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动态
我所方凡佳、潘致强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解读合伙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1年12月9日,我所方凡佳、潘致强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合伙合同相关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观众进行了交流。


aab1dd1ef4f28c7e82745a5fbcd4fa8.jpg

以下为节目回顾

前言

海蕾主播:现代社会讲究团队协作,“搭伙”做事的情况很多。特别是2014年9月,李克强总理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提出了“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后,更是掀起了从未有过的创业热潮。“创业”代表着机遇,代表着财富,更代表着合作。今天两位律师要给我们普及的,正是《民法典》中有关“合作”的话题,也就是《民法典》合同编中的“合伙合同”。两位律师可以先跟我们简单介绍一下相关背景吗?


潘律师:好的。《民法典》首次将合伙合同“有名化”,用12个条文,从合伙合同的定义、合伙人的出资义务、合伙财产的归属和转化、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利润的分配和亏损分担规则、合伙债务的承担等方面对合伙合同进行了全面的规定。这里跟大家解释一下什么叫做合同的“有名化”。

学理上我们会把合同分类为“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是由法律赋予了特定名称以及具体规则的合同类型。对应的,“无名合同”就是法律没有确定它的名称也没有赋予其规则的一类合同。在《民法典》之前的《合同法》里,对于合伙或者合作关系,是没有“合伙合同”这一类规定的。也就是说,“合伙合同”过去在法律上其实是个无名合同。只不过我们国家还有一部《合伙企业法》,因此实践中很多“合伙合同”或者“合伙协议”其实是参照了《合同企业法》的规定。《民法典》直接将“合伙合同”列为有名合同,足以见得“合伙”这件事情在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和重要性。


方律师:潘律师的讲解很清晰。其实我们今天不仅仅是讲《民法典》中的“合伙合同”问题,也会涉及到《合伙企业法》的一些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目前仍然有效,而且我们很多合伙事务也都是通过设立合伙企业的方式来实现的,所以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织型态,希望大家能够了解。


海蕾主播:通过刚刚两位律师的铺垫,我听到了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合伙合同”,一个是“合伙企业”。它们的区别和联系是什么?


潘律师:主持人问了一个特别专业的问题。一言以蔽之,合伙合同是一种合同的名称与形式,而合伙企业是一种组织形态,如果从时间上来说,通常签订合伙合同在前,设立合伙企业在后。合伙合同区别于其他有名合同,有自己的特征。而合伙企业也不同于我们通常所见到的“公司”这样的组织形式。我先说一下合伙合同的特点,然后方律师可以接着讲解一下合伙企业的特别之处。


合伙合同有两个主要的特点。首先是合伙合同需要全体合伙人意思表示一致,是基于共同事业目的的共同行为,具有非常强的人合性。其次是合伙合同的本质在于共享利益、共担风险,因此合伙人要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合伙的关键所在。


方律师:我接着潘律师讲的这个内容,合伙的关键就是合伙人要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与一般公司法上所讲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非常不同的。基于此,我们可以进一步将合伙企业区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的全体合伙人均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企业允许一部分合伙人为有限合伙人,也就是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的方式在商业场景中运用十分普遍,很多大型公司都会以有限合伙企业的方式设立一个持股平台,以实现各种战略目的。


如何区分合伙合同与借款/租赁/劳动合同

海蕾主播:我想问一下,在我的印象里,合伙这件事就是有钱出钱、有力出力。如果我只提供劳力或者付出时间,实际没有出钱,这在法律上能构成合伙吗?会不会有什么问题?


