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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陈静、苏腾云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解读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12月2日,我所陈静、苏腾云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观众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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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目回顾

 发生在您身边的委托合同?

海蕾主播:两位律师今天要给我们普及的是《民法典》中有关委托合同的相关内容。请两位律师为我们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委托合同?《民法典》对委托合同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我们日常生活中有哪些常见的委托合同呢?


陈律师:今天我们给大家分享的法律知识是《民法典》合同编的有名合同——委托合同。相信各位听众朋友们对“委托合同”尤其是“委托”一词并不陌生,小到委托邻居帮忙照看宠物,大至政府行政部门委托项目公司进行拆迁,都是委托合同关系。“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由于社会分工的发展,事必躬亲,不太可能,民事主体需要通过委托合同,委托他人处理各项事务。委托合同成为民商事领域中扩展意思自治、弥补意思自治主体能力不足的重要方法。因此我们也常说委托合同是“民事主体手脚的延伸”。《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对委托合同的定义是:“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从广义上讲,委托的范围十分宽泛,委托人委托受托人处理事务,都属于广义上的委托。在现代社会,委托型交易更是日益发达,劳动合同之外的劳务关系往往可纳入委托合同的范畴。比如《委托代理合同》、《委托销售合同》、《不动产委托管理合同》、《委托投资协议》等,当然还有当事人与我们律师签订的《诉讼代理委托合同》即是典型的委托合同。


苏律师: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委托加工合同》、《房屋出售委托合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虽然名为委托合同,但这些合同实际上属于承揽合同、中介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等民法典合同编所规定的有名合同,应当优先适用于合同编对此类合同的专门规定。只有在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参照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海蕾主播:刚刚两位律师提到委托合同的范围十分广泛,那是不是所有事务都可以进行委托呢?法律对这方面有什么限制呢?


苏律师:虽然委托的范围很广泛,但提醒各位听众朋友订立委托合同时应注意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委托事务既包括事实行为,也包括法律行为。除以下事项外,委托人都可以委托受托人处理:(1)具有人身属性的法律行为或事实行为:如收养关系的建立或终止、婚姻关系的产生和消灭、立遗嘱、结婚等。(2)违法事项:如委托购买毒品、销售淫秽物品、委托代替参加考试等。(3)违背公序良俗事项:如委托代孕等。也就是刚才所说的这三类事项是不可以进行委托的。如果委托事项不合法,那么委托合同是无效的。


相比于其他常见合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有哪些特别的权利和义务?

海蕾主播:两位律师能否进一步介绍一下相比于其他常见合同,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有哪些特别的权利和义务?在委托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注意哪些义务呢?


陈律师:对于委托人而言,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同时委托人应当偿还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并支付利息。注意,这里的费用并不是指支付给受托人的报酬,而是指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所支出或垫付的正常花费,比如差旅费用、运输费用、仓储费用、交通费用、邮寄费用等。当然,委托人还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海蕾主播:如果受托人没有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还需要支付报酬吗?


陈律师:要的。委托事务不以处理完毕为必要,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关于报酬支付问题,如果双方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报酬,如果没有约定,那么也应当按照完成委托事务的一定比例或者按照商业惯例支付报酬。


海蕾主播:刚才陈律师介绍的是委托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能否介绍一下对于受托人而言,应注意哪些义务呢?


苏律师:对于受托人而言,应当要注意如下义务:一是遵守委托人指示的义务,二是亲自办理受托事务的义务,三是报告披露义务,受托人在履行委托事项中,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请求,随时或者定期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并且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如清单、发票、各种账目、收支情况表等。四、转移利益的义务即转交委托事务所取得财产。受托人因处理委托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及其孳息等利益和权利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另外受托人还应当对委托事务进行保密。


海蕾主播:那么对于委托事项,受托人可以转委托给其他人处理吗?


陈律师:原则上是不可以的。委托是基于一定的人身信任关系而产生的。委托人之所以选择受托人,是基于对受托人的能力、资格、品行等方面的信任。因此,委托合同的订立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具有相互信任的关系为前提。正是基于这种高度人身性的信任关系,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原则上没有转委托的权利。只有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例外:一是经委托人同意或者追认,受托人可以转委托给第三人,但是受托人仍对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二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比如受托人身患重病,无法亲自进行委托事项的处理。


委托合同可否任意解除?

海蕾主播:刚刚两位律师说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之间的高度信任关系,那么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信任关系破裂,委托人或者受托人是否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呢?法律对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苏律师:可以的。《民法典》规定委托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是委托合同中的法定权利。 但实践中,具有委托合同以外的因素的合同一般不认为有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只能适用于单纯的委托合同关系,也就是说,如果合同中除了委托关系还有其他法律关系,不是单纯的委托性质,则合同当事人不能行使任意解除权。比如在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413号案件中,申请再审人天长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宇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约定天长公司委托中宇公司对外销售房屋,同时剩余未销出房屋由天长公司购买,人民法院认为其虽有诸多条款为委托合同性质,但其实质规定含有包销成分,不能认定为单纯的委托关系,也不适用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海蕾主播:刚才苏律师介绍说委托合同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可以随时解除合同。那如果说,我担心对方任意解除合同,我可以增加条款限制对方的解除权吗?


