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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曾患癌症的事实,另一方可否撤销婚姻?
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曾患癌症的事实,另一方可否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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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

小李和小张2019年经人介绍后相恋,并于2020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个人相敬如宾,日子过的十分幸福甜蜜。但妻子小张有一天意外发现丈夫小李竟然背着她偷偷在服药,小张问他是什么药,小李却不肯说。经过小张多次询问,小李才坦诚其多年前曾患有甲状腺癌,但已经治愈,只要长期服用药物就不会影响生活和工作,也不影响生育。小张认为小李在婚前故意隐瞒自己曾患有重大疾病的事实,自己受到了欺骗,便一纸诉状将小李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婚姻。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案例2

小丽与小江经人介绍相识后,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订婚后双方开始同居。2020年6月,小丽怀孕,双方登记结婚。登记不久,小江向妻子坦白,其已身患艾滋病数年且长期服药。虽然小江坚持表示其所罹患的艾滋病已不在传染期内,传染小丽及其腹内宝宝的可能性极小,且最终证明小丽确实并未被传染,但小江的得病情况依然让小丽无法接受。尽管两人此前感情基础不错,但小丽在几经内心挣扎思量后,还是决定终止妊娠并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婚姻关系。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撤销双方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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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一样是隐瞒疾病,两个案例的判决结果不一样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因此,婚姻是否可撤销取决于一方所隐瞒的疾病是否属于民法典所提到的“重大疾病”的范畴。那么,癌症=重大疾病吗?


一般来讲,重大疾病通常是指医治花费巨大且在较长一段时间内严重影响患者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的疾病。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因此《民法典》并未对重大疾病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下列疾病的检查:

(1)严重遗传性疾病: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2)指定传染病:指《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3)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母婴保健法》进一步规定,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应当暂缓结婚;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由此可知,婚前已患有上述疾病的公民暂时不适宜结婚,故根据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婚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前若知晓自身患有上述疾病,无论上述传染病、遗传性疾病以及精神病的发病程度是否严重,均视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患病一方均应将患病信息告知另一方。至于其他重大疾病的认定,则应按照该“重大疾病”是否足以影响另一方当事人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是否对双方婚后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标准进行严格把握,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因此,案例1中小李虽然患有甲状腺癌,但该疾病并不属《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且经过治疗后病情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并不影响正常生活,故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所以,癌症不能直接等同于重大疾病,一方婚前未如实告知曾患癌症的事实并不必然导致婚姻可撤销。


作者简介
刁玫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行委员会委员、高级合伙人

福建省履行社会责任先进律师

厦门市优秀律师

厦门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厦门市律师协会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儿童权益保护观护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医学专家成员

专注婚姻法、合同法、医疗损害争议解决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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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煌坭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专注合同法、婚姻家事继承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管控等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