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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沈玉洪、赖丽华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解读《民法典》背景下,公民个人不当言行对他人及商家名誉权侵权的法律问题

2022年1月20日,我所沈玉洪、赖丽华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名誉权的相关法律问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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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目回顾


生活中对外张贴贬损他人的公告、字报构成名誉权侵权吗?

海蕾主播:一说到名誉权侵权这个话题,相信听众朋友们非常熟悉,名誉权侵权在现实生活中和网络上非常普遍,比较多的是微博、公众号上对明星的各种侵权报道事件。除了明星、名人涉及名誉权被侵权的问题,我们普通老百姓的名誉权也时常会受到侵害,今天带来哪些话题呢?


沈律师:名誉权侵权的主体很广泛不仅包括明星、名人与普通老百姓这类自然人民事主体,还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今天我们主要谈谈在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名誉权侵权与网络名誉权侵权,不同空间的侵权与对公民生前名誉权被侵权及死后名誉被侵权,在已死亡的公民中还包括已牺牲的革命英雄烈士的名誉侵权等话题。


海蕾主播:现实生活中因私人恩怨为了泄愤,通过在小区或工作单位附近对外发放或张贴有贬损他人负面评价字眼的传单、公告、字报,是否构成对他人名誉权侵权?


赖律师:现实生活中的名誉权侵权并不少见,有些侵权往往是因为维权导致的。比如前段时间的新闻热点事件,2021年8 月初,网上曝出阿里员工周某出差遭性侵事件,  周某选择了在公司食堂拉横幅、发传单、用扩音器高喊以及内网发贴子等方式,散布“遭到高管强奸、公司知情不处理”等信息进行个人维权,引发社会强烈关注。事后公司以周某违反员工纪律制度“对外发表或传播不当言论,或故意捏造、散布虚构的事实,或传播未经证实的消息,造成恶劣影响”的理由予以开除。 如果公司开除周某的理由成立,那么周某在食堂用拉横幅、发传单、用扩音器高喊来发布相关言论的行为,极有可能就会触及对公司名誉权侵权的问题。


沈律师:除了刚刚赖律师谈到的热点事件外,通过对外张贴公告、小字报的行为对他人名誉权侵权的案例也很多。简单说两起案例:第一起;物业公司对业主侵权的案件。起因是物业公司与所管理的小区个别业主因选聘物业服务企业问题存在矛盾,物业公司先后在该小区的楼门、公告栏、业主家防盗门上张贴含有明确业主姓名,指责业主存在破坏小区环境、公共设施,不服从管理、侮辱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阻止业委会选举,物业公司的公告和小字报,业主认为其名誉受到侵犯提起诉讼,这个案件一审法院经审理最后认定物业公司侵犯业主名誉权成立,判决物业公司为业主清除张贴在业主居住房屋防盗门上、在小区一、二期公告栏处的公告资料,并赔礼道歉。


第二起案件是我曾经代理过的一起因情感纠葛引发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即婚姻中妻子发现丈夫出轨对与其有染的女子通过对外张贴具有诽谤内容的传单、小字报来达到泄愤,在该女子所居住的小区、工作单位、上班路途张贴多张有贬损,诽谤的内容的传单和字报,对该女子造成精神上的沉重的负担以及及面对较大的舆论压力。作为被告的妻子被被行政处罚后几个月内,该名女子原告惊人的发现在所居住的小区及工作单位及路边张贴诽谤谩骂印有姓名、联系电话的传单、小字报的情况还在继续发生,不堪其扰,遂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一审法院认定名誉权侵权行为成立,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告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那么这些都是生活中的通过发传单、张贴公告、字报来侵犯他人名誉权的案例。


民法典》对名誉权、名誉及享有名誉权的主体有何规定?如何界定言论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不当言论

海蕾主播:在刚刚两位律师谈到的热点及案件中都提到名誉权侵权,那么哪些主体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只是针对公民个人享有的吗?企业或个人工商户有没有名誉权?《民法典》对名誉权是如何规定的?到底什么样言论才是侵犯名誉权的不当言论呢?


