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经厦门中级人民法院摇号决定由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作为厦门某酒店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接案后,我所破产中心立即组建由苏礼墩、宗锐、毛静、李丽芳等律师组成的管理人工作小组,并立即开展了债权申报及清产核资等工作。
管理人发现破产企业欠付数十位职工工资及税款六十余万元,并且普通债权高达数百万元,但企业资产仅剩五万元左右,不足以清偿债务。同时,破产企业仍有部分未决诉讼纠纷,企业法定代表人已列入失信名单,企业注册资本未登记缴足,股东对企业虽然确有投入,但因会计账册不规范无法进行财务审计。
针对以上情况,管理人经综合分析认为,该企业系因商业及自身管理原因导致经营不善,继而进入破产状态,并非企业经营者恶意“逃废债”,因此存在与债权人达成整体和解的可能。经管理人不懈努力,企业经营者同意补缴部分出资,全体债权人亦同意债务清偿方案,最终实现劳动债权和税务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也得到部分清偿,现已顺利结案。
管理人应依法履行追缴债务人企业注册资本,但非必须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盲目地通过诉讼方式追缴,仅关注到管理人职责的程序性实现,而没有将落脚点放在实际效果上。通过协商追缴、部分减免的方式,取得债务人与债权人的一致认可,更能兼顾公平与效率。
进一步地,债务人与债权人非天然对立,在处理破产清算案件中也可贯穿破产和解思维,多听取债务人、债权人的各类诉求,寻求各方******公约数,能达成事半功倍的效用。
针对注册资本实缴问题,企业经营者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应注意财务合规管理,规范制作、保存财务凭证,及时办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避免在企业关停后出现股东出资责任,或其他因财务管理不规范导致的清算责任。
▼作者简介▼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破产中心副主任
厦门市律师行业优秀党务工作者
厦门市第十五届青联委员
入选福建省、厦门市律师协会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