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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沈玉洪、曾鑫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解读《民法典》中有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

2021年10月21日,本所沈玉洪律师、曾鑫律师受邀参加厦门综合广播电台海蕾主持的《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民法典》中有关于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海蕾主播、热心观众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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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目回顾

 《民法典》对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在拟定买卖合同时需要设置哪些必备条款才能成功不踩坑呢?

海蕾主播:最近几年,随着国内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老百姓更多的参与到经济生活当中,大多数人会碰到关于买卖合同相关的问题,但是由于缺乏对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经常遭遇交易风险。那么如何在买卖合同当中,规避风险,保护自身权益,成为了大众关注的焦点,那我们的《民法典》对买卖合同是怎么规定的?在拟定买卖合同时又需要设置哪些主要条款?应该注意哪些细节呢?


曾律师:我先介绍一下买卖合同的法律概念,根据《民法典》第595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卖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给买家,买家支付价款的合同。今天我们在这里谈的买卖合同主要针对的是货物交易合同,与房屋买卖合同、消费者与商家的消费行为有所不同。对买卖合同内容需要设置的必备要素,在《民法典》第596条已经作出详细的规定和明确的列举,也是民法典对买卖合同规定的一个新变化,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内容。这些都是重要的内容,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清楚,不要为了图省事而简化省去其中几项。特别提醒听众朋友,除刚才说的内容外,还要尽量设置违约条款、争议解决条款与文书送达条款。


沈律师:除了曾律师刚谈到的以外,在拟定合同时还应当尽量增加合同鉴于条款,虽然原《合同法》与《民法典》对鉴于条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它在争议发生时所起到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大家可能对这个条款会比较陌生,我解释一下什么叫鉴于条款。鉴于条款是指在合同开头的叙述性的条款,主要载明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背景及希望达成的目的等情况描述。争议发生后,有鉴于条款,就能真正起到查明当事人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也能起到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有一招定乾坤的效果;另外还要提醒大家,尽量不要去百度中搜索、照搬照抄买卖合同范本,如果有需要的也尽量按《民法典》合同篇买卖合同法律条文内容来设计,一份完整的买卖合同,需要结合双方实际情况来详细拟定,为有效防控风险,公司可以聘请法务人员或企业法律顾问团队,对买卖合同进行拟定、审查。


我再谈一下设置争议解决条款的问题,建议买卖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争议解决方式,在合同中明确清楚唯一的争议解决方式,只体现诉讼或只体现仲裁方式,拟定时不要模棱两可,尽量不要约定和表述成“双方可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



签订合同前如何审查合同相对方、公章的真实性、签约代表有无被授权,确保找对交易对手、签对了合同,盖对了公章呢?

海蕾主播:拟定一份合同会有诸多细节要注意,那么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也绝不是是在末尾处大笔一挥签个名、捺个印、盖个章那么简单,像对有业务往来的公司,现实生活中有很多情况都是通过业务代表来签订,有没有授权,公章是否真实?如何去审查你的相对方从而确定签对了合同,盖对了公章呢?


曾律师:是的,主持人刚提到的问题都很具有针对性,签订合同并不像我们在电视剧中看到的那么洒脱,审查合同相对方的相关情况,成为第一步重要的工作,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对对方主体信息因审查不严格,将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所以我们在确定与对方签定合同前,尤其第一次与对方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对方的主体资格以及合同洽谈人的资格和代理权限,弄清与谁签定合同。


此外如果条件允许,我们建议大家可以到对方的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这样可以了解签约人的身份、对方公司是否真实存在、对方公司的经济实力、注资情况。同时,还可以到工商管理部门查阅工商档案,了解对方公司是否处于存续期内、经营范围、注资情况、企业年报,同时可以通过裁判文书网、企查查等APP进行初步的资信调查,查看对方是否涉及诉讼或被执行的情况。此外有的合同的签订还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审批或者在对外签订前需要取得相应的许可,这些签约条件是否已经具备都要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律师进行签订合同前的尽职调查。


沈律师:对审核公章对外效力与真实性与签约代表权限问题,我补充一下,在签订合同中双方有没有盖对公章,加盖的章是业务章还是对外公章,加盖的公章印鉴是否真实,签约代表有无授权,授权有无过期都是审查的重点。现实交易中公司业务带着公章,代表公司乱盖公章、超越权限代签合同及假冒他人的签名与对方订合同损害公司利益的案例不在少数,在此我们建议,在签订买卖合同前,需要合同相对方提交公章最新印鉴样本作附件,在签订时对进行比对核实这枚印鉴的真实性,另还需要向公司其它主要负责人或经办人员进一步核实业务代表对外签订该合同是否有经公司授权。一定要避免轻听经销人员或签约人的一面之词,避免签定合同盖假章带来的各种风险。


疫情期间使用口头合同,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来订购货物的,要想避免不被违约应当如何补救?