赖律师:好的,主持人我先跟听众朋友们解释一下什么是名誉权,首先,名誉权是一项受法律严格保护的重要人格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二款又解释了名誉是指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当然,名誉权不光只有公民个人才有,在《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了除了自然人以外,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企业法人及个体工商户等,都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应受社会公众评价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


沈律师:侵犯名誉权的方式主要有用书面、口头等形式,通过现实生活的公共场所或网络公共空间,故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给民事主体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来表现。


并不是所有的言论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能够侵犯名誉权的不当言论,一定是该言论超过一定的正当尺度和范围,与事实不符,有歪曲和捏造事实的情况,有公然丑化他人人格和名誉,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或者有使用侮辱性、贬损他人名誉的言论。

微信群、朋友圈、微博等网络社交平台发布否定性的负面言论是否涉及名誉权侵权?认定名誉权侵权的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海蕾主播:自媒体时代,网络社交平台,部分网友将微信群、朋友圈、微博各大网站等视为个人自由空间,随意发表各种言论或评论,通过网络社交平台或网站在网络公共空间发布否定性的负面言论和评价是否就一定构成名誉权侵权呢?认定名誉权侵权的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


赖律师:对网络名誉权侵权这一块具体要看其发表的言论是否涉及侮辱.诽谤.污蔑.贬损他人等言辞,另外还要看在哪里发表,涉及人数及点击率、转发率等综合评判。这么说比较生涩,我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案例来说明吧。

2020年最高院的指导案例中有一起北京某公司、黄某某诉赵某名誉权案件中,该公司因在北京某小区内开了一家美容店,原告黄某某(被侵权人)系该公司股东兼任美容师。2017年1月,小区业主赵某(本案侵权人),因来店咨询美容祛斑的事情双方发生口角。而后,被告赵某作为该小区微信业主群群主,先是将黄某从业主群移出,然后多次在两个微信群(两个微信群的人数分别为345人和123人),散布有关黄某某及该公司的不当言论,言论内容有称黄某某”精神分裂”、”装疯卖傻”还使用了黄某某的照片作为配图,放在两个群里称美容师不正规”“讹诈客户”“破仪器”“技术和产品都不灵”“几次去斑都去不掉,北京某公司不退钱”等贬损性言辞。该事件导致黄某某及该公司在小区开设的美容店生意严重受损。事后,公安机关对被告赵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像这样的言论称原告患有精神分裂、讹诈客户等言论就具有污蔑.贬损他人降低社会评价,且只要被行政处罚确认过其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法院都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本案最终一审法院认定赵某在微信群中的言论涉及名誉权侵权,判决被告赵某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黄某某及公司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本案被告为了一时泄愤,随意在两个微信群中发表的上述个人言论就构成侵犯名誉权的不当言论。


沈律师:我来谈谈认定名誉权侵权要具备哪些构成要件?首先要区分是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名誉权侵权还是网络名誉权侵权?针对不同时空的侵权,其标准有所不同。现实生活中的一般名誉权侵权要符合四个构成要件才能成立,法院在判断涉案的言论是否有损害原告名誉权时,也会一般会四个方面去进行侵权综合评价与认定:


(1)被侵权人名誉受到损害的事实:比如行为人发表的不实文字造成了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损害以及财产损失;

(2)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损害他人名誉的不实文字;或者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文字宣扬他人隐私等,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受到了行政处罚,具有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加害行为足以产生受害人名誉损害的后果。

(4)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绝大多数为故意为之,使受害人社会评价降低,精神受到损害。


对网络名誉权侵权除了应当符合前面提到的名誉权侵权的全部构成要件外,还要考虑信息网络传播的特点并结合侵权主体、传播范围、损害程度等具体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不特定关系人组成的微信群具有公共空间属性,公民在此类微信群中发布侮辱、诽谤、污蔑或者贬损他人的言论构成名誉权侵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除此之外在朋友圈、微博、直播间恶意咒骂、丑化他人、公布他人照片、联系方式,歪曲或虚构事实的, 同样构成网络名誉权侵权,情节严重的可能构成侮辱罪、诽谤罪等。


公民死亡后,还享有名誉权吗?法律对还会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吗?

海蕾主播:看来每个人都应当约束好自己的言行,做到谨言慎行,尤其网络空间。刚刚我们谈了对公民活着时享有的名誉权被侵权的问题,那么公民死亡后,还有名誉权吗?法律对还会保护死者的名誉权吗?


赖律师:公民死亡后,从法律层面上讲,就不再是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民事主体了,此时,不再具有《民法典》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当然就不具有名誉权。虽然公民死亡后丧失了民事权利,但其生前享有的名誉仍受法律保护,其个人的名誉仍不得受到侵犯。《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四条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条款中就明确规定了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死者没有配偶、子女且父母已经死亡的,其他近亲属有权依法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也就是说,死者的名誉,其家属可以为其进行维权保护。


