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动态
我所柳冰玲律师、蔡甄如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解读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11月11日,我所柳冰玲律师、蔡甄如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运输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观众进行了交流。

27.jpg

以下为节目回顾

 什么是运输合同?

海蕾主播:大家知道,今天是有“购物狂欢节”美称的双11,是名副其实的******购物节。一购物,一定需要快递,涉及到“运输合同关系”。今天两位律师要给我们普及的是《民法典》中有关“运输合同”的相关内容。通俗地说,运输是“人”和“物”实现交流的重要纽带,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需要寄快递、上下班乘坐公交车、地铁、出租车,出差旅游需要搭乘飞机、动车、轮船,那么,请教下两位律师,这些都涉及运输合同吗?到底什么是运输合同呢?


蔡甄如:《民法典》第809条对什么是运输合同有明确的定义,简单来说,就是运输的人将乘客或者货物从起点运输到约定的终点,由乘客、委托运输的人或者是收货人来支付相应对价的一份合同。举个例子,你早上在广播电视大楼门口叫了一辆出租车,上车后,你对司机师傅说:“到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到思明法院后,你向司机师傅支付车费10元,这个过程你就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


为什么运输合同我们身边到处都是,因为运输合同的订立非常简单,《民法典》没有专门规定运输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需要签字盖章等等,我们生活中常见的运输合同有各种各样形式的,比如口头订立、微信线上下单这些形式都可以。因为运输合同订立非常便捷,所以我们身边随处可见运输合同。


怎么判断订立了一份运输合同?

海蕾主播:听到这个例子,大家可能都会觉得自己每天都在订立运输合同,但如何判断是不是订立了运输合同呢?


柳冰玲律师:下面教大家一个简单的识别方法:运输合同定义中包含的主要的合同义务就是识别什么类型的运输合同的关键。那么,运输合同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什么呢?概括地说,包括两项:一项是运输旅客或者货物行为,另一项是支付运费。举例来说,


1、就第一项主合同义务来说,运输旅客或者货物行为

(1)从运输行为来说,“运输”需要使用运载工具将旅客或者货物从一个地方运往另一个地方(比如,从广电大楼到五一文化广场),从而实现地理上的位移。那大家可能会想,还有不是运输合同的运输吗?答案是当然有。事实上,有些运输行为不使用运载工具或者位移对象不是旅客或者货物,那么就不是典型运输合同法律规范所指的运输行为。比如,电信电话传送,就没有使用运载工具,不是运输合同。

(2)从运输对象看,货物运输一般是要有用、适合保管、并须要在运输人保管下运输的。简单来说,如果委托他人搬运物品抛弃,虽然存在位移但其对象不是有用的货物、也无需受托人承担运输合同下的保管义务,那么可能构成承揽或者雇佣等其他性质的合同。


2、就第二项主合同义务“运费给付”来说,这也是判断是否构成运输合同的关键。比如,如果雇主让雇员运输货物,雇员因从事运输所得的报酬是工资而不是运费,那么,雇主和雇员之间还是雇佣关系而不另行成立运输合同。所以,有没有支付运费也是判断是否是一份运输合同的关键。


前面说的我们再总结下,判断是否是运输合同看两个方面,第一,是否有运输乘客或者货物的行为;第二,是否支付了运费。


运输合同有什么种类?

海蕾主播:谢谢两位律师刚跟我们分享的什么是一份运输合同。就像我在节目开始举的那些例子,运输合同我们身边到处都是,运输合同有很多种类,那么日常生活中,我们怎么判断是一份什么类型的运输合同呢?


蔡甄如:正如主持人刚刚所述,随着运输业的发展,运输合同的种类也越来越多元了,下面我就以四种不同的分类标准举例如何区分不同的运输合同:


1、以运输对象为标准划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旅客运输合同和货物运输合同两大类,通俗地说,也就是运人和运物的合同。这是运输合同******的两种分类。


2、以运输方式或者运输工具为标准划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海上运输合同、管道运输合同等。我们不一一列举了,也就是看旅客或者货物搭乘的是公路运输工具(比如出租车、公交车等等),还是动车、飞机、轮船,其中轮船看是在海上行驶还是在内陆行驶又有不同的区分,而特殊的物品需要通过管道进行运输,比如石油、天然气等。


3、以承运人(或者说运输人)多少为标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单一的运输合同、联合运输合同,单一的运输合同是指一个承运人运用一种运输方式进行运输。举个例子来说,大多数朋友们平日上下班坐公交或者打车,用到的是单一的运输合同。如果坐地铁的朋友们,下了地铁需要转一站公交,这就叫联合运输合同。更典型的是,如果是住在鼓浪屿或者漳州港的朋友们,可能上下班需要先坐地铁、公交、然后坐轮渡,这里用到的就是多个承运人运用多种运输方式的联合运输合同。


4、以运输路线是否在一国之内为标准划分,运输合同还可以划分为国内运输合同和国际运输合同。


为什么要区分运输合同的种类?


海蕾主播:听律师说完,可能大家会有疑惑,为什么法律要把运输合同要分这么仔细?