海蕾主:前面两位律师讲了那么多签订书面合同应注意的细节,对疫情发生后,很多防疫物资的都是紧急采购,比如大量的口罩、防护衣护目镜成品或耗材,如果按上面的流程和细节是没有时间做到,很多时候是通过电话、微信等口头形式订立的合同,没有去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为了保证合同顺利履行避免不被违约该如何处理呢?


曾律师:确实是这样,疫情期间的防疫物资采购有很大部分在前期都是通过口头形式订立的,正是因为没有事后补充书面买卖合同,2020年至2021年这两年防疫物资缺乏交付不足、交付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卖合同纠纷非常多。因此,采用电话口头形式确实能起到快速订购货物的目的,但无法代替书面合同。因此,我们建议一是订立买卖合同均采取书面形式,可事先可事后,尽量避免使用口头合同,紧急情况下若采用了口头合同,事后也应当立即补签书面合同。二是,如使用传真或者QQ、电子邮件签订合同的,事后也应及时要求通过快递将纸质合同原件邮寄给双方,双方盖章后保存。但是如果是已经发生了交易,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要保存好送货单、出仓单、收货单、销售结算单、电话录音、短信、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对方开具的发票、转账凭证等证据,对方有签名盖章的要仔细检查核对是否与对方名称一致。此外如果缺少上述相关证据的,还可以通过发送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还款协议让对方签订,一旦争议发生进入诉讼中可作为证据使用,尽量减少我方损失。


沈律师:刚曾律师提到了使用口头合同与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事后补救问题,在此我再补充一点,在事后补签合同中,尽可能增加“定金”与“违约金”条款来制约违约方,避免不被违约,少违约的问题出现。在约定定金时把握定金的金额不超过合同总标的的20%即可;在约定违约金时,建议区别设置一般违约与根本违约不同违约后果,约定违约金时尽量合理。怎么约定呢,《民法典》第585条中对违约金作出了特别规定。比如说,在逾期交货或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每日支付违约金多少元,或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可以按照未付货款总额或合同总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支付。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损失的,约定按合同总价的百分比进行增加,无需等到进入诉讼后由法院来调整。通过这样约定,违约方也会权衡利弊,考量违约的成本和代价,代价越高就越不容易去违约,合同相对也能够保证顺利履行。


定金与订金仅一字之差,在合同中你写对了吗?写错会对合同有什么影响?


海蕾主播:主持人:刚有谈到可以设定定金条款来减少违约的问题,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的,很多人区分不清楚,在合同中有写一定的定的,也有写订书机的订的,各种版本的都有,我想问一下,不同的写法在合同中的本质和法律后果一样吗?写错会对合同有什么影响?


曾律师:我们在合同中明确的“定金”,是一定的定,不是言字旁订书机的订,这两者一字之差代表的法律含义完全不同,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另外,民法典第586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对发生争议时,选择这个一定的定金,可以选择定金罚则对违约方进行惩罚。


沈律师:是的,只有一定的定的定金才能有曾律师前面谈到的法律效果,如果合同中写成了言字旁订书机的订,在法律上只能被视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支付的合同预付款,作为合同价款金额中一小部分,它是没有定金担保性质和惩罚功能的,一字之差意思大相径庭,收受货款一方根本违约,另一方就无权获得双倍返还,支付货款一方根本违约,只能作为冲抵相关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因此不同的书写法律预设效果完全不一样,企业在订立合同时书写要尽量规范,不要将一定的定写成言字旁订书机的的订。



卖家发的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家应该如何处理?什么情况下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可以被免除?

海蕾主播:卖家发的货物违反合同约定,出现大的质量问题或者卖家将他人的货物卖给了买家也交到了买家手上,后被货物的主人起诉追回或者被扣押的,买家又应该如何维权?如果买家明知不是卖家所有的,起诉要求赔偿损失还能得到支持吗?


曾律师:主持人问的问题,后面两个问题是涉及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的问题。这也是《民法典》买卖合同的一个新变化。买卖合同的本质是标的物所有权的转让。这也是出卖人的基本义务。我先谈谈第一个问题,如果出卖人交付的货物因为货物质量本身不符合合同要求,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属于根本违约,买受人完全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举个例子,比如生产厂家将N95口罩生产成普通口罩无法满足防疫需求,作为买受人的医院可以追究口罩厂家的根本违约责任,可以拒绝收货,解除合同,要求生产商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另购口罩差价的损失,这符合《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出卖人有将他人所有货物自称为出卖人自己所有,并向买受人出售和交货,买受人不知情的后又被货物实际所有人追回或扣留的,遇到这种情况,买受人可以按民法典新增的第612条、613条规定来维权,请求解除与出卖人的合同,要求出卖人立即返还价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买受人本身就清楚出卖人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的,仍然与其交易导致被扣留或追回等损失的,想通过起诉要求出卖人,以出卖人违反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来获取赔偿的,法院是不予以支持,因为在买受人明知的情况下,出卖人的权利瑕疵担保义务实际上已经豁免了。继续交易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损害他人财产权益的行为是不受律不保护。


合同中没有约定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买家逾期支付货款,卖家还能向对方主张逾期付款的的违约金吗?


