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猥亵行为的量刑 & 爆炸行为的量刑——对《开端》结局的思考
猥亵行为的量刑 & 爆炸行为的量刑
-对《开端》结局的思考

《开端》剧情简介


2022年1月25日,腾讯视频开年大剧《开端》迎来了大结局,“爆”上热搜第一。


该剧讲述了两名年轻人乘坐公交车时遭遇爆炸案,随后却意外复活回到爆炸前,复活后的他们试图寻找爆炸的原因,救下整车的人——还没救下人,车又爆炸了,之后便进入“爆炸”“复活”“救人”的循环中,直至成功阻止爆炸发生循环才结束。针对公交车爆炸这个案情,真相是公交车司机王兴德和妻子陶映红(化学老师)经历了丧女之痛,但无法查出女儿王萌萌下车的真正原因,因此预谋了在女儿乘坐的公交车制造爆炸案,爆炸的时间地点选在女儿被撞身亡的时间和路段。在《开端》的结局中对于王萌萌下车的理由做出了解释:原来,王萌萌在公交车上遭遇猥亵。她当时心里十分害怕而又不敢声张,在惊恐、恼羞、焦急之下,才做出了在桥上强行下车的反常举动。


在大结局的末尾,王兴德在狱中与猥亵元凶狭路相逢,弹幕中有人发“猥亵罪关几天就放出来了,王师傅你可是要关一辈子”,真实的司法实践中类似案件的量刑是否真的是这样呢?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行为
 &《刑法》中的猥亵行为


《开端》大结局后,很多网友在微博上发表评论说,如果剧中的猥亵男只需要被关10天,那这是一个很难让人满意的结局。针对猥亵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均有相应的规制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作为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和构成犯罪的猥亵的区别在于行为的违法程度,程度比较严重的,属于犯罪;显著轻微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刑法》中的“猥亵”,要求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采用较为严重的暴力、胁迫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屈从的;趁被害人醉酒、熟睡、患病等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之际或者反抗意志薄弱、反抗手段受限之时对被害人进行猥亵的,因为行为违背被害人意志,严重侵害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应属于犯罪行为;采取趁其不备的方式实施一般猥亵行为的,因为行为不具有强制性,没有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意志,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使用轻微的胁迫行为实施猥亵的,则应当结合其他因素具体认定。另外,二者的区分还需考虑猥亵行为持续时间的长短,猥亵行为发生的场所和行为造成的后果等。张明楷教授在其发表的《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1中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猥亵和《刑法》中的猥亵二者认定区别也做了简要的阐述。《开端》剧中并没有完整展示猥亵男的猥亵过程,在“证人”下车后至被害人强行下车前,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进行更为过分的猥亵行为不得而知,因此其猥亵行为是属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猥亵或者属于构成犯罪的猥亵并不能完全确定。在真实世界中,对于是否构成强制猥亵罪,证据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


若构成《刑法》中强制猥亵罪+间接致人死亡,量刑上应如何考量?

《开端》剧中猥亵男的行为与王萌萌的死可能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但不具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为货车恰巧在王萌萌下车的地方路过这一介入因素与猥亵男的猥亵行为构不成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本文讨论的猥亵间接致人死亡并不针对剧中的情形。但如果,犯罪行为构成《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且致被害人死亡,例如所使用的掐脖子行为导致被害人窒息,这是属于猥亵罪的结果加重犯?还是情节加重犯?


一般而言,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基本犯罪过程中,由于力度过大或者方式不当等原因,产生了超出本罪范围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规定结果加重犯的意义在于实现罪刑均衡。虽然实际行为侵犯的法益超出了本罪罪名涵盖的法益内容,但是由于实际行为是在限度方面超出了构成要件范围,超出部分并不具备他罪构成要件该当性,故无法将实际行为评价为两罪,但定一罪又会导致评价不足,因此刑法对此设置加重的法定刑,以实现罚当其罪。对于不以生命权为保护法益的罪名中,只要单一行为构造犯中的构成要件行为或者复合行为构造犯中的手段行为具有致人死亡的高度危险性,立法者一般都会规定结果加重犯,如故意伤害致死、强奸致人死亡、抢劫致人死亡等等。强制猥亵间接致人死亡实属结果加重情形,对于猥亵间接致人死亡是否属于猥亵罪的“其他恶劣情节”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37条并未对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死亡的作出结果加重处罚的规定,仅有一个兜底条款为“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立法者未对猥亵规定结果加重犯,主要是因为虽然作为手段行为的暴力方法具有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危险性,但实践中很少发生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或死亡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0第1款的第(7)项和第358条第(5)项中的“其他严重后果”与“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并列规定,证明严重后果的程度应至少与重伤或死亡的程度相同,因此,猥亵间接致人死亡从情节考量上应当属于“其他恶劣情节”,。在(2010)沪高刑终字第191号强制猥亵致人死亡的案件中,法院将被告人以故意伤害(致死)罪从重论处,将猥亵行为作为量刑情节考量,判处被告有期徒刑15年。2


爆炸行为涉及罪名


1、陶映红自制炸弹的行为-非法制造爆炸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触犯这一罪行的将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2、陶映红携带爆炸物乘坐公交车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0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陶映红、王兴德预谋在公交车上引爆炸弹的行为 - 爆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由于“高压锅炸弹”是陶映红制作的,因此其面临的刑罚会比王兴德重。爆炸罪属于危险犯,只要爆炸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者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就成立本罪构成既遂,不要求发生具体侵害结果。剧中陶映红制造的“高压锅炸弹”具备手动触发装置和定时触发装置,因此只要“高压锅”上了车,陶映红、王兴德就构成爆炸罪既遂,但因最后炸弹没有在车上爆炸,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王兴德刑期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结合具体情况可能还有从轻情节可以考量。


因此如果剧中的猥亵男构成《刑法》中的强制猥亵罪,他的刑期不一定会比王兴德的刑期短。以上是个人对于《开端》中的法律问题的反思,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张明楷:《加重情节的作用变更》,载《清华法学》2021 年Vol.15,No.1, 第 37 页。

2.吴斌:《强制猥亵致人死亡应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判处》,载《人民司法》2011年第8期,第 18 页。



— 原创声明 —

以上文章为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

如需转载或引用该文章的任何内容

请私信沟通授权事宜

并于转载时在文章开头处注明来源于公众号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及作者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