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民告官”需要了解的行政复议新规
“民告官”需要了解的行政复议新规

福建省政府印发《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及政策解读、厦门市政府发布《关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进展情况,2021年9月27日省政府制定发布《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及政策解读;9月30日厦门市政府发布《关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全文内容如下:


闽政文〔2021〕405号
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下一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并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原则上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六、厦门、莆田、泉州、漳州市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由该设区市政府另行公告执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行政复议是政府系统自我纠错的监督制度和解决“民告官”行政争议的救济制度,是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也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渠道。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中共福建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福建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方案》,指导我省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进展情况,省政府制定发布本《通告》。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方面。《通告》明确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省县级以上一级人民政府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等内容。通过上述规定,实现统一接受申请、统一审查案件、统一作出决定的改革目标。

另外,《通告》规定目前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厦门、莆田、泉州、漳州市开始实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有关事项,由其另行公告执行。

(二)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方面。《通告》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职责方面。《通告》规定,在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开始实施后,如果申请人继续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政府部门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另外,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关于加强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问题。为了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改革内容,便于其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通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积极做好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宣传工作。

(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衔接方面。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正在修改中。因此,《通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关于具体解释和咨询方面。鉴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涉及面广、事项繁多,无法一一穷尽,为解决在《通告》发布后可能出现的相关疑问,规定其他事项由福建省司法厅负责解释,并且公布省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含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电话,方便群众咨询。

厦府〔2021〕206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一、自2021年10月1日起,除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我市市、区人民政府均只保留一个行政复议机关,由本级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以本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不再受理新的行政复议案件,此前该部门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申请人已经向该部门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该部门继续办理。

市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区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以本级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级人民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含辖区内市公安局专业分局)及其直接管理的公安派出所、区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及其他事项。

三、市、区人民政府部门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引导行政复议申请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提出申请,或者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办理,并告知行政复议申请人。转送时间不计入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四、自2021年10月1日起,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行为,在告知、告示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救济权利时,应明确指引其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五、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使人民群众广泛知悉本通告,便于人民群众找准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行政复议途径依法化解行政争议。

六、其他未尽事项由厦门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附:

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及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咨询电话

一、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金山西路1号,咨询电话:0592-2367175,2367177。

不服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桥隧大队、机动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的,向设在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厦门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便民受理点申请行政复议(地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8号,咨询电话:0592-5866156)。

二、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思明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思明区禾祥东路168号一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咨询电话:0592-5812866。

三、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湖里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1号信访大楼一楼,咨询电话:0592-5722751。

四、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集美区诚毅大街1号行政复议接待室(337室),咨询电话:0592-6371658。

五、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海沧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海沧区滨湖北二路1号,咨询电话:0592-6583398。

六、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同安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凤山路93号,咨询电话:0592-7020959。

七、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为厦门市翔安区司法局,地址:厦门市翔安区新店街道祥福路2005号,咨询电话:0592-7889135。

八、各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便民受理点由各区司法局根据实际情况对外公布。


附件:1、闽政文〔2021〕40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2、厦府〔2021〕20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

——转载自福建省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厦门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站



▼作者简介▼



杜晓康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专注于房地产、建设工程等民商事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