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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苏礼墩、王琼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解读技术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11月18日,本所苏礼墩律师、王琼律师受邀参加厦门综合广播电台海蕾主持的《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民法典》中有关于技术合同的相关内容,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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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目回顾

 技术合同交付的是什么?

王律师:今天我们想和大家聊一聊技术型企业比较可能会遇到的,关于技术合同的法律问题。目前国家鼓励科技创新,技术交易市场也越来越繁荣,《民法典》中也引入了技术合同一章,在《民法典》规定的十八种典型合同中,除技术合同之外的其他十七种合同类型均可看作传统的不适用于技术领域的非技术合同。技术合同是与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交易相关的各种合同的总称,不是指某一种合同,而是技术交易领域中的合同集群。技术合同是知识形态的商品通过市场进行交换的法律形式。签订技术合同的根本目的是将已有和待开发的技术从理论研究领域投入应用领域,增强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海蕾主播:刚王律师提到技术合同是技术交易领域内的合同类型的统称,能否请苏律师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帮我们理解什么类型的合同属于技术合同呢?


苏律师:假设A企业在运营过程发现其需要一款招投标管理平台来优化内部管理流程,但A企业自身的研发能力有限,于是A企业通过市场调研找到了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B企业,B企业在了解A企业的需求之后发现,目前市场上并没有现成的完全匹配A企业需求的招投标管理平台,但B企业认为其技术团队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开发出该平台,于是双方在协商后签订了技术合同,如果A企业只出钱而不派人参与研发,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如果A企业既出钱又派人参与研发,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合作开发合同。如果这项技术在合同签订之前B企业已经研发出来,A企业出钱向B企业购买,那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技术转让合同。如果A企业只是找B企业对招投标管理平台的功能能否实现做一个技术可行性论证,那么双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为技术咨询合同或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合同的细分类别主要就包括以上这几类,一般来说,技术开发合同多属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本质上是买卖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属于劳务提供型合同,表现为委托合同和居间合同。


海蕾主播:听了两位律师的解读,我们对技术合同交付的标的物,以及技术合同类型有了一个大致的认识。那么如果技术合同交易的是一项无形的技术,那么合同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容易产生纠纷呢?


王律师:技术合同标的与一般合同标的******的不同点即在于其标的物的无形性,这种标的物的无形性导致很多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自身将签订的合同及其实现的成果并不十分熟悉与了解。技术活动是一种复杂的智力性创造活动,它比其他社会活动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即便是具有很高技术水平的研发者也无法保证每一次的研发活动都取得成功。因此,无论是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还是咨询服务合同,所有的违约行为均与技术密切相关,争议的问题主要是技术的内容或者服务的质量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约定,技术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等。由于技术开发的风险性和技术实施效果的不稳定性,无论是技术开发合同还是技术许可或者服务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都是基于对合同目的实现的可能性大小的主观判断,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并不是所有技术合同均能得到完美履行。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种种原因,违约的情况是难以避免的,纠纷也经常发生。


海蕾主播:那目前国家有出台统计数据显示技术交易市场中技术合同的签订数和交易金额吗?


王律师:科技部在2020年2月发布2019年全国技术市场交易数据显示,2019年全年全国共签订技术合同超过48万项,成交额突破2万亿元,技术开发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咨询合同这四类合同中成交额居榜首的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开发合同位居第二位,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额涨幅******。按技术领域统计,成交金额居前三位的是电子信息、城市建设与社会发展和先进制造领域。各技术领域中,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领域技术合同成交额增幅******。按技术交易主体统计,企业法人继续保持技术交易主体地位,共输出技术超过32万项,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91.5%。高等院校输出技术超过10万项,成交额为592.9亿元。科研机构输出技术4.5万项,成交额为820.6亿元。按知识产权类型统计,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超过16万项,占全国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41.5%。其中包括技术秘密合同8.7万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合同4.9万项,专利技术合同2.1万项。


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有什么联系?

海蕾主播:提到知识产权,想问问两位律师,技术合同和知识产权有什么联系吗?


苏律师:从功能目的来看,技术合同与知识产权两种法律制度均是为了保护和促进科技创新。由于技术合同中都会与某项“技术成果”相关联,而技术成果本身往往会涉及一些知识产权权利,例如合同中需要约定相应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软件著作权等是应当归甲方所有还是乙方所有?权利拥有方是拥有相关知识产权的使用权还是所有权?交付的技术成果如果其中一方后续自行对技术进行改进,那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如何归属以及利益如何分配等?这些都是技术合同中可能涉及知识产权的内容。但有时技术合同交易并不以明确的知识产权为前提,且技术交易所涉及的技术形态并非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完全覆盖。


海蕾主播:想问问两位律师,《民法典》中对技术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有相关的规定吗?