潘律师:又是一个非常好的问题,因为合伙既可以是合伙人出钱进行合伙,也可以是出力进行合伙,还有以其他形式财产作价进行的合伙,比如不动产、知识产权等等。合伙关系有一个比较难的问题就是与劳动关系进行区分。因为确实如您所说,有些合伙是只出力不出钱,有些合伙则是又出钱又出力。如何区分这两者的关系,如何谈钱不伤感情,这就需要在签订合伙合同的时候进行详细的约定。


劳动关系具有鲜明的人身、组织和经济上的从属性,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按固定标准计算和领取工资。如果我们在合伙合同中约定以劳动方式出资,这就意味着这个合伙人的“劳动”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已经进行了作价。其在日常合伙事务中的付出具有更多的自主性,因为他是合伙人的身份,既共享利益,又要共担风险。因此,理论上只要合伙合同以及相应的劳动合同都写清楚,我们其实可以不排斥合伙人既当老板拿分红,又当员工拿工资。但是从现实感受来说,我们建议还是要把合伙人和员工这两种身份区分开来。


海蕾主播:是不是如果出钱的事情没有在合伙合同中约定好,也会被别有用心的合作者钻到空子呢?


方律师:是这样的。合伙合同最重要的是要约定如何参与合伙经营,如何进行盈余分配和风险承担。如果一方仅提供资金并收取固定回报,却不承担经营风险,那么即便这个协议的抬头写作“合伙合同”,也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借贷法律关系。我们曾经办理一个案件,讼争双方就为出资的款项到底是借款还是合伙出资打了多场官司。一方主张出资13万元是合伙出资,但又提供不了任何在合同订立后实际参与合伙经营和盈余分配的证据。另一方则主张出资是借款,双方不存在合伙关系,并且提供了一份双方签订的名为合伙实为借款的补充协议,以及每月向对方支付固定金额款项的银行流水记录。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为借贷法律关系。


潘律师:这里我们想延伸一下。还有一种入伙形式是以自有财产提供给合伙事业使用,也就是以物出资的方式。和前面同样的道理:如果一方提供物品后实际参与了合伙经营,也参与了分红、承担了风险,那么一般认定为合伙关系;如果一方提供特定物品后并不参与合伙经营,不参加分红也不承担风险,仅仅依靠物品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的让渡取得固定收入的,一般认定为租赁关系。提供物的一方基于合同取得如店面押金、物业费等费用的,一般会被认定为租赁行为。大家可以参考。


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合伙模式

海蕾主播:现在很多人在网上卖东西,很多网店也都是由合伙人或者搭档在一起料理的,所以我想替一部分听众朋友们问一下,如果网店只登记在个人名下,那还是合伙关系吗?


方律师:主持人讲到了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合伙模式。其实不只是网店了,像很多微信微博上的大V号,也有这样的问题。2019年上海法院判了这样的一个案件:涉案的微信公众号是以赵某个人名义注册的,实际由赵某、尹某、袁某和张某共同经营。这四个人通过发表文章来宣传产品,从而获取广告收入。那么通过这个公众号所积累的财富如何界定、属于谁,就成为各方争议的焦点。法院认为,公众号的注册登记系平台管理所需,不影响在合伙法律关系下依法对作为合伙财产的公众号的归属认定。涉案公众号承载了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即便仅注册在一方名下,但其使用收益等财产权利应归全体合伙人共有。


这个案例已经很好地解答主持人提出的问题。但我们还是建议,合伙之前一定先签署合伙合同,把合伙相关事项落在纸面,这样可避免很多不必要的纷争和麻烦。

合伙合同终止/合伙企业清算问题

海蕾主播:中国人讲“好聚好散”,约定好如何合作,是不是也要关注如何“散伙”呢?


潘律师:是的。主持人刚才讲“好聚好散”,其实还有一句话叫做“请神容易送神难”。创业之初,大家心都很齐,也不那么计较。时间久了之后,不管是赚了还是亏了,可能就会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有些合伙人认为合伙事业就像养育自己的孩子一样,是要长久投入的事业。有些合伙人则想要中途退出。这时候就要有合适的退出机制,“有进有出”。我们在裁判文书网中进行检索后发现,有关合伙合同的纠纷有很大一部分是出现在合伙合同终止之时以及之后的清算阶段,所以大家一定不要忽视了在合伙合同中完善这部分约定。


海蕾主播:两位律师是否有比较好的建议呢?


