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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疫情防控区域的应急措施,法律后果看这里

背景

2021年9月,疫情再次来袭,厦门市已有多个中高风险区域,疫情防控形势复杂严峻,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不断强化各项防疫措施,其中2021年9月13日晚,发布[2021]第7号通告,对全市居民小区和各村实行闭环管理,并将防控区域分为封控区、管控区和防范区。


2021年9月16日,针对厦门全市居民小区和各村实行闭环管理等问题,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雷正龙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再次介绍了对防控区域进行划分的目的及针对不同防控区域的应急措施。


有鉴于此,为助力公众更好的理解并配合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本文试介绍厦门市疫情防控区域的概念、对应的应急措施以及违反应急措施的法律后果。


一、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的划分目的及概念

根据雷正龙的介绍,防控区域划分主要是为了及早发现管控新冠病毒感染者,有效遏制疫情在社区扩散和蔓延,将疫情对人民的危害降低到最小范围,在总结各地疫情防控经验做法基础上,对于发生疫情的地区根据疫情传播风险的高低,将社区防控,也包括行政村精准划分为三个区域: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实行分类管理。”


从划分标准的角度来看[1]


封控区是指: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的居住地所在小区及活动频繁的周边地区、病例发病前2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前2天起至隔离管理前,如其对工作地、活动地等区域人员造成传播的可能性较高,且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追踪难度较大而涉及的相关区域。


管控区是指:病例发病前2天或无症状感染者检测阳性前2天起至隔离管理前,如其对工作地、活动地等区域人员具有一定的传播风险,且其密切接触者、密接的密接追踪难度较大而涉及的相关区域。其中若管控区内发现核酸检测阳性者立即转为封控区。


防范区是指:县(区)内封控区、管控区以外的区域。


二、厦门市及各区政府针对不同防控区域采取的应急措施

封控区: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如同安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下称“同安指挥部”)从限制出行方面要求区域内居民居家,另外对车辆也进行管理,除特种车辆和保障民生的专用车辆外,禁止外来车辆进入封控区域。


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等防控措施。如同安指挥部对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道路封闭管理”的措施,同安区同样从限制居民出行及车辆管制角度进行防控,具体要求为居民原则上居家,每户每2-3天可安排1人在严格做好个人防护的前提下,到村(居)指定地点购买生活物资。除特种车辆和保障民生的专用车辆外,禁止外来车辆进入管控区域。厦门市海沧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针对管控区域则采取了更为严格及具体的限制出行措施,即不串门、不聚集,无特殊情况不外出;确需外出请报告社区,根据分类管理要求,严格落实测温、验码、戴口罩等措施,人员、车辆逐人逐车核查,登记行程去向;非本区域居民谢绝进入封控管控区域,因防疫工作需要出入的,应出示有效证件(证明);除特种车辆和保障民生的专用车辆外,禁止外来车辆进入管控区域。


防范区: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规模。”其中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针对厦门市疫情防控实际情况,从限制人员流动角度,对快递、餐饮、交通、公共场所、群众性活动各行业、各方面进行管理,如明确全市居民小区(市)实行闭环管理,严格落实“测温、亮码”措施,减少人员流动;快递、外卖等实行“无接触”配送,物品统一放置到小区(村)指定的存放处。厦门市居民非必要不离厦,确需离厦的,须凭健康码绿码并持有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倡导居家办公、线上办公;暂停群众性活动、有关室内公共场所运营活动;地铁、公交、BRT等公共交通工具实行限流运行等。


三、违反厦门市及各区指挥部发布的应急措施的法律后果

在疫情防控期间,若居民或相关单位违反厦门市及各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针对不同防控区域采取的的系列应急措施,可能面临着如下法律后果:


1、民事责任:若违反相关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或者危害扩大,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根据不同情节,可能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等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3、刑事责任:若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若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律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三十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四、结语

疫情之下,所有人都是命运的共同体,自觉遵守疫情防控管理的相关规定是每个公民刻不容缓的义务和责任,在此呼吁大家始终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积极遵守配合政府出台的各项防疫措施及通告,我们相信,所有人齐心协力、共克时艰,定能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攻坚战。


[1] 2021年9月20日《福建卫生报》


▼作者简介▼

李苏 律师

三级律师,法学硕士

专注领域:合同纠纷、行政纠纷、金融保险类纠纷、债权追索类纠纷等。



黄璇 实习律师

法律硕士

专注领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行政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