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是《民法典》中的“校园侵权”?
海蕾主播:两位律师今天要给我们普及的是《民法典》中有关“校园侵权”的内容。近年来,校园侵权是社会关注的热点,校园安全问题频发,不仅给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伤害,也给家庭带来了痛苦和不幸。认识和防范校园侵权,对家长、学校以及学生本人都至关重要,那么,究竟什么是“校园侵权”呢?
柳冰玲律师:学校作为专业的教育机构,不仅负责教授孩子们知识,同时还负有保护在校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根据数据统计,近几年来学校涉及侵权责任的案件数量居高不下,败诉率更是高达80%以上,这说明我们的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还有很大的加强空间。校园侵权一般指在学校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学校有管理责任的场所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也就是受伤、残疾或者死亡一类的事故。“学校”的范围包含了幼儿园、中小学、各类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以及课外辅导班、少年宫等等教育机构。
具体来说,校园侵权主要有三个特征,我们可以归纳为三个“特定”。
第一个“特定”,就是校园侵权的受害主体“特定”的,需要是在本校学习、生活的学生,也就是说比如老师和老师之间发生侵权,属于一般的侵权,不属于法律上的校园侵权行为。
第二个“特定”,校园侵权的损害地点是“特定”的,必须是学校里面或者是学校组织校外活动的地方,比如说学校组织到厦门市科技馆秋游的时候发生了侵权事故,那么厦门市科技馆就属于特定的校园侵权损害地点。
第三个“特定”,损害时间也是“特定”的,应当发生在在校学习、生活以及学校组织的补习或者活动期间。在这里举个例子,如果小明在放假期间独自在公园游玩,意外溺水,这就不属于校园侵权。所以,大家主要可以通过主体、时间、地点三个特征来判断是不是属于校园侵权。
哪些主体可能需要对校园侵权承担责任?
海蕾主播:那如果发生了校园侵权事故,一般由谁承担责任呢?比如大家比较关心的,学校要不要承担?
吴思娴:在校园侵权中,事实上,涉及到要承担责任的主体会包括学生、家长、学校以及相关的第三人。
首先,就主播刚刚讲到的学校要不要承担责任的问题,因为学校对在校学习、生活的学生承担教育、管理职责,如果学生受伤是发生在学校管理范围内的,且学校没有尽到这些责任,导致学生受到伤害了,那么学校就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说学校的老师看到学生在狭窄的桌椅之间推来推去地玩耍却没有教育、制止学生说明这种行为的危险性,导致学生摔倒磕到桌角受伤了,这种情况学校就要承担一定责任。
我们再举个在同安区发生的案例来说,苏某等人是小学一年级学生,几个学生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在在操场玩游戏,游戏的内容是用大砂粒扔到学生脚上,正好苏某的门牙被另一个学生的石头打到受伤。苏某的家长就起诉学校要求赔偿。厦门市同安区法院认为苏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安区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即应当承担责任。本案的学生伤害发生于课间活动游戏期间,作为教育机构的某小学理应引导、管理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进行此类丢掷物品的游戏,故法院认定某小学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除了学校之外,还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就是导致同学受伤的学生。因为学生一般都还没有成年,也就是说他们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产生的侵权责任通常需要由监护人,也就是家长来承担。当然如果受伤的学生本身也是有过错的,也需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最后,大家比较好奇的可能是这个第三人是什么情况,就比如之前湖北、广西多地都发生过的,歹徒拿菜刀闯进学校恶意伤害学生的事故,这种情况下就应该由这个恶意闯入的第三人来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海蕾主播:我们前面提到了学校一类的教育机构基于教育管理的义务可能在校园侵权中承担责任,但是学生的年龄跨度大,比如幼儿园和小朋友跟高中生的认识能力、避险能力差距明显,那么,学校承担的责任大小跟学生本身的年龄、认识能力是不是有关?