王律师:技术成果归属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技术合同中的核心问题。《民法典》中依据不同的技术合同类型对技术成果归属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订立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时,双方应当就开发成果的归属进行协商约定。《民法典》规定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而在技术合作开发合同中,由于双方当事人均从事了技术研发工作,因此,新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开发的双方当事人共有,若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但是,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在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委托人利用受托人的工作成果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委托人。而针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如何归属以及利益如何分配的问题,当事人之间可以在合同中提前约定,没有约定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归改进方所有,其他各方无权分享。


海蕾主播:那么在签订技术合同的过程中针对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两位律师能否给出一些建议?


苏律师: 在企业签订技术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知识产权保护内容以及权利归属等内容,特别注意双方原有的背景知识产权是否可以无偿使用以及新产生的知识产权的内容约定。同时,合同中提供技术的一方应当在技术合同中担保承诺不侵犯第三方合法知识产权,若发生侵害第三方权利的情形应由技术提供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赔偿责任,同时相对方可以免责。在签订技术合同的过程中,应当明确双方的知识产权保密义务。在合同签订前,双方最好先签订单独保密协议。


海蕾主播:那么在公司与公司内部技术人员之间,关于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否也会产生争议?


王律师:是会发生争议的,由于技术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财产权和人身权,财产权指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和所有权,人身权指的是技术成果的署名权及取得荣誉奖励的权利。技术成果的人身权均归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所有,但财产权是归公司还是归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需要区分该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还是非职务技术成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确认职务技术成果的标准有两条:一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二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是职务技术成果,则相应的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公司所有。公司若预转让该职务技术成果,则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如果属于非职务技术成果,则相应的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如果在研发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那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由合同中哪一方承担呢?

海蕾主播:了解完技术成果的归属,我们下面来聊聊技术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形,例如在技术开发合同中,实践中是否会出现技术瓶颈而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


苏律师:技术开发合同的高风险性是不言而喻的,是否能够如愿以偿研发出新的技术成果,不仅仅取决于研发方的主观努力,还取决于诸多的外部条件,比如现有技术水平等,在研发过程中很可能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难题。实践中常会出现这样一些情况:例如,交易双方在签约前对拟研发的技术认识不足,在履约过程中发现以现有知识、能力或者设备条件下难以实现,或者即使可能实现,但成本极其高昂,将远远超过获得的收益,一方由此提出终止履约;或者,在研发过程中,发现竞争对手已先期取得或使用该技术,或者已推出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交易一方认为继续履约没有必要,希望终止合约;再比如,在研发过程中,研发方出现技术人员变动,从有能力研发变为无能力研发,导致研发方提出终止履约。


海蕾主播:那么如果在技术研发过程中出现了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最终导致研发失败,那相应的违约责任应由合同中哪一方承担呢?


王律师:如果仅仅依据合同条款的字面约定,显然应当认定研发方没有履行义务,构成违约。但这种情况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违约行为,也不属于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因为技术合同义务的履行方无论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己尽力履行义务。正因为技术合同的特殊性,《民法典》第853条规定,因出现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该风险责任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风险责任由当事人合理分担。该条将这种特殊情况规定为技术风险。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出现了技术风险,即出现了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是比较难判断的。常规来说,技术风险的构成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研究开发人主观上尽了******的努力;二是研究开发课题在现有技术水平下具有足够的难度;三是本领域的专家或者技术人员认为开发失败是合理的失败。对于这三个构成要件的判断,实践中非常困难。对于研究开发人员主观上是否尽力******努力的问题,只能通过研发人客观上完成了哪些具体工作推断其主观上是否尽了******努力。当事人能够提供给法院审查的证据材料主要是研究方在人力物力和时间精力方面的投入情况,以及所完成的课题论证、设计图纸等等。但究竟是否在主观上尽了******努力,仍应由法官综合判断。对于研究开发失败是否属于合理的失败,主要应参考本领域专家的意见,目前也没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具体到违约行为上,主要表现在认定某一行为究竟属于技术风险还是违约行为、是适当履行还是不适当履行,均要符合技术合同所涉领域的科学规律。法官无论做出何种判断,均要有令人信服的科学知识作为依据。


海蕾主播:原来是这样。那么在何种情况下技术开发合同的一方能够主张合同解除呢?合同解除之后已经支出的费用双方应当如何承担呢?


