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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孙洪良、蒋晓丹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栏目,解读“如何守护我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

2022年1月27日,我所孙洪良、蒋晓丹律师受邀参加由海蕾主持的厦门综合广播《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如何守护我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这一主题与海蕾主播、热心听众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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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目回顾


什么是公民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海蕾主播:日常生活中,大家可能遇到过以下情景,天气预报App要求访问通讯录,外卖App要求访问手机相册,网购APP要求打开摄像头等等,但是很多听众可能至今还分不清,从法律上,到底什么是我们的隐私权,哪些又该属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范畴?


孙洪良律师:《民法典》颁布之前,我国对隐私权保护的立法较为零碎和散乱,法律中仅出现“隐私权”的用语,其内涵、范围、效力和保护方式等未有详细规定,为回应社会关切和人民需要,《民法典》从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到第一千零三十九条,用专章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规定。至此,何为隐私终于有了法律上的明确答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海蕾主播:什么叫“私人生活安宁”?


蒋晓丹律师:《民法典》将“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可见非法跟踪、窥探、在他人信箱中塞满各种垃圾邮件、大量精准诈骗和骚扰电话、无处不在的定向推送广告骚扰等都属于侵犯私人生活安宁的行为。


海蕾主播:“私密空间”的边界如何界定呢?


孙洪良律师:私密空间是与公共空间相对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列举了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但不限于此,饭店、公园、银行、车站等公共场所中也存在私密空间。需要特别跟听众们纠正的是,其实私密空间不仅包括物理上的空间,也包括无形空间,如电子邮箱、微信群、钉钉群等。


海蕾主播:今天谈到个人信息保护话题,那到底它的范围包括哪些?


孙洪良律师:《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以案说法: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两者如何区分?

海蕾主播: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不能准确理解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两者保护范畴如何区分?能不能通过案例给我们介绍一下?


蒋晓丹律师:我们在此探讨一个发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出台之前的案例。被告乐元素公司是“开心消消乐” APP的运营商,原告刘瑞博主张乐元素公司未经其授权,私自获取其个人的位置信息(行踪轨迹)、通讯录信息、个人短信、移动设备(硬件型号、代码等)信息以及网络信息,侵犯其个人隐私权。一审法院查明乐元素公司在未取得刘瑞博明确授权的情况下,存在全项开启手机应用权限,调用刘瑞博个人手机位置信息的情况,但不存在调用手机通讯录及个人短信等手机数据。海蕾主播,如果您是使用APP的用户,您认为这是侵犯隐私权还是个人信息保护权呢?


海蕾主播:我个人认为更倾向于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权,孙律师您怎么看?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怎么区分?


孙洪良律师:1、隐私权的含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独处的生活状态不受侵扰,二是私生活秘密不受他人的非法披露。因此,对于隐私权的侵害方式主要表现为对他人隐私信息非法披露,对他人私生活安宁的骚扰、刺探。

2、个人信息中的部分会成为公民的隐私信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主要表现为支配和自主决定权,具体内容包括:个人对信息被收集、利用等的知情权,以及自己利用或者授权他人使用的决定权等。因此,侵害个人信息主要表现为:非法收集、利用、存储、加工或倒卖等情形。

3、乐元素公司的上述行为,指向的是用户是否知晓并同意网络服务提供者获取己方个人信息以及同意获取信息的具体范围等个人信息的自主决定权益,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权侵权范畴。而非指向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公开披露用户信息或侵扰用户生活安宁的隐私权益,故乐元素公司的诉争行为不宜在隐私权保护的范畴内被认定为侵权行为,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海蕾主播:不过,如果该案发生在《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后,且原告所主张的是侵害个人信息权益,那是否结果可能会不一样呢?


蒋晓丹律师:完全有可能。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必须取得个人的同意,方可处理个人信息。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处理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的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本案中的用户位置信息,即属于行踪轨迹的敏感个人信息,需获得用户单独同意,而本案中网络服务提供者并未采用如采用弹窗等的方式获得用户单独同意,构成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权益。

以案说法: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边界?

海蕾主播:分享一个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例,小李夫妇在自家门口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之后,邻居吴阿姨心里就一直不爽快,每次出门、进门都觉得别扭,吴阿姨认为这个摄像头妨害到了自己,但摄像头毕竟是装在人家家门口的,打官司能赢吗?在自家门口安装监控是否侵犯邻居个人隐私?


孙洪良律师:解析这个案例,核心在于要判断小李夫妇家门口摄像头对公共区域通行人员是否造成实质妨碍。正常来说,法院需要对涉案监控摄像头实际安装情况进行了现场勘察,比如查明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底座可否360度旋转?圆形摄像头可以上下转动?通过调整摄像头及其底座的转动角度,查看拍摄范围是否可覆盖原告房屋入户门及门前公共走道,并且被告是否可以通过手机随时查看拍摄影像。如果查明涉案监控摄像头使原告房屋人员进出情况均处于监控之下,那么摄像头涉嫌对吴阿姨隐私产生侵害。


蒋晓丹律师:同时,之前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入户防盗门占用了公共通道,因此被告在该防盗门上方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实质为安装在公共区域内的监控设备,对包括原告在内的在公共区域通行的人员造成妨碍,因此法院作出安装在自家门口的监控摄像头必须拆除的判决。


海蕾主播:这同样是个法院判决的真实案例。2020年12月,余某有意出售自己的车辆,在与有意向购买人的洽谈过程中,知悉自己车辆的信息可以在查博士APP上查询,因为查询记录中有较多维修记录,导致余某车辆的出售价格受到影响,余某认为车辆历史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应当受到保护,那么法院是怎么看的呢?


