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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苏礼墩、李苏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解读家庭装修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11月4日,我所苏礼墩、李苏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家庭装修的相关法律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观众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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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目回顾

 未雨绸缪——谨防装修烂尾

海蕾主播:说起装修,就让我想到前几年厦门发生了多起因为装修公司跑路的民事纠纷,近几年,全国各地也有很多这样的事情发生,对于消费者来说,在装修前应该如何选择装修单位或施工人员,才能尽可能的避免遭遇装修烂尾呢?


李苏律师:装修房子是一件比较费时费力还费钱的系统工程,有的消费者由于工作忙,就直接把装修的事全部交给装修公司。对于选择装修公司,律师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首先要查验这家公司的资质情况,看一下装修公司是否具有装修资质、营业执照【提示:检查原件在实务中鲜有,完全可以通过第三方平台查证。退言之,原件亦可伪造,建议消费者验原件是否适当,需斟酌】。其次,通过各种公开途径,查询了解装修公司的经营情况,如查询这类公司是否有跑路等负面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其涉及诉讼、执行的情况、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其成立时间、地址、吊销、注销情况等工商信息。再者,参观装修公司在其他项目的实际施工现场,考察装修公司在各个施工阶段的施工质量。

苏礼墩律师:除了内容外,还有两点建议。一是建议消费者尽量选择有资金监管的装修公司。目前,有的装修公司有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模式,即消费者预付的工程款存入第三方资金监管平台,待相应部分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后,再由资金监管平台打入装修公司账户。选择这样的装修公司,可以有效的防范因装修公司中途撂挑子或跑路,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二是建议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现实生活中,很多人选择找熟人装修,或者找施工队,经常基于信任,只有口头约定,未签署书面的装修合同。这种情况下,不仅装修质量无法保证,后期维权也存在诸多困难。同时,消费者和装修队单线联系,在缺乏第三方监管的情况下,这些所谓的“熟人”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推诿扯皮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我们建议消费者最好与施工方签订书面的装修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明确约定装修公司各类可能发生的违约情形的违约责任,明确违约金数额或计算标准,一旦发生纠纷,可依约来实现救济。


精细入微——明确工程项目

海蕾主播:现在很多人工作繁忙,很难有时间亲力亲为,有的消费者就采取了一种比较便捷的方式,将装修的事项全包给装修公司,约定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并约定一个总价款,但是在装修结束结算的时候,发现装修的价款与原来签署合同的价款不一致,有的甚至超出很多,请问,这个时候消费者可以拒付多出的部分吗?


李苏律师:就这个问题,首先要理清结算价款与签署合同时的价款不一致的原因。如果是因为工程量增加引起的,那么就要判断原合同约定的价款是否已包含了该增加的工程,若已包含,那么消费者可以拒付多出的部分。如果没有包含,那么就要看双方在装修过程中有没有就增加的工程量及价款达成一致,如果有达成一致,消费者自然就不能拒付多出的部分,如果没有达成一致,消费者有证据证明装修公司系未经其同意擅自增加工程量的,那么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多出的这部分工程款。


海蕾主播:那么,消费者在签署书面的装修合同时就工程项目的条款应该注意什么呢?


苏礼墩律师:其实主持人前面提及的“包工包料”等装修方式只是装修行业的惯用说法,消费者在签署合同时仍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装修内容,明确装修的具体项目有哪些,弄清楚“包工包料”到底是包什么工、包什么料、包多少工、包多少料。具体而言,要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列明工程项目关键信息:一是要明确装修范围。无论是选择哪种“包”的方式,都要明确装修公司提供哪些商品和服务,包括赠送哪些、附条件提供哪些等等,尽量详细地写在合同当中,明确提供装修服务的范围,避免装修过程中产生分歧。二是要明确材料信息。尽可能在合同中或者以合同附件的形式明确约定好施工所用的材料,比如类别、型号、品牌、材质等,施工过程中需要的特殊施工工艺等等,避免施工过程中装修方以次充好、说一套做一套。三是要做限制增项的约定。预算做出后,建议在合同中增加“实际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增项,均应以消费者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未经消费者同意的任何增项,消费者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等类似字样,这样能有效避免施工过程中装修方随意增项的情况发生。


海蕾主播:若在施工过程中,装修方有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了工程量,但是双方未明确约定价款,结算的时候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这个在诉讼中一般如何处理呢?


李苏律师:主持人的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确实也经常遇到。对于没有明确约定金额的新增施工项目,一旦产生争议而发生讼争,法院一般会根据争议双方的申请委托鉴定机构对增加的工程量及其造价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后,法院会组织双方当事人发表质证意见,根据案件需要也有可能会安排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之后法院会综合其他证据对该鉴定意见作出认定采信与否的认定,进而来确定消费者应支付的价款。


海蕾主播:关于这个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鉴定,是必须要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吗,单方委托是否可以?


苏礼墩律师:有些情况是不需要鉴定的,比如当消费者与装修方存在工程量及工程造价的争议时,双方可以协商一致,或者双方有对应的结算报告。但是有些时候工程量及工程造价难以确定,那么很有可能需要通过鉴定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从这个规定来看,法律是不禁止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但是如果对方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司法鉴定的,法院是应该准许,且会以法院的名义委托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所以为了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支出,我们还是建议在诉讼过程中,不要自行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意见,而是通过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的方式来申请鉴定。


防患未然——预防家装污染

海蕾主播:工程质量是装修工程的核心问题,在大部分家装纠纷案件中都或多或少涉及工程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签署合同及履约过程中,有什么需要特别注意的?