沈律师:我国死者名誉保护的第一案“天津荷花女案”,死者家属陈秀琴就是以作者魏某某发表的小说《荷花女》在内容中使用了已故艺人吉文贞的真实姓名和艺名,虚构某些生活作风、道德品质的情节涉及损害邱文贞的名誉为由提起诉讼,状告作者魏某某未经其同意在创作发表的小说《荷花女》中故意歪曲并捏造事实,侵害了已故艺人吉文贞名誉和家属的名誉权,提起诉讼,要求立即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偿损失。最后天津中院经审理认定魏某某侵权成立,判令某某停止侵害,其所著小说《荷花女》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复印、出版发行,魏某某和某报社刊登道歉声明,为吉文贞、陈秀琴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各赔偿损失。“天津荷花女”案是我国首例在司法实践中确认保护死者名誉的案件,开启了保护死者人格利益的先河。在2020年《民法典》出台后,明确规范了对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其死者的名誉在《民法典》时代有法可依,受法律保护。


侵犯逝世的英雄、革命烈士的名誉与一般公民死亡后的名誉有何区别?

海蕾主播:在《民法典》实施后,一般公民死亡后涉及名誉被侵犯的,家属可以直接沿用《民法典》规定为其维权,如果死者是英雄革命烈士,对他们名誉进行侵犯的,比如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戍边英雄,与一般公民死亡后名誉保护有何不同?只要侵犯他们的名誉是否就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赖律师: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与一般公民死亡名誉被侵权相比,造成侵犯英雄烈士名誉情节严重的,才上升到刑法层面追究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刑事责任,不符合情节严重的,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前,按一般公民死亡后名誉被侵犯的民事途径救济,以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两者承担的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沈律师:我解释一下为什么同是死者,名誉被侵犯结果相差那么大呢?因为身份不同,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是有社会价值,能体现民族精神、历史记忆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能够展现中国革命和共产党的正当合法的引领作用。用刑法进行制裁侵犯英雄、革命烈士名誉的行为,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中的“社会公共利益”。在2021年3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第299条第1款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只要“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修十一”未实施以前,比如,侵犯狼牙山五壮士革命烈士的名誉,其不当言论都以名誉权侵权进行追究民事责任的。

出台对革命英雄烈士的保护还有一个原因是近些年来,在互联网、自媒体通过微博、微信群文章等方式进行“恶搞”,嘲弄、戏谑、调侃、亵渎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层出不穷。尤其“狼牙山五壮士”“邱少云”等案件。如果行为发生在“刑修十一”之后,在互联网上或公开发表的印发的书籍上采用侮辱、诽谤等方法侵害英雄烈士名誉,传播广情节严重的将构成本罪。


在“辣笔小球案”中,仇某明于2021年2月19日在其新浪微博上先后发表两条歪曲事实、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祁发宝、陈红军、陈祥榕、肖思远、王焯冉的英雄事迹的信息,造成极其恶劣影响,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明歪曲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事迹,诋毁、贬损卫国戍边官兵的英雄精神,侵害了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在网络上产生了恶劣影响,情节严重,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告人仇某明的上述行为已超出了言论自由的边界。


但侵犯一般公民死亡后的名誉,公然诋毁侮辱诽谤他人人格,或故意捏造事实,对其进行散播,情节严重的,构成的是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 诽谤罪,与侵害有身份和荣誉的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截然不同。


擅自曝光他人微信聊天记录或上传他人短视频是否侵犯他人名誉权?

海蕾主播:2021年娱乐圈各种新闻一次次的霸占了微博及各大媒体平台的头条。明星们的情感生活曝光,已成为大家茶余饭后闲谈的话题。这些事件中都存在一个共同现象,部分明星们为了让大众了解事实,擅自曝光了他们的微信聊天记录,那么对擅自曝光与他人聊天的微信聊天记录或上传相关短视频的行为会涉及到侵犯他人的名誉权与隐私权吗?


赖律师: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上传的微信聊天记录或短视频,要看传至哪里?是什么群?不特定关系人数涉及多少人?是否上传的是人数众多的工作群、朋友圈、微博等互联网平台,其上传的聊天记录或短视频有无涉及双方隐私?或者上传时有无故意宣扬他人隐私,降低他人社会评价来评估。举例来说,如果只传到家族成员群或几个人的工作群,内容不涉及隐私,很难成立网络名誉权侵权。但如果上传的聊天记录涉及隐私,且传播速度快又广,甚至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其网络名誉权侵权就构成。


沈律师:网络虚拟空间不是法外之地,擅自曝光他人微信聊天记录或上传他人短视频,很多时候涉及侵犯的不光是他人名誉权还严重侵犯到他人的隐私权,因为侵害隐私权常常也会导致受害人的社会评价降低,使受害人的名誉受到侵害。侵犯隐私权与名誉权是可以重叠的,一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权利。