柳冰玲律师:主播刚刚问的这个问题,在法律上会区分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不同行为能力人学生来说,学校要承担的责任会有不同。
第一类是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也就是指8周岁以下的学生,这时候学校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推定学校需要承担侵权责任,除非学校能够主动证明它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的义务,这种情况下才能免除学校自己的责任。之所以这么规定,一方面是考虑到8周岁以下的学生的年龄比较小、危险预防和控制能力比较不足,他们缺乏足够的认知能力,很难对于遭受的损害进行说明、表达,更别说提供受损害的证据了。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督促学校对年龄较小的学生采取更加完善的安全措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学生。举个案例来说,某日,低年级学生李某、陈某先后从学校体操室走出,前往教室途中,李某走下体操室前的阶梯后,突然停止继续往前行走、而往身后的阶梯处转身;此时,陈某正从阶梯处往前跑,与转身的李某发生碰撞,导致李某倒地受伤。思明法院认为厦门市某小学作为教育机构,并未针对低龄小学生的具体特殊情况,加强必要的课间安全教育及引导,对这些危险行为,也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责任。最后判决这个小学有的是20%的责任。
第二类是受害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情况,也就是指8-18周岁的学生,这类学生就具有一定的行为能力,因此对学校适用较为宽容的过错责任,也就是说这个时候我们不再推定学校就是存在过错的,而是要求学生来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学校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这主要是因为8-18岁的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生活经验和认知能力,能够对于事件的性质和原因作出判断和理解,从而证明相关主体的责任。举个海沧区的案例来说,厦门市某中学的学生郭某在学校厕所中被初三学生苏某推了之后摔倒磕伤牙齿。郭某要求某中学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郭某虽然抗辩认为是因厕所门栓损坏失修才导致其有机会与苏某发生冲突但厕所门栓损坏并不必然导致推搡行为的发生,二者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且相关证据显示,事发之后,学校及时通知家长,学校也有对学生进行日常的安全教育。故不能认定厦门海沧某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所以,学生不用承担责任。
除了上面这两类侵权责任之外,在我们前面提到的学生遭到校外第三人损害的情况下,学校也可能承担补充责任。在这种情形下,第三人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学校如果没有尽到相应的管理职责,就有可能成为间接侵权人,比如说学校的门卫擅离职守,给歹徒可乘之机溜进学校,持刀伤人,这种情况下,首先当然是由这名歹徒来承担赔偿责任,然后再考虑学校确实在这个事件里面存在一定的过错,如果这名歹徒确实没有能力赔偿,学校就需要承担补充责任,
海蕾主播:这里提到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们应该怎么理解呢?能不能展开说说?
柳冰玲律师:通常来说,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民事行为能力其实就是指一个人通过自己的行为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也可以理解为一个人对事物的判断和认知能力。一般而言,年龄、智力和精神状况都是影响行为能力的重要因素。法律以8和18周岁作为两条基础划分界限,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一般在生长和发育的初期,智力水平普遍较低,比较难独立进行民事行为,比如说独自去商场购物、签合同等,所以法律上将他们归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过年收红包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他们的行为一般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而8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他们具备了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但也还在成长和发育过程中,心智还没有完全成熟,所以被归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已经可以做一些和自己年龄相适应的活动,比如说买文具和生活用品等,但他们还不能做超过自己年龄和智力的活动,如果一个15岁的孩子独自在商场购买一个300万的钻戒,这时候除非经过他的父母同意,否则也是无效的行为。
海蕾主播:那我们应该如何判断学校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呢?
吴思娴:校园侵权常常发生在上下楼梯、追逐打闹、体育活动等情况下,我们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第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公共设施有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有没有按时检修?有没有器材老化、零件脱落这些明显不安全的因素?比如说学校安装的风扇、窗户、栏杆等等,这些器材如果没有及时检修很容易出现事故。
第二,学校的安保、消防、设备管理制度有没有明显的疏漏?或者是有没有管理混乱却没有及时调整的情况?就比如我们刚刚说的学校的门卫擅离职守导致歹徒闯入学校的情况,学校可能要考虑增加门卫数量或者是轮岗等。
第三,学校和老师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前有没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活动规则教育?
