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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简斯林、庄幼留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解读《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内容

2021年10月14日,本所简斯林律师、庄幼留律师受邀参加厦门综合广播电台海蕾主持的《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民法典》中有关赠与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海蕾主播、热心观众进行了交流。

以下为节目回顾

 《民法典》中关于 “赠与合同”有哪些新变化?

庄律师:此次的《民法典》在“赠与合同”上变化不大,比如《民法典》的第659条“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这里增加了“或者其他”手续,原来的《合同法》只有“登记”;比如《民法典》的第663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这里增加了“的合法权益”。有明显变化的是《民法典》的第658条,法条是这样约定的:“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与之前的《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相比较,此次《民法典》第658条主要的两个变化:

1、增加“助残”,原来只有救灾、扶贫,此次《民法典》增加了“助残”,这些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依法不得撤销;

2、在“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增加了前缀“依法不得撤销的”


简律师:对于庄律师谈到变化的第2点我补充说明一下。对于这种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须在“依法不得撤销”的前提下,赠与人才不得撤销赠与,也就是说除非依法不得撤销,否则即使是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也是可以在财产捐赠出去之前撤销赠与的。但《民法典》并没有对什么情况下构成“依法不得撤销”作出规定,我们只能从其他法律法规去寻找适用情形。例如,根据《慈善法》第3条、第41条的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这些媒体公开承诺捐赠,以及捐赠财产用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一般就属于这个“依法不得撤销”的情形。


公证赠与可以撤销吗?

海蕾主播:刚刚庄律师有提到公证赠与,公证赠与也是不可以随便撤销的吗? 


庄律师:是的,公证赠与是不能任意(随便)的撤销,除非出现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或受赠人不履行赠与义务等,所以说公证赠与的撤销是很严苛的。


海蕾主播:有没有最新的司法案例可以跟我们分享一下呢?


简律师:前不久上海二中院审结的一起涉及公证赠与和公证遗嘱的案件,有一个姓陈的老人将一处房屋先公证赠与给他孙子,后来又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上述这个房屋留给他三个儿子,问题来了,后面做的公证遗嘱与前面做的公证赠与内容上矛盾了,应该以哪一个公证为准呢?


海蕾主播:这个案子听起来很有意思,为了让听众们更清楚这个案件的情况,案情可以再介绍详细一点吗? 


庄律师:案情是这样:老陈有四个儿子,陈大、陈二、陈三、陈四。陈四有一个儿子陈小四(也就是老陈的孙子)。2014年2月,老陈与孙子陈小四签订赠与合同,约定老陈将他名下的一处房屋赠与陈小四,这个赠与合同经过公证。2015年2月,老陈起诉要求撤销这个赠与合同,未获法院支持。2015年9月,老陈立下公证遗嘱,遗嘱载明:“他去世后,上述房屋由陈大、陈二、陈三共同继承”(没有陈四),老陈去世后,4个儿子因房屋归属发生纠纷。于是陈小四起诉要求确认这个房屋产权归他所有。


海蕾主播:这个案件如果说是前后两份公证遗嘱,内容不一样的,应该是以最后一份为准吧?这个案件里是公证的赠与和公证的遗嘱,感觉很难作出判断,法院最后是如何认定的呢?


简律师:法院最后认定老陈和他孙子签订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在没有证据证明受赠人(陈小四)有法定撤销情形的情况下,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虽然二人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属于诺成性合同。什么是“诺成性合同”,也就是说赠与人和受赠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后合同就成立生效了,即使说有没有办理产权过户这个赠与也是有效的,这个案件中公证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老陈就应该履行赠与合同的承诺。法院最后判决陈小四可依照赠与合同取得争议房屋的产权。


海蕾主播:也就是说法院判决最终是认为这个后面做的公证遗嘱都不能改变之前的公证赠与的?


简律师:是的。


海蕾主播:那一般的赠与合同可以在赠与财产交给受赠人之前反悔吗?


