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的功能重塑和路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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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获“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全国优秀论文优秀奖首届“东南法治论坛”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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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冰玲 律师

福建省优秀党员律师

厦门市优秀党员律师

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入选福建省、厦门市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金融业务部副主任

厦门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

的功能重塑和路径设计


摘要

“海上丝绸之路”是国家在新的历史条件、历史机遇下寻求发展共赢的重大国家战略,对律师法律服务提出了高度要求和期待。“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服务视野国家战略化、需求专业多元性、内容高度集中性的特殊属性。为达成“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的历史使命,应重塑法律服务适应性、服务性、能动性“同心圆”式三大功能,通过培育法治思维、规范化法律服务、培养复合型涉外专业人才、形成法律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等路径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建设发展保驾护航。


关键词:法律服务;特殊属性;“同心圆”功能;路径设计


根据《汉书·地理志》记载,早在公元前,周武王即“教其民以礼义,田蚕织作”。中国的丝绸通过东海(今黄海)起航,“海上丝绸之路”既是丝路、也是商路。作为历史海上丝绸之路的延续和发展,2013年,总书记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重大倡议。“海上丝绸之路”借用了远古的历史符号和元素,融合了大数据、低碳化、智慧城市、创意产业、区块链等概念。2017年1月,司法部、外交部、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关于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的意见》,为新形势下“海上丝绸之路”律师法律服务指明方向。


“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
的特殊属性


“履不必同,期于适足”。“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是否具有区别于一般法律服务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其功能定位和法律服务内容、方式和路径的选择,因此,为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功能,应首先认识“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区别于一般法律服务的特殊性质。


(一)法律服务视野国家战略化

“海上丝绸之路”是我国在世界格局发生复杂变化的当下,为全面深化改革创造良好的机遇和外部环境,而主动创造合作、和平、和谐的对外合作环境的有力手段。因此,“海上丝绸之路”系作为国家战略方针而提出并落地。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立应足国家重大战略格局,突破法律服务项目本身的赢利价值局限判断,而应以区域、全球化视野为“海上丝绸之路”提供法律服务,为国家长期战略提供重要法律保障。


(二)法律服务需求专业多元性

在法系划分上,“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包括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印度法系等,其贸易冲突争议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依据大相径庭。在法治发展水平上,路上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法律稳定性持续性等差异较大,增加了企业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此外,各国历史、人文、自然、民族文化的差异导致了各个国家在劳动用工、税收、环境保护等方面截然不同。因此,多元、复杂的法律服务需求应运而生。


(三)法律服务内容高度集中性

如前,“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国家迥然不同的政治、经济、法治水平导致法律服务前期存在解决难度高、争议纠纷多等法律服务难题。但随着近五年法律服务的进一步开拓和深化,经过市场、时间的检验,“海上丝绸之路”法律问题已逐步呈现于集中领域,包括:第一,企业设立、运营、管理过程中的投融资、公司治理、收购并购、海商海事所带来的法律服务的需求;第二,涉外商事活动所带来的专利技术、商标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需求;第三,国际税收、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反垄断反倾销等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综上,与一般法律服务不同,“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具有法律服务视野国家战略化、法律服务需求专业多元性、法律服务内容高度集中性三大特殊属性,因此,律师在提供“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时应立足其特殊性、理性分析判断法律服务的现有困境、功能地位及解决路径。



“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
的多重困境


“知其不善,则速改以从善”。“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在特定时代条件和使命背景下,与现有法律服务供求市场必然存在不相协调的困境。研究、整合其多重问题,是设计“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方案、路径的重要前提。


(一)法律需求端发育不成熟

由于法律服务引导不足,作为“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需求端的众多民营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忽视法律风险把控的重要性,普遍存在粗放式发展状态。特别是前期往往存在尽职调查不科学、境外法律未查明等普遍现象。一旦风险爆发,企业只能依靠更高的维权成本和维权难度展开法律应对,同步造成律师因未进行前期深度介入、参与服务空白导致案件代理举步维艰、收效不佳。


(二)涉外法律扶持政策不明朗

行业发展还须政策先行,扶持保障政策,包括企业扶持及法律服务扶持是涉外法律服务业发展的先导性因素。虽然中央强调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但相关的配套政策尚未跟进,影响了实施效果。目前,国家及各区域、省市缺乏关于涉外法律服务政策的系统、透明、标准化规定,缺乏成熟的规范化法律服务指引,相关企业扶持政策不明朗。目前关于该行业关于扶持政策的诉求集中体现在政策依据、执业范围、收费标准、操作指引、操作风险等方面。