李苏律师:就质量条款的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明确约定材料标准。如果要求装修公司代买材料的,要明确约定产品或替代品的品牌、型号。二是要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很多合同仅仅约定工程验收程序而不约定验收标准,在实际的履行过程中,双方非常容易对验收标准产生分歧。三是要明确质保期限。住建部发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对住宅内装修的保修期限进行明确规定。该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如果消费者与装修方未约定质保期,法院一般会参照上述规定确定质保期。如果双方有约定质保期,约定的质保期限超过上述规定,那么以约定的质保期为准。四是要增强维权意识。消费者最好能够对施工的每一个环节和验收的结果进行拍照、摄像以保存证据。这样一些质量问题即便没有当下发现,后期维权的时候也能有一定的证据支持。除了通过照片、摄像等方式保留下施工质量问题的证据外,还要保存好投诉的材料、合同文本以及书面通知、微信、短信、电话录音等沟通文件,在保修期内,应及时向装修方发出保修通知,要求予以修复,若是其不按保修条款进行保修,消费者保存相应的证据后也可以自行委托其他有资质单位修复并要求装修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海蕾主播:装修质量问题,确实是装修中消费者非常关心的问题,尤其是近几年,人们越来越关注装修中甲醛的问题,今天能否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对于这类装修存在甲醛污染的纠纷是如何处理的?


苏礼墩律师:好的,我们先通过案例给大家介绍一下这个问题,也让大家有一个比较直观的感受。陈先生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委托某装修公司装修房屋。装修完成以后,陈先生一家人就搬入新房居住,但是没多久陈先生就开始咳嗽,后来不仅咳嗽越来越严重,张先生还出现眼睛充血、头痛等症状,整日难以入睡。在别人的提示下,陈先生意识到有可能是装修污染惹的祸,于是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其房屋室内空气(甲醛、苯、TVOC、氮、氡等含量)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空气中甲醛超出国家标准2倍多,于是陈先生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但是装修公司以陈先生自行采购的家具也有可能释放甲醛等有害物质为由,不认可检测报告。双方对此争论不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先生腾退家具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重新鉴定,检测结果显示房屋室内空气不合格,最终法院以装修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为由,判决装修公司退还陈先生部分工程款,并承担鉴定费、损失等相应的赔偿责任。


李苏律师: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法院对于这类案件的一个审判思路,首先就是明确装修公司应达到的装修标准,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是以合同约定的标准予以确定的,其次查明装修污染产生的原因,判断是否由装修方引起的。这个的举证责任主要在于消费者,消费者需要证明装修污染是装修方造成的。本案中亦是消费者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最终法院依据鉴定结论认定装修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依据合同及法律规定,确定装修方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海蕾主播:就甲醛污染的问题,消费者在签署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需要注意什么,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家装污染的争议?


苏礼墩律师:甲醛只是装修空气污染源的一种。家装过程中的空气污染,还包括氡、苯系物等有毒有害气体的污染。大多空气污染都是由于装修过程中所使用的材料不当而造成,在装修过程中应尽量选择污染物含量较少的材料。想要解决装修污染的问题,除了在装修材料方面多做一些功课,务必要将避免家装污染的措施摆在明面上、写进合同中。其实就家装环保问题,国家是有明确技术指标标准的,装饰装修后的室内空气指标甲醛、苯以及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等含量应该在规定数值范围内。对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消费者与装修方可以约定装修后室内空气要符合环保标准(住建部颁布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关于实施室内建筑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并约定在家具进场前由第三方检测机构验收,对违反合同约定标准的约定相应的违约金或者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施工结束后也要做好相应的竣工验收的工作,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对检测过程全程录像,必要时可以采取公证手段固定证据,作为日后处理争议的依据。


心中有数——明确延期责任


海蕾主播:装修过程中,如果装修质量上出现问题,就需要花费时间进行沟通整改,这就很有可能会影响到工期,造成工期延长。就工期延长的责任应该谁来承担呢?


李苏律师:在确定工期延长的责任承担主体之前,需先分析导致工期延长的原因。一般分为三类:一类是消费者原因导致,比如消费者未及时结清阶段性工程款或未及时验收导致工期延长,或者消费者改动装修方案、增项导致工期延长,或者消费者未及时购买工程材料导致工期延长。这三种情况下,消费者只能自行承担工期延长的相应后果。第二类,是装修方的原因导致的延期,依照法律规定,对于因施工单位施工进度安排不合理、工程质量不达标、设计方案改动而导致工期延误的,消费者可按照施工合同约定要求施工单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期拖延违约金。如果没有违约金约定,可以主张实际损失。第三类,是不可归因于装修方和消费者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延期,比如因为金砖会议政府要求停工、或者是自然灾害等原因。对于这类的原因,在家庭装修的合同里面,工期一般都明确约定顺延,双方都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该种情形是否可以顺延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而发生争议,法院会从相关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来综合判断工期能否顺延以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海蕾主播:9月中旬时,厦门发生疫情时,政府部门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措施,家庭装修在这个期间基本都处于停工的状态,请问如果装修方因疫情防控措施没办法在约定的工期内施工,消费者还能要求装修方承担违约责任吗?


苏礼墩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7条有对该情况进行明确规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发包方请求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请求延长工期的,人民法院应当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酌情予以支持。”因此,如果确实是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工期延误的,消费者是不能要求装修方承担违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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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