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从恒大票据事件看持票人权利救济


背景

2021年6月29日,三棵树涂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内容为“恒大票据逾期未兑付”的公告,尽管恒大随即作出了“成立25年来从未出现借款利息晚付”的回应,但本次事件已在地产圈及商票圈引起了小震动。



2021年6月29日

三棵树发布公告称恒大票据逾期未兑付

2021年7月19日 

广发银行宜兴支行申请冻结恒大资产

2021年7月29日

恒大地产所持有的廊坊发展股份被冻结

2021年8月5日 

恒大关联案件被移送至广州中院集中管辖

2021年9月8日  

恒大财富的理财产品逾期未兑付

2021年9月14日 

恒大聘请破产重组和债务管理专家华利安诺基和钟港资本


一、票据的法律概念及功能

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一切票据活动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票据法》所称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属于见票即付的短期汇票,客观上不具备融资功能;商业汇票一般存在承兑期限,在票据到期时,由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故而属于远期票据,在客观上具备一定的融资功能。


另根据《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393号)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商业汇票还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以外的付款人承兑,银行承兑汇票由银行承兑。恒大所开具的票据,属于商业承兑汇票。


总体而言,票据具有支付结算、融资等功能。其一,票据通过背书制度实现了流通,可替代现金支付,具备相应的支付结算功能。其二,持票人在急需现金的情况下,可将其所持未到期的票据交付银行,通过票据贴现来实现融资需求,以银行信用的介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


二、商业承兑汇票被频繁使用的原因

首先,从票据的本质看,票据是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获得的应收账款类债权。票据行为是在商业信用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为确保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落实而产生。商业汇票的出现,将交易过程的内部债权债务与外部索债凭证及清偿承诺统一起来,促进债权债务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法定化,从而推进了商业信用的规范化。


其次,从商业的角度看,银行为客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一般不占用银行的贷款指标,且客户还可为银行贡献一笔保证金存款,二者互惠互利,但由于国家对房企融资的政策限制,银行无法再为房企客户签发客观上存在融资功能的承兑汇票。但客户自己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并不受此影响,且企业对于自己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拥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此外,在房地产融资政策整体收紧的大环境下,商业承兑汇票因门槛低、易操作等优势,以及票据融资可不计入有息债务的原因,票据成为房企降低负债、灵活融资的一个重要工具。


据上海票据交易所统计,2020年末TOP50房企应付票据规模为4013.5亿,其中恒大2020年末商票余额为2057亿,占TOP50的51.3%。票据虽能够缓解核心企业与供应商的资金压力及融资成本,但若不及时兑付将反噬核心企业的信用。恒大票据问题已成为悬在恒大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如此巨大的应付票据规模,将导致恒大集团的隐性债务风险增加,进而威胁所有持票人的合法权益。


三、持票人的权利救济

(一)及时履行提示付款义务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根据《票据法》第五十三条关于提示付款的规定,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之前,应当及时向承兑人履行提示付款义务。在(2017)最高法民终249号民事判决中,最高院参照了《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其对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但是持票人不能要求背书人承担支付票据款及利息的连带责任。因此,持票人应高度重视付款期限,防止因逾期未履行提示付款义务而导致丧失追索权的后果。


(二)收集被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证据


若商业承兑汇票为纸质,根据《票据法》第六十二条至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以下材料可作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1、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出具的拒绝证明或者退票理由书;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书;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4、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承兑人、付款人失踪或者死亡的证明、法律文书;5、公安机关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逃匿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6、医院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承兑人、付款人死亡的证明;7、公证机构出具的具有拒绝证明效力的文书;8、承兑人自己作出并发布的表明其没有支付票款能力的公告。


若商业承兑汇票为电子承兑汇票,根据《票据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持票人在提示付款期内通过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示付款,承兑人或者承兑人开户行在提示付款当日未做出应答的,视为拒绝付款,票据市场基础设施提供拒绝付款证明并通知持票人。该拒绝付款证明亦可作为持票人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证明。


(三)依据基础法律关系主张债权


在约定以票据作为支付方式的交易中,一般存在票据债权和原因债权两种债权债务关系,分别产生于交易双方的票据关系和买卖合同关系。若持票人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提示付款,是否必须通过行使追索权方可实现权利救济。


通常,持票人为取得商业承兑汇票往往已支付相应对价,若持票人未能实现票据权利,原票据债务人因不再承担票据债务而获得额外利益,在交易中出现了不公平结果。故《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票据法》虽赋予了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得不到实现后可行使追索的权利,但并未要求债权人在票据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时只能依据《票据法》继续行使追偿权。持票人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表明持票人作为出卖方未能获得有效合同对价,双方的基础合同关系并未消灭,持票人选择基础法律关系请求合同相对人支付合同对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若涉案买卖合同双方未明确约定交付票据后合同债权即消灭,持票人在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被拒付后,既有权基于票据权利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亦有权基于基础法律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向其基础合同关系相对方主张另行给付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1]



[1] 可参考(2019)苏02民终2024号民事判决书、(2020)苏03民终1861号民事判决书、(2020)粤0115民初1672号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49718号民事判决书、(2019)浙民再443号民事判决书等。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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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培勋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厦门大学法律硕士

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金融监管法律服务、企业法律服务


方凡佳 律师

中共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党总支委员

厦门市律协民事专业委员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厦门市检察机关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人员

入选省、市两级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