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聚焦厦门市民的“菜篮子” ——关于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法律问答


聚焦厦门市民的“菜篮子”
——关于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保障法律问答


金秋九月,突如其来的德尔塔病毒侵袭厦门,打乱了厦门市民原本稳定的工作生活节奏。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为切断病毒传播路径,厦门市委市政府已采取坚决果断措施防控疫情进一步传播。在严格的管控措施下,生活物资可能出现的异常波动,给政府、企业、民众带来了更多的问题,也有可能造成法律风险。针对疫情期间可能出现的生活物资保障法律风险问题,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特别以问答形式提出相关指南,以供参考。


1


Q
疫情期间有哪些生活物资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必需品?
A

根据相关法规,生活必需品一般包括肉类、蔬菜、蛋品、奶制品、边销茶和卫生清洁用品等,与疫情防控有关的生活必需品还包括粮食、卫生清洁用品、防护用品、方便食品等。

相关规定: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文件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第二条、第二十七条。


2


Q
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是指什么情况?
A

指因突然发生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造成生活必需品市场供求关系突变,在较大范围内导致价格异常波动或商品脱销、滞销的状态。

相关规定: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文件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第二条。


3


Q
如生活必需品在疫情期间出现市场异常波动,商务主管部门会有哪些举措?
A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都有制定针对生活必需品市场异常波动的预案,为应对可能出现的生活必需品脱销或价格大幅上涨,依法可采取的措施包括:1及时发布市场信息,正确引导市场预期;2.督促流通企业组织货源,通过企业供应链采购、动用商业库存,增加市场供应;3.组织投放政府储备物资等。

相关规定: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文件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4


Q
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应当注意哪些法律责任问题?
A

生活必需品供应企业,包括销售企业和仓储运输单位,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不得拒绝、阻碍或者不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调查、资料收集及监督检查工作。否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规定:商务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1年第4号,文件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2日)第三十八条。


5


Q
政府储备食品具有哪些功能?
A

厦门市建立有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制度,系市人民政府为有效调控市场、应对因突发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或其他事件引起的市场异常波动和影响社会稳定,而建立的专项物资储备。储备食品主要是为调节突发情况下市场供应不足、平抑物价,保证市民正常生活不受影响。

相关规定:《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厦商务〔2019〕254号,文件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7日)第一条、第五条。


6


Q
在食品储备管理方面法律有哪些保障?
A

依法每个地方都应建立自身的食品储备保障体系,厦门市为此有制定《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对冻肉、食糖、鲜蛋、矿泉水、耐储蔬菜等副食品储备作出了详细规定,建立起政府委托、企业代储、保持规模、结合经营适时动态更新、储存和动用费用适当补贴、部门(单位)分工负责的储备工作机制。该项工作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实施。

相关规定:《厦门市市级重要副食品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厦商务〔2019〕254号,文件发布日期:2019年10月17日)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


7


Q
在食品供销生鲜市场方面,厦门地区法规政策有哪些保障举措?
A

厦门市将生鲜便利店推进小区,提升生鲜便利店覆盖率,加强网点配置规划,优化生鲜营商环境,支持品牌连锁企业在主城老旧小区、背街小巷、公(廉)租房、岛内偏远社区、新建小区、岛外新旧社区和农村等“盲点”区域加大生鲜便利店建设力度,积极推动老旧小区适当设置生鲜便利店,补齐消费短板。

相关规定:《厦门市商务局等13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厦门市生鲜便利店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商务规〔2021〕2号,文件发布日期:2021年05月28日)


8


Q
多地在进口冷链环境中检测出新冠病毒,厦门市对此有何管控措施?
A

自2020年11月20日零时起,新进入厦门市“存储、销售、加工、流通、消费”且未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的进口冷链食品,须统一进入我市设立的集中监管仓,经核酸检测和外包装消毒,取得两证后方可对外销售、加工、流通和消费。

相关规定:《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进口冷链食品疫情管控工作的公告》(文件发布日期: 2020年11月19日)


9


Q
作为消费者,在厦门地区超市购买进口冷链食品,如何确认食品的安全性?
A

厦门在全国首创进口冷链食品“一码通行”制度,所有入厦进口冷链食品全部纳入申报管理,已取得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消毒证明(简称“两证”)的进口冷链食品,申报审核后即赋予“入厦通行码”,方上市流转。商超亮码销售,把入厦通行码和所销售的同批次的商品放在一起。作为消费者,在选购进口冷链食品时可以通过在终端扫码查询(“入厦通行码”)的方式,查验这批食品的核酸检测的阴性报告和消毒证明,以及它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食品安全追溯信息。

相关规定:《厦门市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建立健全进口冷链食品全链条可追溯一体化管理的公告》(文件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7日)


10


Q
作为进口冷链食品的企业,如不遵守入境健康检测和卫生检疫规定,导致食品核酸检测为新冠病毒阳性,是否涉嫌犯罪?
A

是的,企业的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企业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都可能面临相应的刑事处罚。

相关规定:《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作者:王桂英、连铮、宗锐、

黄婷婷、刘晓婷、黄学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