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抚养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


▼本文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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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玫 合伙人、律师

获评福建省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婚姻家事法专业律师

福建省履行社会责任先进律师、厦门市优秀律师

政协厦门市思明区第九届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律协女律师工作专门委员会副主任

厦门市律协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律师调解员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儿童权益保护观护员

厦门市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医学专家成员

获国际争议解决及风险管理协会国际专业调解员资格认证


曾煌坭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

专注合同法、婚姻家事继承法律服务、公司法律风险管控等法律服务


刘力菀 律师

安徽大学法学学士

福州大学法学硕士

发表多篇环境法相关论文

公司治理、证券业务领域实务经验

专注合同法、环境侵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抚养权纠纷中的具体适用

    


离婚纠纷涉及的抚养权争议一直是双方诉讼中的突出矛盾。由于很多父母在纠纷处理过程中忽视孩子的利益,因夫妻双方的矛盾导致孩子身心健康受损,对家庭和社会都会产生恶劣的影响。


基于笔者团队承办的一起典型的抚养权争夺案件,与大家分享、探索在涉抚养权纠纷中******限度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原则如何在个案中“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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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案件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依据男方提交的证据认定女方存在某种疾病且父亲已去世,而男方父母健在且文化水平较高认为男方抚养条件优于女方。而女方未就其个人身体情况、经济情况以及婚生子长期与其一起生活的现状进行举证。故一审法院判决抚养权归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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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情况

团队接手二审的代理后,紧紧围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证明应由女方继续抚养照顾孩子,聚焦突出女方优势、反驳一审判决的相关依据,并针对一审中遗漏的重要客观事实进行充分举证,包括:


1、孩子从出生至今主要跟随女方生活,已经形成熟悉稳定的生活环境;


2、女方有稳定工作,而男方为劳务派遣公司员工,女方职业性质、收入和综合素质明显高于男方;


3、男方家庭曾经以暴力抢夺孩子,给孩子心理造成严重阴影,忽略孩子的身心健康;


4、女方虽患有某种疾病,但是通过团队全面搜索部委相关文件,并全面学习、了解该疾病的临床医学知识,向法庭提交临床医学资料证据,力证患有该疾病不应成为是否适宜抚养孩子的影响因素。


团队通过提交证明文件(女方相关学位证书、资格证书等)、照片视频(女方与孩子一起生活的照片视频、女方母亲及邻居发表证言的视频、男方生活习惯不良且怠于照顾孩子的视频等)等多种方式充分举证证明女方更适合抚养孩子。


庭审中,我们重点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本案的适用及具体如何判断予以举证、质证、辩论。二审法院依据二审女方新提交的证据认定:孩子年龄幼小且长期跟随母亲生活,更需要母亲的照顾;相对稳定的生活环境不应强行改变;女方是教师,更有利于照顾、陪伴孩子。且女方所患疾病不属于不宜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情形。


综上,二审法院改判抚养权归女方所有。


笔者团队作为女方二审代理人,通过引导当事人正确识别抚养权意义,切入抚养权争议本质诉求,深入剖析案情,******程度挖掘女方优势及男方劣势,并通过多种方式充分进行举证,争取在法庭播放了男方家庭以暴力抢夺孩子及男方不良生活习惯的视频。同时,有理有据反驳男方关于女方身患疾病不利于抚养孩子的主张。最终笔者团队顺利协助女方获得孩子的抚养权,“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在具体个案中再次得到了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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