海蕾主:那如果在买卖合同签订时既没有约定定金,也没有约定违约金,卖家已交付完货物了,但买家迟迟不支付货款,作为卖家是否能够主张对方的违约金呢?在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此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沈律师:对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同样是可以向对方主张因违约而产生的逾期付款损失,在2020年修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违约行为发生时间套用计算依据,当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时间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卖家发的货不符合合同约定,买家通过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来救济自己权利一定能得到支持吗?


海蕾主:作为买家,如果卖家发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在无法协商时,通过起诉卖家,要求解除合同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都能得到支持吗?


曾律师:收到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首先要了解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运输造成的,还卖方生产、发货原因造成的?其次,还要进行区分卖家交付的货物符不符合约定,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是一般违约还是根本违约?最后,买方收货后有没有在合理的检验期或质量保证期内去检验货物,对货物提出异议通知卖家这些因素都是要进行考虑的,并不是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法院都会判决卖方败诉。


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只是数量或规格或质量上出现瑕疵还不足以影响实现合同的目的,这样的情况属于一般违约,买方收到的货物后也在检验期或质保内进行了验货又及时通知卖家,买方不负有任何怠于履行的过错行为,正常情况下,都是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比如要求卖方补足货物、修理重做或者更换货物甚至减少价款等方式进行补救;如果买方未在合理的验货期或质保期进行验货和通知的,超过在检验期或质保期,买方主张货物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要求解除合同的,根据《民法典》第621条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 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沈律师:如果是买方在收到货物后合理验收期或质保期内没有及时检验货物并通知卖方,超过检验期后才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的,根据《民法典》第620条、621条规定及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视为收到货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买方再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来救济自己权利也将不会得到支持。因此买方要充分重视检验期对货物的检验,及时履行检验义务发现货物有问题的,立即通知卖方提出异议及时处理。


疫情期间因货物的价格波动较大,买卖合同中出现一方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对方又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会怎样裁判?


海蕾主:没想到买家及时验货和通知这么重要,与事后救济能否得到法院支持有这么紧密的联系。前面我们谈了货物买卖合同的拟定、签约、履行和以及履行中遇到的违约,那如果双方在履行过程中都没有违约,是因为疫情导致货物的价格波动较大,一方已经有较大亏损或继续履行即将出有巨大损失的,又应当如何处理呢?


曾律师:这里我们引入一个江苏常州的案例来跟大家分享一下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2020年4月份,买方黄某与卖方陈某通过微信聊天协商,黄某向陈某购买防疫物资中石化聚丙烯原料10吨,每吨价格34000元。黄某当日向陈某指定的账户转账汇款100000元首付款,并承诺两天内将付清余款,当日陈某向黄某发了2吨货物。两天后,黄某未能凑齐资金提货,告知陈某不再购买其余8吨,要求陈某将其余8吨货物转卖他人。陈某拒绝,要求黄某按此前承诺的每吨34000元的价格购买剩余的8吨货物。双方协商不成,2020年10月,买方黄某起诉了卖方陈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陈某向其返还货款100000元,陈某也提起反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黄某继续按照每吨340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购买剩余8吨货物。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了解到案涉货物进价每吨为24000元,含运费共246000元,剩余8吨存放在仓库中。该中石化聚丙烯原料,在2020年5月份时,其单价每吨已跌到10000元不到,现目前价格更低。法院最后判决支持了原告买方黄某解除合同的诉求,驳回了卖方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按34000元一吨继续购买剩余8吨货物的全部诉讼请求。


沈律师:为什么法院会判决解除合同,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呢?通过这个防疫物资原料买卖合同案件就可以看出,合同成立后,当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时,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在不能与对方重新协商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这是《民法典》530条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法院在判决时会按照该条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适用公平原则,从衡平当事人利益的角度依法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来达到双方合理分担疫情风险的目的。因此,我们建议遇到类似的防疫物资采购纠纷无法协商的,继续履行合同会使其遭受更大经济损失的一方,一定要及时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将损失降到最低,这也是这个案件的典型意义所在。


提问与答疑环节


1、关于二手车交易后被收回后的损失救济


热心听众:我前不久在一家二手车行买了一部九成新的宝马X3,首付加按揭贷款一共付了二十来万元,我付完款后,车行也把车交给我了,在准备一起去过户时,原车主就把车开走了。我想问的是,原车主把车开走,我能不能起诉原车主,要求他还车或是赔偿我的全部购车损失?如果不能向原车主主张,我能不能告二手车行欺诈,合同是无效的,让二手车行赔偿我买车的全部损失?