第四,学校有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相应保障学生安全的措施?比如我们现在经常可以看到学生上学、放学的时候校门口都会有放防冲撞的隔离护栏,还有门卫手里拿着的防止歹徒袭击的钢叉等等。
第五,学校是否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情况,如果存在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不适合参加某种教学活动,学校有没有给予以必要的注意?这种情况就需要老师在学生入学的时候特别了解,比如学生有哮喘、心脏病等等不适合剧烈运动的疾病时就需要额外关注。
第六,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有没有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其他违反工作要求、职业道德的情形?
第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有没有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救助措施?比如说赶紧拨打120或者是立即送受伤的孩子就医,甚至是平时对老师进行基础的医疗救治方法培训使老师在第一时间可以采取一定的急救措施。
上述情况均属于学校应当尽到的教育管理职责,如果有所疏漏,都有可能导致学校需要承担校园侵权责任。
海蕾主播:那么针对上述列举的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能不能为学校提供一些完善的建议呢?
柳冰玲律师:针对前面提到的几类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在这里向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是需要做好新生入学时的信息登记。例如要求填写《健康情况登记表》,要向家长告知学校了解学生真实身体情况的重要性,如果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殊疾病,学校才能注意并避免安排一些活动,因此需要学校强调要求家长不得漏报、瞒报。
第二是加强学校安全制度管理,制定、完善体育活动、课外活动的规章制度。例如,制定课间巡查制度,如果遇到学生在楼梯上推来推去才能及时制止,还比如说,制定活动安全预案,提前准备一些道具和措施来预防甚至是应对危险的发生,发生危险的时候也能不慌不乱地处理。
第三是督促教师提高安全教学意识。例如,做好课前准备、检查教学设备设施的安全、维持活动纪律等。
第四是加强对学生的日常安全教育。比如说,学校可以通过出板报、写征文等方式开展安全主题教育活动。
第五是学校需要积极履行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管理责任,明确禁止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对违反工作规程、职业道德的行为要及时追究责任。
第六是及时、妥善处理校园安全事故。例如,学校应该在发生事故之后,最短时间内救助学生、通知家长、查明责任人、保护现场、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汇报。
海蕾主播:除了学校以外,学生家长在防范校园侵权方面需要注意些什么呢?
吴思娴:在这里可以和大家举个例子,小乐和小明是某学校初中一年级的同班同学。小明爸爸帮小明买了一把水弹枪,之后小明偷偷把水弹枪带到了学校。课间时候,小明拿出水弹枪玩,但不小心误伤了小乐的眼睛。最后经过医疗检查和司法鉴定,小乐被认定为九级伤残,并且他的右眼发生了病变,存在一定程度的恶化,甚至有完全失明的可能。之后,小乐的家长把小明、小明家长以及学校都起诉到了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损失。
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同学之间的嬉戏玩闹也可能存在严重的潜在危险,而对具有危险隐患的玩具,例如水弹枪或者刀棒棍剑等,家长应该担负起监督职责,指导孩子正确使用,尽量避免将这类玩具带入公共场所,更不要带入校园中。
海蕾主播:那在上面这个案例的情况下,学生、学生家长以及学校的法律责任具体应该如何分担呢?