方律师:合伙“退出”问题,其实涉及到不同层次的法律概念。比如在合伙合同的层面,我们讲的是合同终止;在合伙企业的层面,我们讲的是退伙、解散、清算等等。为了便于听众理解,我先讲一下退伙这个问题,等下由潘律师跟大家交流一下合伙企业如何解散和清算。


考虑退伙时,我们建议大家在合伙合同中区分这两种情形进行设计,也就是根据退伙的原因区分为有责退伙和无责退伙。必须说明一下的是,这个分类既不是法律上的分类,也不是学理上的分类,是我们基于实务经验总结出来便于大家理解的。


无责退伙是指合伙人因客观原因不得不退出合伙事业的情况,比如合伙人生病、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其他不便继续参与合伙经营等情况。有责退伙是在合伙人侵害了合伙利益的时候,根据法律规定或者相关约定将其清退的情况,法律上也叫强制退伙或除名退伙。《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大家可以看到,这两种退伙的原因是不同的。我们建议在合伙合同中针对这两种不同的情形设置不同的退出方式,对于无责退伙给予宽容,有责退伙则严厉对待,这样方能体现正面激励的作用,体现一份合伙合同的真正价值。


海蕾主播:潘律师,那您跟我们讲讲合伙中的解散和清算吧。


潘律师:好的。如同方律师刚才提到的,“解散和清算”其实是在合伙企业层面说的,合伙合同层面我们讲的是“合同终止”。大家可以看到,《民法典》对于合伙合同终止其实规定的比较简单,但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是合伙协议应当载明的事项。所以如何解散和清算,我们还是要回头去看《合伙企业法》的规定。


《合伙企业法》第85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86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简而言之就是,先发生解散事由,然后组织清算,最后才真正解散。时间关系,我们简单归纳一些这个环节会涉及到的难点问题供大家参考:


1、在只有两人的合伙关系中,一人的退出并不必然导致合伙企业的解散;


2、清算阶段合伙关系并未完全消灭。合伙人在清算未完结、尚无法确定盈亏分担的情况下,无权直接要求返还出资;


3、举证责任分配是解决清算僵局的重要手段。对于掌握更多合伙财务信息与经营信息的合伙人,以及有能力防止或减少损害发生的人,由其负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更符合公平正义原则。


合伙合同与私募投资的关系

海蕾主播:我们的节目还有一些时间,关于合伙合同还有什么内容要跟听众们分享的吗?


方律师:其实今天的话题有非常多内容可以跟大家分享,因为合伙合同在我们现在社会的应用场景非常多,只是大家可能并没有意识到那就是合伙合同。比如,我们常听到的股权激励,很多优秀的股权激励案例就是运用了合伙合同这样一个法律工具。还有,我们有些高净值朋友会买的私募产品,可以留意下你们签的产品合同很可能就是一份合伙合同。


海蕾主播:那看这种私募投资属性的合伙协议,有什么要关注的点吗?


方律师:有挺多值得大家关注的点,我简单选取几个跟大家交流一下。因为我们的听众可能大部分是以LP也就是有限合伙的身份参与投资的,因此我会更多地从有限合伙人的角度出发,给大家一些提示。


比如,为了保护LP自身的权益,建议关注合同中对最低认缴出资额的表述,尽量降低管理人对最低认缴出资额的决策权。其次,做好基金管理人的甄选工作,关注合同对决策机制的约定,并考虑为LP设置“观察员席位”。第三,关注退出方式与自身利益需求是否一致,比如是否以新三板挂牌等市场化方式退出,或者以回购、转让的方式。


还有关于合伙费用、管理费用、收益分配、关联交易等等,由于时间关系就不展开了。虽然内容很多,但是大家只要把握合伙合同的基本框架,然后再提纲挈领地去看合同就会比较轻松了。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