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社保费争议是否属劳动仲裁受案范围、受时效限制?


▼本文作者▼

微信图片_20211203082049.jpg
陈宗敏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律师调解员

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法学专家

厦门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律师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


柳冰玲2021.jpg
柳冰玲 律师

福建省优秀党员律师

厦门市优秀党员律师

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入选福建省、厦门市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副主任

厦门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高某入职某装修公司,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亦未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20年5月,高某在《离职申请书》中离职原因填写“个人原因申请工作地点变动”。


2021年4月,高某提起劳动仲裁,主张:1、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因公司未缴交社会保险费双方沟通无果后提出离职,故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3、公司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补缴社会保险费。


某装修公司答辩:1、但高某在《离职申请书》确认的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故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行政管理关系,不属于劳动仲裁范围;3、高某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已超过仲裁时效。


争议焦点
1
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金?
2
办理、补缴社会保险是否属于劳动仲裁受案范围?
3
补缴社会保险登记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


裁判结果
01

因高某在《离职申请表》中载明离职原因系“个人原因”,故系高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02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鉴于双方在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存在劳动关系,故某装修公司应当为高某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双方当事人应当缴纳该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律师说法
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等行为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是否需要经济补偿金需以劳动者解除合同的事由作为独立判断标准。本案中,虽然公司存在未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但劳动者的离职原因与公司的该违法情形无关,故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参考案例:(2020)渝0106民初18473号、(2017)苏0205民初3690、3850号、(2017)苏0102民初4940号

2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并未排除因社会保险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于该规定的理解,各地市解读不同。例如,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关于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的通知》,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本市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再受理社会保险缴费争议案件。当事人应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通过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或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社会保险缴费问题。”


在《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认为:“对于那些已经由用人单位办理了社保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发生的争议,应由社保管理部门解决处理,不应纳入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则属于典型的社保争议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本文认为,从杜万华法官的表述看,属于受理范围的始终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劳动者要求办理及补缴社会保险登记属于 “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可能通过社会保险行政机关予以行政解决。而实务中,即便有胜诉裁决,由于对社会保险登记业务、社会保险费补缴业务的办理,仍然依赖于社会保险机构具体的办理规则,事实上仲裁或者法院是难以进行精准判断。


但在该案中,仲裁机构认为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并支持劳动者的该仲裁请求。

3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对于缴交社会保险费是否受仲裁时效限制的问题,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缴交社会保险费不受仲裁时效限制。《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应全额补缴,没有时效的限制。另一种观点认为,缴交社会保险费受仲裁时效限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由于社会保险费的争议同属于劳动争议,故也应适用一年仲裁时效限制。


该案中,考虑缴交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制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即应当负有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具有强制的社会管理性质,不同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履行的其他一般性义务。因此,用人单位为员工缴交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不因超过仲裁时效而自然消灭。



— 原创声明 —

以上文章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