柳冰玲律师:首先我们来谈谈学生和学生家长的责任,水弹枪虽然不是管制品,但它确实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小明把水弹枪私自带进学校,而且用水弹枪发射水弹导致小乐眼睛受伤,小明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侵权,需要赔偿小乐的医疗费、治疗费等,如果导致小乐完全失明,还需要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同时,因为小明还是初一的学生,还没有成年,根据相关规定,应该是由小明的家长来承担这些赔偿责任。然后我们再来看看学校的责任,这个案例里,学校没有及时发现小明私自将水弹枪带进学校,也没有在课间及时制止小明误伤同学的行为,这其实也是我们刚刚讲到的学校建立课间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明显看出学校是存在一定管理疏漏的,因此学校也应该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最终,这个案件中,法院经过审理,判决小明的家长承担70%的责任,学校承担30%的责任。
同时也提醒大家,水弹枪、弓箭弩这一类仿造逼真、可连续射击的玩具虽然深受孩子喜爱,但因为具有射速快、后劲大的特点,存在一定的攻击危险性,在游戏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专业的护具,很容易导致眼睛、面部受伤等人身伤害事件的发生,侵犯他人的健康权、身体权。严重的,还有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而承担刑事责任。
蔡女士:我想咨询一下表妹在学校受伤的事情,她今年7岁,年前有天下午上学期间,她走到教室走廊的楼梯口,结果被其他同学撞倒了,最后在医院确诊是头部枕骨骨折,被鉴定是十级伤残。但到现在已经近半个月了,学校一直没有给出处理结果,也没有查出是哪个同学撞的,我们一直在自付医疗费,学校也不管,我想问问这样合理吗?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
柳冰玲律师:学校没能够在事发当天及时有效地组织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并且固定相关的证据,说明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存在比较大的疏漏,而且至今都没能查清事故原因,没有找到直接撞击您表妹的学生,这个责任态度也反映出学校的管理漏洞。根据法律规定,学校对学生在课间活动期间的人身安全问题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导致您的表妹遭受人身损害,您可以告知她父母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这里也提示大家,未成年人在上学期间遭遇校园侵权的情况比较常见,有的是同学之间的侵权导致的损害,有的无法找到事故原因或者属于意外事件,但无论是哪种情况,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都要看学校在事故发生前后有没有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进行保护,学校安全制度的管理有没有尽到职责范围内的义务,如果学校没能尽到相应的职责,就可能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事故发生后,家长不要慌乱,先让学校调查事故原因,固定相应的证据和责任,如果与学校无法协商,也可以保留相应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海蕾主播:那在事故发生后,家长需要重点采取哪些措施,了解哪些信息以便于之后维权呢?
吴思娴:一旦孩子在学校遭受人身损害,作为家长首先要第一时间将孩子送往医院救治。其次,及时向学校以及孩子本人了解清楚孩子遭受人身损害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和结果,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比如说监控视频、在场其他同学或者老师的证言等。最后对于遭受的损失,要保存好医院的就诊记录、结算单等,通过和侵权人、侵权人家长以及学校协商解决。在协商过程中,家长也需要有一定的证据意识,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如果协商不成,就如前面所说的,家长可以提交有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文女士:你好,我咨询一下,我弟弟是高二学生,一直有在体校训练,在市柔道比赛里得过奖,前段时间就被选中代表学校去参赛,结果在比赛的时候被对手摔伤了,医院诊断是骨折,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要求学校赔偿吗?
柳冰玲律师:您弟弟代表学校参加柔道比赛,这是具有明显对抗性、风险性的竞技比赛,学校应该要预见到可能存在的危险,加强对他的管理和安全保障,在比赛前告知相关风险,制定相关预案。您弟弟是未成年人,在学校的安排下参加比赛活动,实际处于脱离父母监护的状态,这种情况下学校应当承担更大的注意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建议再去落实下这些问题,比如学校是不是有在赛前向您弟弟告知比赛风险、受伤后是否有及时将他送到医院治疗?如果学校无法证明其有尽到完全的管理和组织责任,应当对您弟弟的损失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但根据您弟弟的年龄情况和社会认知能力,柔道比赛是和他年龄相符的活动,他对于参加比赛的风险应该是有一定的预见性,在比赛中受伤,可能也需要自行承担一部分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