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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加入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约调解员
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专业从事民商事法律服务
擅长公司法、合同法等民商事方面的诉讼及非诉讼服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专项培训日渐频发,但是关于专项培训的规定寥寥数条,不能完整反映专项培训制度的全貌,难以体现其完整的规则体系,尤其是人事关系与劳动关系专项培训违反服务关系违约责任的不同,也给实际操作带来了难题。因此,在有限的条文下,用人单位如何与劳动者签订专项培训协议,如何使用法律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1、事业单位与其聘用制工作人员之间建立的是人事关系。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因用工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的是劳动关系。
(一)劳动、人事纠纷处理程序
众所周知,劳动争议纠纷仲裁前置。因人事关系因专项培训协议引发的争议是否仲裁前置呢?
最高院明确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进一步明确:这里“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依此:人事争议程序上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如:仲裁前置),实体上人事方面法律有规定的优先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劳动法的规定。
(二)劳动、人事争议的实体
解决了法律适用问题,我们进一步了解两者实体规定的具体区别
类别 | 劳动关系 | 人事关系 |
专项培训服务期限 |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
违约金限额 | 《劳动合同法》第22条第二款: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培训费用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的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国务院人事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 |
司法实践中,就用人单位向第三方机构支付的培训费用,按未履行服务期限的比例计算违约金少有争议。争议较多的是专项培训期间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 奖金、福利、社会保险费用等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培训费用。
因其他直接培训费用规定的空白与用人单位的需求产生了矛盾,导致了实践中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劳动争议纠纷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序号 | 处理方式 | 案号 | 裁判要点 |
1 | 不支持工资、奖金、社会保险属于培训费用 | (2019)浙08民终923号 | 法院认为:培训期间的相应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并不是因培训而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成立劳动关系,就应当发放工资福利待遇。 |
2 | 不支持工资属于培训费用,但支持奖金属于培训费用 | (2020)琼01民终2860号 | 法院认为:返还工资、生活费、绩效等的约定,剥夺了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对专项培训费用中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不应予以返还。但由于绩效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质效发放的奖励性报酬,而劳动者并未依约取得劳动******成果,故应予退还。 |
3 | 支持当事人合同约定工资、奖金属于培训费用 | (2018)川10民终506号 | 双方签有协议,约定:培训结束后回医院工作不少于6年,否则返还培训期间的所有费用。 法院认为:医院系基于培训后邓某为其提供不低于六年的服务之愿景而在邓某未向其提供任何劳动的情况下支付邓某该期间工资、奖金、年终奖,该费用系医院用于邓某之培训成本,邓某违约行为使得医院愿景之落空,该费用属于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故此期间的工资、奖金及年终奖属于培训费用。 |
(二)人事争议:还有一个特别之处:各地法院审理人事争议违反服务期限违约金纠纷适用法律适用尺度不一,主要观点如下:
类别 | 序号 | 处理方式 | 案号 | 裁判要点 |
适用劳动法相关的规定 | 1 | 认为当事人以工资、奖金、福利、社保等为基数计算违约金的约定无效 | (2020)闽0304民初1821号 | 双方签有《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约定:毕业后若不回医院工作或工作期限不满13年的,无条件归还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学费等,并按已付费用等额支付违约金等 法院认为:《培养博士研究生协议书》中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约定明显加重了董某的义务,排除了权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该约定内容无效。但认为协议书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等属于用人单位的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适用人事的特殊规定 | 2 | 认为专项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等是用人单位的损失,支持返还用人单位 | (2020)闽03民终2843号 | 莆田中院纠正案例1一审法院法律适用,认为人事争议实体处理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人事的特殊规定。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工资、奖金、福利、“五险一金”等属于用人单位的损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 | 支持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违反服务期限违约金 | (2020)闽民申417号 | 双方签有《协议书》,第三条约定违反服务期限,按照进修期间的工资、福利、各种补贴、旅差费等的3倍偿还医院。 福建省高院认为: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原人事部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第六条的规定,讼争进修协议第三条对邹小林参加进修后违反服务期的补偿事项及补偿金额的计算方法进行了明确约定,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邹小林主张讼争进修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违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应认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 |
法律制度上设置专项培训约定服务期限的原因:用人单位对参加专项培训的员工付出了比普通员工更高的用工成本,相应的劳动者通过专项培训提升了专业技能,在劳动力市场上具备了更高的议价能力,为平衡劳资双方,法律制度上为劳动者增设服务期限的义务。
订立完备的合同是用人单位事后救济的法律武器,建议专项培训协议明确以下条款,特别是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关于违约条款要区别设置:
(1)约定培训期间的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目的在于一旦劳动者违约,降低用人单位的用工成本。
(2)约定培训费用:如上所述,司法实践中对那些属于培训费用的争议比较大,建议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培训费用包括的项目,如工资以外的培训补贴、津贴、福利、以及交通、住宿费等。
(3)约定服务期限:目前法律制度上没有关于专项培训结束服务期长短的规定,由此双方可自由约定服务期。特别提示需要注意明确服务期限起算点,如:自培训结束后回到用人单位工作起算。
(4)约定违约责任:劳动关系与人事关系区别设置条款
劳动关系:以培训费为基数,按照未履行服务期限的比例折算。
人事关系:建议不以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为基数,可设置具体、合理的违约金数额或是以约定的培训费用为计算的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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