孙洪良律师:法院认为历史车况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这几乎是一个颠覆性的意见。法院认为:1、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首先,从内容上看,案涉历史车况报告重点信息包括了车架号、车辆基本行驶数据、维保数据、碰撞数据、评分项目及具体评分等,未出现自然人身份信息、行踪信息、通讯联系方式等能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信息。其中,车架号显示在汽车车身外观,车架号仅为识别特定车辆的编码,无法识别到特定自然人。车辆基本行驶数据仅记录了历程数,而维保数据和碰撞数据中也未显示车辆维修保养机构的位置信息和保养的具体日期,不能以此识别出自然人的行踪轨迹。2、法院采用了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的标准,判断信息是否涉及个人,从特征上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能综合反映所查车辆的日常损耗程度、未来发生故障可能性、未来使用寿命、损坏程度、安全系数等。……余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对于自有车辆车况数据的敏感度更高,但从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来看,案涉历史车况信息仅能反映所查车辆的使用情况,其内容不涉及具体个人,也不用于评价具体个人的行为或状态,无法关联到车辆所有人等特定自然人。


海蕾主播:但是车辆是个人的,车况信息也有可能直接反应了车主本人的行踪等,是否应认定为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呢?


蒋晓丹律师:对于是否反应特定对象的个人信息,法院也专门指出车辆数据的复杂性进行论述,产生车况信息的主体不一定是特定自然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多个自然人使用同一车辆的情况较为常见,如代驾司机、维修工勤人员、近亲朋友等。这种情况会进一步模糊特定自然人的行踪信息等细节,无法通过车况信息精准识别到车辆的实际使用人是否是余某本人。因此,案涉历史车况信息无法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


海蕾主播:公众是否有可能利用已经公开的车况信息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


孙洪良律师:对于历史车况信息与第三方结合可能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法院并不否认,但是,法院指出:“一般理性人在实现上述目的时会综合考虑行为成本,比如技术门槛、第三方数据来源、经济成本、还原时间等,综合上述因素后再进行结合识别成本较高。”法院认为鉴于查博士与数据提供方协议属于商业秘密,且不对外披露,降低了一般公众将车况信息与第三方信息结合重新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可能性。所以,案涉车况信息不能被认定为个人信息。


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的法律后果?

海蕾主播:分享完概念和典型案例,我们有听众留言说也想了解一下,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权益的法律后果?


孙洪良律师:这个问题我们得结合个案分析,但整体而言,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可能面临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例如,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海蕾主播:2021年,公安部网安局按照部党委部署,深入推进“净网2021”专项行动,针对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全力组织开展侦查打击工作。全国公安机关全年共破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980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7万名。能简单介绍一些典型案例吗?


蒋晓丹律师:1、公安部公布的十大案例中获取个人信息数量最高的一起是行内人员的“监守自盗”案例,犯罪嫌疑人何某利用为相关单位、企业建设信息系统之机,非法获取医疗、出行、快递等公民个人信息54亿条,搭建对外提供非法查询服务的数据库,通过暗网发布广告招揽客户,出售牟取不法利益。

2、湖北网安部门侦查查明,武汉某债务催收公司工作人员徐某等人,利用李某编写的多款外挂程序,通过系统接口漏洞,窃取酒店、燃气、医疗健康等33个网站后台公民个人信息3000余万条,用于债务催收。

3、犯罪嫌疑人吴某成立多家健康咨询公司,通过网上购买、交换有保健品购买记录的老年人信息200余万条,制定话术、夸大效果推销虚假保健品,骗取6万余名老年人1500余万元资金。

4、犯罪嫌疑人关某利用多个空壳公司与多家电信运营商签订合同,非法获取电信用户手机上网标签数据2亿条,按照地域、行业清洗、分类后,向下游精准营销人员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人员贩卖牟利。

5、山东某网络科技公司从网上购买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照片等信息,在辽宁阜新石某团伙的技术支撑下,突破游戏公司人脸识别验证机制,非法注册实名网络游戏账号1.8万余个,向未成年人出售,非法牟利170余万元。


如果我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被侵犯了,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海蕾主播:听众最关心的是,如果我们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被侵犯了,除了刑事报案,公众还能通过哪些手段维权?


孙洪良律师:涉嫌犯罪的,除了向公安报案之外,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侵权方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民法典》在传统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基础上,增加了人格权行为禁令制度。《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格权行为禁令为生活安宁权提供了及时性、针对性的保护,可以有效预防侵害发生、防止损害扩大。


海蕾主播:如果个人力量比较薄弱,可以通过公权机关维权吗?


蒋晓丹律师: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可知,提起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个人信息处理者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另一个是侵害众多个人的权益。提起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包括三类,分别是人民检察院、法律规定的消费者组织,以及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因此,检察院、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等均是适格主体,但“由国家网信部门确定的组织”在界定上尚未明确规定,需要进一步规范和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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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