陈律师:海蕾主播您所提的问题是司法实践中比较具有争议的问题,就是说委托合同中能否通过约定放弃或者说排除任意解除权。一般认为,对于无偿委托合同由于双方之间的高度人身信赖,不能约定排除任意解除权。对于有偿委托合同而言,学界和司法判例中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服务机构的专业化、职业化,有偿商业委托合同日益增多,因此认为限制有偿委托合同的任意解除权有效。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编制的《民法典理解与适用》的观点:认为任意解除权不应做限制,而是通过加大赔偿责任的方式予以规制。 也就是说今后的司法裁判方向可能会认为:限制委托合同解除权的条款无效,但是需要加大解除方的赔偿责任,不限于直接损失,还包括继续履行合同的可得利益。通过这种方式来增加对方任意解除委托合同的成本。


违约了如何救济?

海蕾主播:能否请两位律师帮我们普及一下,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一方违约了,应当承担怎么样的赔偿责任呢?


苏律师:赔偿责任涉及两个方面。首先是解除合同的赔偿责任。关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后的损失赔偿范围,由于原来的《合同法》第410条未明确具体范围,通常法院只判赔直接损失。本次民法典修改区分了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的赔偿责任。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对于无偿委托解除方仅需赔偿直接损失,有偿委托除了需要赔偿直接损失外还需赔偿可得利益损失,更好地保护了受损方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为了处理委托事务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甚至为此特别设立了公司,如果仅支持直接损失显然对受托人极不公平,还应该支持可得利益的赔偿。


其次是受托人的过错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对于无偿委托合同而言,赔偿门槛较高,因为受托人并无收取相应对价,只有在其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能苛求其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订立委托合同有哪些风险和建议? 

海蕾主播:除了上述任意解除的风险外,订立委托合同还有哪些风险点?针对这些合同风险,两位律师能不能为各位听众提供一些建议呢?


陈律师:对于委托合同而言,委托人最容易面临的是第三人追责的风险。因为委托合同是一种法律效果归属于委托人的合同,也就是说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与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针对这些合同风险,建议各位听众朋友:当您要进行一个事项的委托时,从委托人的角度,首先要注意的是对受托人进行主体资格审查,尤其是在受托人需要具备专业资质或经营资格才能行使受托事务的领域,如强制性产品认定、进出口代理、律师诉讼代理等。如果受托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可能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甚至合同无效。因此我们建议委托人应审查受托人的履约能力和资质,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受托人承诺具备资质,并将资质复印件作为合同附件,由受托人签署确认其真实性。


苏律师:其次我们也建议各位听众选好合同名称。由于委托合同十分宽泛,实践中很多人将委托他人劳务行为均约定为委托合同,导致了任意解除和第三人追责的风险。我们建议如果能明确合同性质的情况下,尽量用具体的合同名称来命名。比如用承揽合同、中介合同、运输合同等来命名,如果没办法确定合同性质的情况下,也可以用XX服务合同来命名,避免被认定为委托合同面临被任意解除的风险。


再者,我们建议对具体的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事项的范围、授权范围等进行明确约定:受托人通常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因此应注意授权范围。若授权不明,委托人可能面临向第三人担责、承担额外费用等风险。建议对具体的委托事项以及委托事项的范围、授权范围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就相关责任产生互相推诿的情形。


提问与答疑环节

热心听众1: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签订《全国代理销售合同》,这类合同也属于委托合同吗?是不是对方也可以任意撤销?


陈律师:感谢这位听众的提问。我认为还是应该看合同内容具体分析。有些代理销售合同名为代理,实为买卖。针对这一区别一个比较简单的判断方法是看货物所有权有没有转移至代理商名下,如果有,那么就是买卖合同,那么就不能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合同不能任意解除。如果是委托合同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对合同代理权限、代理时限等作出明确约定,以免在实际履行的过程中超出代理权限产生不必要的风险。


热心听众2:律师好,我向张老板购买了一批建材并且跟他签订合同,但是付款后对方迟迟没有发货,后来张老板跟我说这批货实际上是李老板委托他出售的,李老板没有将货给他 ,他也发不了货。这种情况下,我能不能直接去找李老板呢?


苏律师:可以的。一般来讲,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您跟谁签订合同,就应当向谁主张权利。您说的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属于间接代理。根据您刚才所描述的情况,您可以突破合同的相对性选择张老板或实际交易人李老板作为相对人主张交付货物,但是要注意一旦选定相对人,便不得更改。也就是说您要么选择与张老板缔结合同,要么选择与李老板缔结合同。根据您刚才所说的情况,如果货物确实是在李老板手上的话,建议选择与李老板缔约更容易实现合同目的。


热心听众3:我想请问一下律师,我最近委托一个朋友进行理财,他承诺保障我的收益,如果理财亏损了,我可以向他要回本金和收益吗?


陈律师:这位听众您所提到的情况属于非金融机构的委托理财合同。对于这类合同,如果是约定了保底条款,司法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民间借贷合同,这种情况下对于保底条款仅能支持法定利息,不能支持过高的收益。另外司法实践中也可能认为因受托人缺乏相应的资质、违反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认定为无效。最近,思明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跟您的情况有点类似,原告委托同事炒期货,亏损了上百万。最终法院认为双方事实上存在委托合同的法律关系。但认为两人违反了我国有关金融法规,认定双方的委托合同无效。同时,对于这个上百万的损失,法院认为双方都存在过错,应按照各50%的比例承担过错责任。所以我们建议您如果确实要投资理财的话,还是将资产交由专业的、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理财更为稳妥。否则不管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都将可能遭受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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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