庄律师:简单的来说,一般的赠与是允许反悔的,但是经过公证或者公开的公益、道德类的赠与除非有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一般是不允许反悔的。就像我们上面提到的《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也就是我们所称的任意撤销权)。但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这种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海蕾主播:作出赠与是需要慎重的,通过公证机关作出公证赠与更是需要慎重啊。


简律师:是的,法律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鼓励赠与合同订立双方能够审慎订立、诚信履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它的程序更复杂,应该说是赠与人经过慎重考虑的,不存在一时冲动的问题。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公证赠与,则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所以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的撤销。


海蕾主播:我注意到了啊,两位律师刚刚还提到“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那我想问一下哪些法律规定的情形赠与人可以撤销呢?


庄律师:我们上面法条说的,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以及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任意撤销,但有下面这些情况的,赠与人(包括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赠与人的法定代理人)可行使撤销权或者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一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是对赠与人有扶养、赡养义务不履行;三是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条件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我们继续用上面的案例来给大家举例说明,比如陈小四做了侵害老陈或老陈子女合法权益的事情,比如老陈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陈小四每年需要来看望他几次,如果陈小四违反了,老陈就可以撤销公证赠与。


这里请大家注意,有上面这些情形的赠与人行使撤销权,是有时间限制的,应该在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超过时间是不能行使撤销权的。


海蕾主播:原来赠与的撤销权还有时间上的限制,这个是真的需要注意的。


简律师:法律规定赠与合同的撤销权(属于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就消灭,也就是1年内你没有撤销的话,超过了就不能主张说要撤销赠与了。


庄律师:法定的可以行使撤销权的其他特殊情况:

《民法典》第664条规定,即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比如陈小四故意伤害至老陈死亡或使老陈丧失行为能力的,老陈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就可以撤销赠与。有这种情况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注意这里是6个月,区别于上面的1年。


再就是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况(类似于情势变更),即《民法典》第666条的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比如上面举例的,晚年老陈患病,需要大额医药费用,生活困难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等,老陈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子女“不赡养”,父母能否要回赠与财物?

海蕾主:庄律师提到对赠与人有赡养义务不履行,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是不是我们在新闻中会看到这样一些案例,老人家将房屋或财务赠与子女,但是子女对老人不照顾、不赡养,老人可以要求子女返还房子、财物吗?


简律师:是可以的,针对这类父母子女反目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法院一般会基于人伦道德予以正面回应,如果子女确确实实施了不赡养、不孝的行为,对父母在经济上、精神层面造成严重伤害,父母有权撤销对子女的赠与。


海蕾主播:对于说有没有尽到赡养义务,法律上是怎么来界定的呢?


庄律师:比如说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就规定,作为子女的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如果老年人生病,应及时让老人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等等。


简律师:这里子女是否履行赡养义务还要结合具体的情况来判断,我们思明法院之前就判过一起老人状告女儿“不赡养”,要求要回赠与的房子,但是最后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案情大概是这样的:老周与妻子吴女士离婚又复婚,复婚后再次离婚,双方协议将其中一套房产全部产权登记给女儿小周,夫妻共有的另一套房产归老周所有。案件争议的房产登记在小周名下后,老周继续占有使用着争议房屋。为此,小周向思明区法院起诉老周,请求判令老周腾空交还讼争房屋。老周则以女儿“不赡养”要求撤回赠与,拿回房屋。


海蕾主播:简律师说到“老周最后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裁判的理由是什么?


庄律师:法院通过对事实的调查认为:老周的经济条件来看,老周系退休老师,有可观的退休收入,不存在子女经济资助的需要。而且老周与吴女士离婚时,分得一套位于同安的房产有可观对价,不应认定其有住房匮乏。所以,法院认为老周主张小周赡养的前提条件尚不成就。对比小周的情况,目前仍在国外求学,尚无固定收入,生活仍需亲友接济,暂时没有供养老周的经济能力。案件中,存在赡养义务人小周经济能力弱、赡养对象老周经济能力强的特殊情况,老周提出撤销赠与一定程度上有悖诚实信用原则,若撤销赠与将进一步加剧小周经济恶化,导致双方利益失衡,亦无助于老周与女儿之间关系的修复。因此,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小周,驳回老周撤销赠与的诉求。

     

海蕾主播:这个案件令人感觉到“情、理、法”在其中啊,每一起案件因为具体的情况不同,判决的结果也会很不同啊。


恋爱期间的赠与,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海蕾主播:说到这个赠与的东西要回来的问题,我想问一下如果是那种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分手后能不能要回来呢?


