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意定监护:我的人生我做主


养老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33条规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这一规定使得意定监护制度开始进入大众的视野。那么,人们如何利用意定监护制度实现“我的人生我做主”的愿望呢?



 · 何为意定监护 ·  

2015年4月修正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借鉴了英美的持续性代理权制度和日本的任意监护制度,首次提出了意定监护制度。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及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将意定监护的适用人群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有力地保障了成年人的权益,特别是老年人,使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能够有所养、有所依。


1、意定监护的主体

(1)委托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即年满18周岁且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在实践中,以下人群较容易成为意定监护的委托人:子女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独居老人、失去子女的老人、残障人士、疾病患者、丁克家族、LGBT群体等。

(2)受托人(监护人):与委托人协商、愿意担任监护人履行监护义务的主体,包含具有监护能力的个人或者组织,如: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关系亲近的近亲属以外的亲属或朋友、居委会等组织。


2、意定监护的形式

意定监护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委托人可以与自己信任的受托人签订书面意定监护协议,明确约定由受托人担任委托人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的监护人。另外,协议可以约定委托人意思能力不足时的人身照顾、财产管理、医疗看护等事宜,让委托人得以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延伸至失去行为能力之后。


3、意定监护协议的性质

关于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目前大部分学者认为意定监护协议属于特殊的委托合同。这是因为我国的意定监护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以委托代理为理论基础的持续性代理制度,大陆法系为了更好地尊重和保护被监护人的意思自治,也陆续在持续性代理制度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本国实际的成年意定监护制度。由此可以看出,意定监护关系的建立并非基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而是类似于委托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另外,从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的目的来看,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目的是监护人在协议生效后,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协议的约定、******限度地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为何选择意定监护· 

1、意定监护的效力优于法定监护

在各国成年监护立法中,“意定监护制度优先原则”已成为基本原则。我国学者李霞认为,意定监护对法定监护的优越性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理念上,意定监护遵守的是尊重自我决定权,更加重视对于利用者本人自我决定的尊重。法定监护奉行保护本人并兼顾交易安全的理念,本人是被动的。因此意定监护制度更好地贯彻了对自我决定的尊重这一现代人权保障理念。二是意定监护更符合民法的妥当性,是尊重自我决定权的必然。从民事主体出生到具有充分意思能力至其意思能力衰退,监护制度适用于生命历程中的两端,是完全符合民法妥当性价值的。意定监护使行为人得以将自己的意思表示延伸至失去行为能力之后,是一种事前的自力救济。而成年人的法定监护则是在本人能力欠缺的事实发生后才提供的监护或保障,是一种事后的公力救济手段。两者的选择因人而异,但意定监护更具有弹性。


2.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

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约定,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死后将财产赠与扶养人的协议。意定监护协议与遗赠扶养协议的区别主要在于:一是立法目的不同。意定监护协议的目的是保障成年人在具有意思能力时预先安排监护事宜,协议涉及的可能是受托人对委托人进行人身照顾、财产管理或医疗决定等一个或几个方面的事务,协议的财产性质并不明显。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以扶养为目的赠与,遗赠人通过将财产附条件的赠与遗赠扶养人以达到扶养人为自己养老送终的目的,其带有明显的财产性质。二是主体不同。前者的受托人可以是法定监护人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后者的扶养人只能是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主体,近亲属可能被排除在扶养人的范围之外。三是效力不同。前者是附条件生效的委托合同,后者是从协议成立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3.意定监护与委托监护的区别

委托监护是监护人将属于自己的监护职责委托他人,委托监护与意定监护******的区别在于主体不同。意定监护的委托人是被监护人本人,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表示选择受托人,只能保护成年人。委托监护的委托人是对被监护人具有法定监护职责的人,受托人并未因此而取得法律上监护人的地位,因此不能反映出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思,保护的对象不仅包括成年人,还包括未成年人。



 ·意定监护的办理方式· 

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公证办理意定监护,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意定监护的设置需要强制进行公证,但为了保证意定监护协议的效力,避免未来委托人失能时产生争议,******的办法就是办理公证。司法部于2017年12月17日发布的《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发布第1批公证指导性案例(1-3号)的通知》(司办通〔2017〕134号)中的1号指导性案例,即为“老年人意定监护协议公证”。


1.案情简介

上海市宝山区居民甲年过七旬,中年丧妻,最近因身体不适住院,他的五个子女因治疗和陪护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甲担心自己将来因病头脑意识不清或者昏迷,子女会因医疗和照顾问题再起纷争,于是决定趁自己现在还没有糊涂的时候和平时对自己关心最多的小儿子乙商量,由他来做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的监护人。于是,老人和小儿子共同前往公证处办理了意定监护公证业务。老人最终通过公证机构与小儿子建立意定监护关系,使得其真实意愿得到法律的保障。


2.案例评析

(1)相关法律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11条。


(2)公证要点

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公证申请人应为意定监护的设立人和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双方。所需材料: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等)、双方签订的意定监护协议、根据不同公证处的需要提交其他材料。


公证员应向当事人阐明意定监护制度的法律意义、法律风险、法律后果和监护人的责任,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双方当事人可以事先咨询律师拟定意定监护协议,也可由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代为起草意定监护协议。意定监护协议应当明确意定监护事项、监护职责、监护条件实现的确认方式、争议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办理后,公证机构、公证员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协议双方以外的第三人透露意定监护协议的内容,以维护意定监护协议双方,特别是设立意定监护的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意定监护条件实现时,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向意定监护的设立人的所有法定监护人公开意定监护公证文书。


公证机构办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应当在公证书出具后及时将意定监护协议公证上传至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进行备案。

▼作者简介▼

刘福来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与财富传承业务部主任

厦门市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理事

厦门市律协婚家财传专委会副主任

厦门市律协律师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

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

福建省文明诚信先进律师

厦门市优秀律师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胡燕婷 实习律师

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专注于婚姻家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