沈律师:你好,你到二手车行购买二手车时,原车主有没有在场?有没有跟你有过接触?车行有没有给你出示车辆的购买发票、原车主的行驶证、驾驶证、银行贷款合同、相应的结清证明,二手车行与原车主签的车辆买卖合同等材料?


热心听众:没在,也没有联系过,但是有给我看一下发票和其它手续,我没有看到原车主跟二手车行签订的买卖合同。


沈律师:你本人有没有向二手车行了解这辆车的来源,如何到二车手行的?核实是原车主出卖给二手车行的还是质押、抵押给二手车行的被二手车行非法处置的?二手车行销售人员是怎么跟你说的?


热心听众:去挑车子的时候,听车行的销售人员介绍说是原车主还不了二手车行的抵押借款,同意二手车行处分他这部车辆,有签一份同意变卖车辆申明书,还有委托授权书,二车车行的人还说车辆没有任何问题,加上价格比市场价便宜很多,我看二手车行也是正规的车行,我才签的合同,向二手车行转的款,没想到拿车没两天车就没有了,现在每个月还要还车贷。


沈律师:根据你的陈述来分析,我们认为,你想通过对原车主提起诉讼要求他返还车辆或赔偿你的购车损失的事实和理由不能成立。首先原车主并没有与二手车行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车辆所有权不属于二手车行,其次原车主也没有与你直接签订买卖合同,收受你购车款项,你们之间没有建立合法有效的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作为原车主对自己名下的车辆享有所有权,有占有、使有、收益、处分的权利,有权追回被二手车行处置的本人车辆,而且,你有谈到购买这部车辆一共花了二十余万元,该价格不是市场价,说明你没有支付的合理的市场对价,因此是不能适用善意第三人规定进行处理,即便提起诉讼,要求原车主还车或赔偿你的全部购车损失也比较难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另外,根据你的陈述,我们认为二手车行也不涉及对你有欺诈行为,与你交易时有如实告知车辆情况,你清楚这辆二手车的来源及原车主并没有出卖给二手车行,只是质押给二手车行,因逾期而被二手车行处分掉的车辆,在此你也没有积极与原车主核实,是否同意卖车。根据《民法典》第612、613条,二手车行作为出卖人,与你之间已经建立了车辆买卖合同关系,车行在交付车辆时,负有保证原车主对该标的物不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你作为买受人明知原车主对原车辆享有所有权,因此二手车行就不再承担保证原车主对其车辆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享有权利瑕疵担保豁免,你可以以二手车行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之诉来填补你的购车损失维护你的权益。


2、逾期未付清款项,货物能否取回问题


热心听众:我们是一家3D打印机设备生产公司,给上海某销售公司供货,去年疫情期间上海这家公司向我们买了几十台3D打印机,至今没有付清全部货款,还差货款10余万元,我们也有多次崔对方,对方都一直以疫情导致经营困难,暂时无法付款,后面会付为由拒绝,现在我们打算派业务代表和工作人员到该公司去取回存放在指定仓库的这些打印机拟打算另行出售,会不会涉及违约?


曾律师:上海这家公司向你支付的货款占总价款的百分之几?你们有没有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有没有约定取回权、回赎权,合理的回赎期限?


热心听众:差不多付了50%左右,有签订书面合同,有约定所有权保留条款和回赎权。


曾律师:如果贵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所有权保留条款与取回权、回赎权、回赎期限的,这家公司支付你们货款又不到75%的情况下,你们主张取回机器设备,我们认为按照《民法典》第642-643条规定,取回货物正常情况下不会涉及违约,是严格履行合同的体现,具体要结实际情况与合同约定为准。


另外,我们要提醒的是,在你们取回货物后,不能马上出售第三人,需要等待回赎期限经过。如果他们在回赎期限内没有继续支付剩余50%的价款来回赎这一批货物,贵公司当然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卖给第三人。但要注意,出卖所得价款不是都归你们公司,扣除上海公司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还应当返还上海公司;当然不足部分仍可要求这家公司继续清偿。因此,若取回货物后立即转卖第三人的,可能涉及违约,建议在回赎期限经过之后,对方未付款项回赎再作处理,以避免引起讼累。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