苏律师:根据《民法典》第857条的规定,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也就是说,合同涉及的技术一般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都尚未掌握的,不是一项成熟或基本成熟、直接可以使用的技术。如果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已经由他人研发并公开,则技术合同的履行就没有意义,此时该技术合同可以解除。对于因此种情况而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往往都没有过错,实际上是一种风险责任。对于这种风险责任,如果当事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由双方合理分担风险责任。也就是说,对已经进行的研究开发工作所支出的开发费用,是委托开发的,委托方应当支付,但研究开发方不宜收取收益;是合作开发的,双方应按比例承担有关风险责任。


签订技术合同的企业能够享受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海蕾主播:聊了一些技术合同的法律问题之后,觉得技术合同虽然离普通群众较远,但对于企业来说还是挺常见的,特别是针对技术型企业,想问一下两位律师,政府对于签订技术合同的企业在税收层面是否有相应的优惠政策?


王律师: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企业支付的技术价款、报酬、使用费或者佣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摊入成本;对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技术交易额收入,免征增值税和所得税等。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的企业,可在纯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经费作为相关技术人员的津贴和奖励,奖励金额均不计入单位奖金总额。另外,技术合同登记数量和合同金额是科技项目参与评奖的重要参考指标。经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交易额是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年审复核、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的重要考核依据。技术合同由科技部采取“认定登记制度”,未申请和未予登记的技术合同,不得享受“税收、信贷和奖励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海蕾主播:那么在技术合同申请登记过程会不会因为技术合同存在一些问题导致无法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王律师:相关部门在进行技术合同登记时会依据政策规定审核合同本身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及属于何种技术合同,假设签订的形式上是技术开发合同但实质内容是技术服务内容,或者签订的是技术开发合同但实质内容只是利用高校先进、现代化的仪器设备或先进、新颖的技术手段为企业的新品研发活动提供样品处理、检测而没有进一步进行合作研究开发,没有相应的技术创新内容,这类合同是不能被认定为技术开发合同登记备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再例如有一些高校或科研机构以XX课题项目、XX研究项目签订的技术合同,有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基础性研究项目不予登记。还有一种情况是合作研究开发项目中双方签订有合作开发合同,但合同中明确各自的研发项目,自己承担自己的研发费用。由于这类合同双方没有收款也就不存在开票交税的问题,也就没有申请减免税之说,对这类合同也会被认为属于自主研发项目,无法进行相应的认定登记。


海蕾主播:节目的最后,两位律师有没有其他什么话想跟听众朋友分享的?


苏律师:最后想和大家说的是,技术活动是一种复杂的智力性创造活动,它比其他社会活动具有更大的风险性和复杂性,因此技术合同的内容约定至关重要,特别是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配方法和验收标准等。在司法实践中,涉及技术合同纠纷的案件,往往集中在技术成果归属、收益分配、是否达到验收标准等核心条款上。同时,与履行合同有关的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和技术评价报告、项目任务书和计划书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等也是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存在违约等情形的判断具有重要意义。合同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也是合同的重要内容,约定明确不仅有利于合同履行,也可避免争议。



提问与答疑环节


热心听众1:律师您好,刚听到技术型企业签订技术合同在税收上有优惠,想问一下两位律师如果企业在厦门,具体的优惠政策是什么?


王律师:具体的优惠政策是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我市企业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并经我市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年实际技术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及以下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0.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为100万元。


热心听众2:如果我们公司和境外的一家公司签订技术转让合同,需要额外注意一些什么呢?


苏律师:如果技术合同涉及境外因素,则需要依据我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合同登记备案或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请。我国技术进出口分为自由进出口、限制进出口和禁止进出口三类。其中,自由进出口实行事后合同登记备案,限制进出口的须申请许可证,列入禁止类的技术则不得进出口。对限制类和禁止类的技术进出口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由商务部会同科技部制定、调整并发布目录。如果企业在未取得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情祝下,出口限制类技术可能会使企业受到警告、处罚,企业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可能会被暂停或取消,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热心听众3:律师你们好,我们是一家科研机构,有一家公司跟我们签了一份技术合同但至今没有支付第二阶段的技术开发费用,我们想起诉对方,请问我们应当到哪个法院去提交材料?


王律师:由于技术合同可能会涉及专业的技术认定,因此在法院管辖的规定会有一点特殊。如果双方当事人是按照非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书面约定管辖法院,而合同性质确属技术合同纠纷的,如果约定管辖的法院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有管辖权,则约定管辖有效;如果约定管辖的法院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不具有管辖权,则应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上判断应当由哪个法院管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技术合同中涉及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专利时,还应当考虑知识产权案件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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