举个例子,妻子在丈夫熟睡时,查看丈夫手机,发现丈夫在与其他女子有私情,为了报复,在未经权利人他丈夫同意下,擅自处理他的私密信息:


将其双方聊天记录进行截图,通过丈夫的手机微信号发送到相关的工作群或丈夫朋友圈,该行为违反《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即除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包括不限于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妻子利用网络为手段上传公布微信聊天记录或短视频,泄露其丈夫与该女子隐私信息,致其名誉受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就构成对二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的侵权。


网上给商家留言差评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差评与侵权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海蕾主播:淘宝网或教育培训网,购买用户不满意给个差评,对产品质量及服务进行负面评价一番,这样的负面评价,给商家留言差评一定会构成名誉权侵权吗?差评与侵权之间的界限究竟在哪里?


赖律师:刚主持人提到的网络差评和负面评价是否涉及对商家名誉权的侵权问题,差评不一定就构成对商家的名誉权侵权,要一分为二看待。


作为消费者,有对不满意商品或服务给出差评的权利,而商家对差评有一定的容忍义务。如果消费者只是对生产者、经营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或服务进行批评,不应当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这在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作出明确规定,但借机诽谤、诋毁、损害其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沈律师:差评与侵权之间的界限主要是看,评价的产品质量或服务是否客观真实,如果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未采取诽谤、诋毁等手段,损害公众对经营主体的信赖,降低其产品或者服务的社会评价,经营主体请求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是不予以支持的。反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就构成侵权。在这里也提醒一下听众朋友:作为消费者,在评价商品和服务时,应注意言词表达,评价时尽量客观真实,避免不当言论引发的权利越界。


名誉权遭到损害,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海蕾主播:从被侵权人的角度来看,如果自身的名誉权遭到侵犯,该如何维权?可以主张哪些赔偿?


赖律师:名誉权受到侵害的,可根据其侵害的程度,考虑是否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行起诉,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规定,可主张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进行赔偿;如果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双方可就赔偿数额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定赔偿数额。


如果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还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沈律师:我补充一下 网络侵害人身权益造成的财产损失这一块,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对侵权行为及后果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律师费用,这几块都可以被列为《民法典》规定的财产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有规定,对被侵权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受害人可以根据上述的规定主张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上述侵权损失,******限度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尽量恢复原有的社会评价。


听众热线

热心听众1:我们是一个新小区,还没有业委会组建,我在业主微信群中与其它几个业主联合起来,为小区做实事,同时也收取了每家200元的费用,因为另一个业主想管账,没有给他管,他就在三四百人的群里造谣说我们把业主的钱拿去消费大吃大喝了,去外地旅游了都是花大家的钱,让大家不要再相信我们几个热心业主,然后各种咒骂污蔑几个热心业主,让其它业主对我们做事的公心产生怀疑和动摇我想问一下,对这样的情况能告对方名誉权侵权吗?


赖律师:网络时代,任何个人、媒体,都不得发布捏造虚假信息、诽谤他人的言论,否则构成名誉权侵害。如果是真实事件发布,则不构成名誉权侵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针对这样的诽谤行为完全可以提起名誉权侵权之诉,可在掌握侵权的人的身份信息与微信身份对应一致后,在有侵权的聊天记录等证据时提起诉讼最为妥当。 


热心听众2:我是一个小区的业主,之前家里因物业公司管理不到位,被偷盗过,有很大的财产损失,手表和项链还有些钱都被偷走了,也没有破案,物业也不赔偿我家的损失,双方一直僵持,这一年多我没交物业费,今年物业公司把我告了,判决出来后,还擅自将我欠物业费的判决书张贴在小区公告栏里,让人非常气愤,上面都有我的名字,身份证号和欠费的明细,几梯几号楼的住址信息,我想咨询一下,物业公司的做法有没有涉及侵犯我个人的名誉权?我能不能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我给我造成的精神损失?


沈律师:你好,根据你的描述,我们认为物业公司没有侵犯到你的个人名誉权,因为就你谈到物业公司起诉你要求立即支付欠缴物业费,将生效判决书张贴小区公告栏公之于众的行为,虽然物业公司张贴判决书没有征得你同意,但该判决书是公开性的法律文书,文书中关于你的姓名、年龄、住址、籍贯等信息不属明显的个人隐私性质,拖欠物业费是事实,因此物业公司不构成侵害你隐私和名誉权;至于谈到能否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你的精神损失,我们认为,你享有诉权,但物业公司在不存在侵权的情况下,没有任何赔偿支付义务。如起诉物业公司对你的名誉权侵权,主张赔偿精神损失,法院支持的可能性极小,不太容易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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