是我们的不二之选。

  


注释和参考文献:

[1]https://epaper.gmw.cn/wzb/html/2018-11/29/nw.D110000wzb_20181129_5-02.htm

[2]https://m.gmw.cn/2020-09/10/content_1301548961.htm

[3]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2卷),北京外文出版社2017年版,第355页。

[4]李拥军:《我们期待着属于中国的家庭法》,《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第2页。

[5]杨立新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与案例评注·婚姻家庭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16页

[6]王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大字条旨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379页。

[7]顾保国:《论习近平时代家风建设重要论述的理论逻辑与实践价值》,《马克思主义研究》,2020年第2期,第42页。

[8]王歌雅:《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价值阐释与制度修为》,《东方法学》,2020年第4期,第172页。

[9]张锡勤:《中国传统道德举要》,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第2-3页。

[10]参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人民日报》,2001年10月25日。

[11]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10/27/c_1125158665.htm

[12]漆多俊:《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法律科学》,1991年第5期,第41页。

[13]朱同琴:《论教育法体系中的倡导性规范——4兼论倡导性规范的一般原理》,《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3年第4期,第91页。

[14]李林:《试论立法价值及其选择》,《天津社会科学》,1996年第3期,第103页。

[15]夏吟兰:《婚姻家庭编的创新和发展》,《中国法学》,2020年第4期,第73页。

[16]徐梦秋、张爱华:《规范的类型和功能》,《哲学动态》,2006年第6期,第11页。

[17]李少平:《新时代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改革的功能定位及重点聚焦》,中国法院网,2016年6月12日。


▼作者简介▼

刘福来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业务部主任

厦门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厦门市律协婚家财传专委会副主任

厦门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福建省文明诚信先进律师

厦门市优秀律师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