(三)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稀缺

“致天下之治者在人才,建立一支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队伍,是法律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的关键所在。”为加强涉外法律服务队伍建设,更好地为“一带一路”建设等国家重大发展战略、为中国企业和公民“走出去”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司法部成立了《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名单》。但相较于全国已的有的473000执业律师,千名涉外律师人才所占比例过低,远远不能满足法律服务市场的长远需求。2015年全国律师工作会议披露全国能熟练办理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不到3000名,能办理“双反双保”业务的律师不到50名。因此,在绝对数量上,目前涉外法律服务律师稀缺,人才培养任重道远。



(四)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分布不均衡

根据2020年“中国律师网”发布的《2262名中国涉外律师大数据分析》,北京、上海、广东3省市涉外律师占全国涉外律师比例为41.7%。因此,“海上丝绸之路”路上省份,包括广西、广东、福建、江苏、浙江、上海、天津等呈现出涉外律师人才分布不均衡,部分省份涉外律师人才匮乏的状态(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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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海上丝绸之路”路上省份涉外律师分布
(数据来源:“智合”)


因此,“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存在法律需求端发育不成熟、涉外法律扶持政策不明朗、涉外法律服务人才稀缺、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分布不均衡等困境,“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路径设计应直面现有问题,定位法律服务的功能、寻求破解方案。



“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
的“同心圆”功能定位


“明者因时而变,知者随事而制。”“海上丝绸之路”下的法律服务功能是指在法律规范下,通过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助力企业合法合规开展商业行为。我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随“海上丝绸之路”建设的继续推进,未来企业在展开国际化、全球化贸易时,必须面对国际交易、投资、并购增加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不同商业习惯和行政法规等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定位“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的功能是发挥律师服务的重要问题。本文探索了法律服务的“同心圆”功能定位,即以“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的特殊属性为准心,根据紧密性程度、发展空间,依次为“适应性功能”、“服务性功能”、“能动性功能”(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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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功能定位图


(一)以“适应性功能”为起点

法律服务的“适应性功能”是指法律服务应适应国家战略方针、经济发展态势,“因时置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需要不断研究国际经济的发展趋势和国内外政策变动,研究“海上丝绸之路”倡议对经济建设提出的法律服务要求,通过对时事、政策、方针的全面把握,从源头上确立法律服务的正确导向和原则。



(二)以“服务性功能”为主线

法律服务的“服务性功能”是指法律服务应满足服务需求端的具体法律服务诉求,打造个性化法律服务内容。“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首先应定位其“服务观”,及时应对企业在“海上丝绸之路”投资贸易中的法律服务需求,为企业提供“本土化”、完善的法律保障,发挥法律服务对企业“走出去”的服务性功能。



(三)以“能动性功能”为目标

法律服务的“能动性功能”是指法律服务应调整理念、增强法律服务自觉性;调查研究、增强法律服务前瞻性;健全机制、增强法律服务有序性;有效服务、增强法律服务针对性。在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提供法律服务时,法律服务不应仅仅在于满足企业的法律服务需求,更重要、更长远的是要整合法律服务所涉及的信息资源、项目资源、资本资源,着力打造综合性、多层次、便利性的法律服务平台,以规范化、信息化、创新化的法律服务体系引领“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努力为“海上丝绸之路”参与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推动“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各国经济贸易发展。



“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
的路径设计


“山再高,往上攀,总能登顶;路再长,走下去,定能到达”。“一带一路”国际合作倡议,是由中国倡导下的新一轮全球化服务,小到一般服务,大到规则的制定,立法的修改完善等都与法律服务息息相关。我国法律服务业应以自己的新形态广泛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服务机构的合作,确保“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畅通、互利共赢。


(一)高屋建瓴:培育“海上丝绸之路”法治思维

法治思维是指在法律规范和程序约束、指引下的思维方式,法治思维的精髓在于规则意识,社会要发展、和谐都必须讲规则,无论社会治理当中运用何种思维方式,其前提都在于制定良好的规则并得到大家的普遍遵守。“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建设应首先树立规则化、法治化意识,用法律思维使涉外经济活动在法治框架内依法运行。


第一,政府作为政策的制定和倡导者,应发挥其主导作用,加强对企业“走过去”的政策宣讲和法治渗透,让企业充分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规定、贸易生态。


第二,企业作为“海上丝绸之路”的主导力量,应自觉树立法治意识,运用法治思维提升企业管理水平,让企业的民事行为在法律规范下依法展开。


第三,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服务提供者,应协助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逐步认同依法投资、依法管理的重要价值,从风险的事前、事中、事后预防链条牢固企业法治思维。