柳冰玲律师:这是因为交通运输业是我们国家基础行业,关系到整个国家和我们每一个人的公共安全,所以国家制定大量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对铁路、水运、航空等运输资质和运输安全技术进行强制性规范。


事实上,运输合同相关法律体系是相当庞杂的,例如《民用航空法》、《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都规定了从事相关运输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还有《海上交通安全法》、《海商法》、甚至是我国参加或者缔结的有关国际条约和规则,这些规定对于各类运输合同的订立、效力与履行均会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对运输合同进行细化分类,当确定是哪类运输合同之后,才能确定适用哪类法律规定。也就是说,运输合同分得细了、分得清了,大家以后万一发生纠纷了,才能找到正确的法律依据。


以案释法:公交公司在订立运输合同前的义务


海蕾主播:那就以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搭乘的公交车为例,如果在搭乘过程中出现纠纷,应当适用哪些法律规定呢?


蔡甄如:2010年厦门发生了一个涉及公交车运输的非常典型的案例,我给大家介绍一下案件发生的背景。2009年的时候,公交车司机李某驾驶公交车在某个公交车停靠站停稳后打开车门,等待乘车的乘客依次上车。当排在最后的王某手扶着车门正准备上车的时候,他突然仰面垂直倒地,后脑勺流血。司机李某见状,与公交车上其他乘客交谈以证明车辆未碰到王某后,就驾车离去了。此后路人赶紧拨打120求助并报警,后来经医疗人员现场确认王某当场死亡,派出所经查明后认定王某是意外死亡。还有一个重要的案件背景是王某死亡前患有较严重的肾病,已进行了长达一年多每周两次的血液透析。


发生了这件事后,死者王某的四个子女就将公交公司起诉到思明法院,认为被告没有尽到对乘客安全注意的义务,在原告父亲仰面倒地的情况下没有立即救助就驾车离去,导致原告父亲未能得到及时救助。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死者王某是因其自身原因摔倒致死,而且由于死者是在准备上车且手都未扶到上客门之前就直接仰面倒地,所以王某与被告之间还没有订立运输合同关系,被告并不需要承担原告诉称的“对乘客安全注意的义务”。


海蕾主播:这种情况下似乎王某和公交公司的运输合同还没有订立,公交公司是不是不用承担任何责任?法院是怎么判决的呢?


柳冰玲律师:法院认为这个案件有两个争议焦点,一个是王某和公交公司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一个是公交公司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王某是在公交车停靠后,准备上车的过程中,突然仰面倒地并最终意外死亡,根据当时仍然有效的《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本案中,王某尚未上车购买车票或出示相应免费乘车的相关证件并为公交公司查验认可,因此,王某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尚未成立。那这是法院认为的第一个争议焦点,通俗地说,因此这位王某还没买票、也没有出示免费证件,所以跟公交公司没有订立运输合同。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法院认为,本案事发时,王某已年满77周岁,并患有较严重的肾病,已进行了长达一年多每周二次的血液透析,可见其身体虚弱。但其出行却没有亲友陪同,而是独自一人乘车,况且当其右手扶着车门正准备上车时,其所要乘坐的公交车已经停稳,导致其仰面垂直倒地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所以王某对其自身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也即是85%的责任。被告司机在王某倒地后,也负有法定的保护和救助义务,但他却怠于行使,选择驾车离开现场,使王某失去获救的可能性和******时机,其对王某在当时境况下持不作为的放任态度,根据当时的《合同法》规定,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存在缔约过失,对王某的死亡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也就是15%的责任。被告司机李某是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其后果应由作为用人单位的被告承担。


海蕾主播:公交公司要承担的这个“缔约过失责任”具体是什么意思,能展开讲讲吗?


蔡甄如: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为过错违反了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当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所谓的先合同义务,就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具体到本案中,公交车在途经公交停靠站停车,并打开车门邀请不特定的候车乘客上车时,属于向不特定的候车乘客发出乘车要约。候车乘客上车或准备上车就是对要约人要约的承诺,司机停稳车并打开车门与乘客准备上车的过程就是双方缔结运输合同的准备过程,此时作为承运方的公交车司机产生了先合同义务,也就是对乘客的人身及财产负有保护义务。因此,在乘客准备上车过程中倒地时,公交车司机应对乘客实施救助,但公交车司机未及时救助乘客,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其违反义务的行为与乘客死亡的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公交车司机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应对乘客的死亡担责。


运输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海蕾主播:那关于因为运输合同产生的纠纷,我们具体是要去哪里起诉呢?你们刚刚陈述的这个案件刚刚听到好像是在思明法院起诉?


柳冰玲律师:关于因为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是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举个例子来说,我们双11买的一件衣服,这个运输合同的始发地是在杭州、目的地在厦门、运输公司的注册地在广州,那么,杭州、厦门、广州的法院都有管辖权。同时,因为我国设有专门的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所以涉及海上运输、铁路运输的纠纷可以向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比如,我们厦门海事法院就审理发生在海上的运输合同纠纷。



海报第二十七期-.jpg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