简律师:这个问题我们经常被问到,尤其是“214”、“520”、“七月初七”等这种特殊时候的赠与。恋爱期间双方发生的财物赠与不同于法律上的一般赠与,也不同于按照习俗而给付彩礼的行为,它是基于双方恋人关系而发生。一般来说,恋爱期间的小额财物赠与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法院一般会认定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大额财物的赠与行为,我们需要探求一下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能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为目的的一种赠与,他的赠与行为可以视为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双方无法缔结婚姻关系时,赠与财物的一方当事人的赠与目的则无法实现。因此,赠与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返还,至于返还多少法院要结合具体的案件情况,这也是民事活动中的公平原则的体现。


海蕾主播:如果有这种大额的转账,要保留好转账的凭证以及双方对于这个款项用途等一些证据呢?


庄律师:是的,上个月北京东城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发生的金钱纠纷案件。男子小徐将前女友小刘起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诉称小刘向自己借款共计61万余元,多次催讨无果,请求法院判令小刘支付欠款并承担诉讼费用。小刘则辩称双方此前是情侣,61万是小徐对她的赠与而不是借贷。


海蕾主播:61万,这个金额还是很高的啊,法院最后怎么认定呢?


简律师:法院最后审理认为“双方恋爱终结时,其中部分款项性质为附条件赠与,二人的赠与条件没有实现,后达成了退款的一致意见,因此,法院判决小刘返还小徐52万元。” 

这个案件很关键的一点小徐提供了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记录显示,小刘曾说:“你看下你银行卡一共给我转了多少钱,我剩下的首饰给你寄回去,还有转的钱,我还你,我也看一下。”当小徐回复转账记录52万时,小刘表示:“我想办法,实在不行你就起诉我。” 法院审理认为,小刘在双方分手时主动提出退还转账款项,并在小徐明确要求返还款项金额52万时未予以否认,表示会想办法。据此,双方对于该52万元款项性质为附条件赠与,并就赠与条件未实现达成退款的一致意见,该意见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对这个52万元予以支持,其余不予认定。


海蕾主播:所以这个关键的证据起到关键作用。



夫妻间的赠与要注意什么?

热心听众:我妹妹和妹夫在准备离婚,但是之前我妹夫有承诺如果他们离婚,无条件的将他名下的一套房子赠与给我妹妹和他们的女儿。如果婚姻期间把房子卖掉,卖掉的钱50%归我妹妹、50%归他们的女儿。我妹夫的承诺有签字的,想问一下律师,能不能拿这个承诺要求对方把房子给我妹妹?


简律师:这个承诺是否有办理公证?


热心听众:应该是没有。


简律师:那有没有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就是把产权人变更成你妹妹和他女儿?


热心听众:应该也没有。


简律师:先不说男方这个承诺的效力如何,如果该房产是该男方个人财产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的规定处理这里的658条就是我们节目一开始一直强调的那一条。所以说,如果双方没有进行变更登记,或者这个承诺书没有经过公证,男方是随时可以撤销赠与的。对于子女部分的赠与,在实践中争议还是比较大,并且前提也是将赠与子女的条款写入离婚协议中并且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如果仅仅是你妹妹和你妹夫的离婚纠纷,处理财产的时候也仅能涉及到赠与你妹妹的50%房产份额。所以如果要根据这个承诺要求对方把房子给你妹妹,就目前您提供的情况,男方如果提出撤销赠与,你妹妹想要拿到相应房产份额基本没有办法。 


这个问题其实还涉及另一个问题,如果该房产是该案中男女方夫妻共同财产的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所以说男方的承诺如果是以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而离婚协议又是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时的离婚协议为准,现在如果男方反悔的话,实际上就无法按照承诺的内容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实则是该承诺没有生效的情况,对男方没有任何强制约束力。


海蕾主播:这个男方相当于是空头承诺,两位律师对于夫妻间的赠与有没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给我们的听众一些建议。


简律师:好的,夫妻间的赠与需要注意什么,我这里给大家提几点小建议:


1、只要赠与协议中涉及到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财产(如房产过户/加名、车辆/股权过户等)要及时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并把相关条款(比如,协议签订后的几日内配合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否则…)写进协议里;


2、为了防止赠与协议被任意撤销的情况,要及时办理相关财产赠与协议的公证手续。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