(二)规范标准:编制“海上丝绸之路”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对方案

1、汇编“海上丝绸之路”政策规定

“海上丝绸之路”需要沿路各国经济、文化、教育、法律服务等全方位的参与和融合。随着“海上丝绸之路”的深入发展,各方经贸往来更为频繁,透明公开、具有直接指引作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应对标准是法律服务的迫切需求。因此,应全面研究、汇总国内各层级制度以及路上国家的相关政策,整合各国在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环境保护、争端解决方式等方面的立法差异,梳理中国与沿线国家所签订的双边、多边协议,为法律服务的开端提供政策汇编支持。


2、开发“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产品

为提高涉外法律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可借助各省市律师协会“一带一路”专业委员会、涉外专业委员会等组织,逐步开发较为成熟的“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产品,以帮助沿线各省市律师进一步提升法律服务水平、延伸法律服务触角、优化法律服务供给,为“海上丝绸之路”涉外民事商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精准实用的法律服务。



(三)专业打磨:培养“海上丝绸之路”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

在“海上丝绸之路”业务中,需要法律服务人才具有精湛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刻理解服务对象的背景、内容、交易方式、交易规则等。通过人文环境、商业策略、政策支持等全方位的风险把控,给予涉外民商事主体合理、科学的法律建议。因此,“海上丝绸之路”复合型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任务是“重之中重”。


1、系统化培养涉外专业人才

“海上丝绸之路”涉外法律服务的国家战略性、专业复合性等特征决定了法律服务人才的培养有别于一般国内法律服务业务人才的培养方式。建议根据培养目标设置系统、多样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方式:第一,以专业提升为目标,多形式举办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营、专业沙龙、政策研究会、学术论坛等,从而提升涉外法律人才的法律服务视野、专业研究能力;第二,国家、各省市均可设立独立的涉外法律人才库名单,通过年度优化,实现法律人才的更新迭代;第三,制定涉外法律服务人才资质认定考核标准,提高法律服务门槛,真正培育成熟、专业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


2、加强与高校资源的交流合作

“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实施离不开学术法律的支持。因此,律师实务界应与法学理论界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加强交流合作。近年来,各高校为“海上丝绸之路”的发展先行先试创设了多种研究中心、为“海上丝绸之路”提供了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持。如厦门大学法学院“一带一路研究中心”、汕头大学“东南亚丝路产业发展研究中心”等。在高校学术的助力下,有益于为律师行业培养吸纳涉外专业法律服务人才、提升专业品质和专业精神、推动涉外领域专业人才的队伍建设。



(四)多方协作:建立“海上丝绸之路”沿路省市法律信息交流常态化机制

1、定期召开沿线法律服务联席会议

“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属于法律行业的新兴产业和领域,在服务国家战略的格局背景下,应依托路上省市全区域法律服务信息共享机制,互助提高服务涉外民商事主体的综合水平。建议由商局部门、司法部门引领设置定期召开的“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联席会议,由司法审判机关、律师事务所共同参与,及时反馈“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扶持政策、法律服务需求、司法审判、涉外律师培养等方面的现状和难题,共商解决方案,提高形势判断能力,为涉外法律服务工作的高效开展提供组织力量。


2、建立“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共享平台

如前,“海上丝绸之路”沿路省市的涉法法律人才供给、律服务水平发展不均衡。因此,建议设置“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共享平台,通过“互联网+法律服务”渠道,实现法律资源的随时、及时共享,推广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中的典型经验、有效做法,帮助各省市律师积极寻求法律服务支持,从而进一步打破行业交流的壁垒,实现涉外法律服务的互联互通、共建共赢,更好地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



结语


总书记强调过去几年共建一带一路完成了总体布局,绘就了一幅“大写意”,今后要聚集重点、精雕细琢,共同绘制好精谨细腻的“工笔画”。作为“海上丝绸之路”建设中至关重要的“工笔画”,在新的历史机遇中,律师应深刻认识“海上丝绸之路”法律服务的特殊性、重塑其法律服务功能,进而不断优化法律服务的方式、内容、路径,提高提供法律服务广度、深度,共同绘制“海上丝绸之路”壮美画卷。




【参考文献】

1、王一琳:《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经济金融法律合作前瞻——中国东南亚南亚法律合作磋商会暨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法律研讨会述评》,《重庆与世界》,2015年第32卷第2期。

2、覃芳晖:《浅析“一带一路”战略下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市场论坛》,2019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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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陈宜:《“一带一路”战略下律师行业的机遇与挑战》,《中国司法》,2016年第3期。

5、刘斌斌:《“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及其路径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6、刘斌斌:《“一带一路”建设中法律服务的必要性及其路径研究》,《西北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1期。

7、陈金钊:《诠释“法治方式”》,《新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34卷第2期。

8、江必新:《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中国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

9、张炜:《“一带一路”建设中涉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若干思考》,《西南法学》,201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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