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浅谈“冰墩墩”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浅谈“冰墩墩”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引言】

2022,北京冬季奥运会吉祥物——冰墩墩在冬奥会闭幕后依然余热不散,然而正因过于抢手,北京冬奥会官方旗舰店的冰墩墩没过多久便抢购一空,在官方冰墩墩“一墩难求”的情况下,网友们开始纷纷要求用另一种形式实现“一户一墩”,这也成了当下网红热词,为了回应网友的需求,面塑、橘皮、汤圆、堆雪……各种冰墩墩DIY大师纷纷大展身手,一时间掀起了“自制冰墩墩”的热潮,然而擅自制造冰墩墩可能会面临知识产权侵权风险,本文将对实践中处理的几起“冰墩墩”知识产权侵权案进行分析,探讨构成侵权行为的认定要件。

一、北京冬奥委在冰墩墩上享有的知识产权权利

北京冬季奥运委员会(下称“北京冬奥委”)对身为冬奥会吉祥物的“冰墩墩”的知识产权保护十分重视,“冰墩墩”是其重要的财产,因而对于“冰墩墩”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了著作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全方位保护,任何人如想使用其“冰墩墩”的形象设计、图像及中英文名称以及整体外观都必须相应遵守我国《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有关规定。


(一)北京冬奥委在“冰墩墩”上享有商标权


冰墩墩正式亮相前的2021年9月16日,北京冬奥委共申请了45件的“冰墩墩”全类商标,45件的“BING DWEN DWEN”的全类商标,45件的“冰墩墩”三维形象的全类立体商标,此外本次冬奥会有关的所有商标4000+2022北京冬奥委会和北京冬残奥委会也都申请注册了,这都是为了预防隔天冰墩墩发布后可能会产生的蹭热度和抢注商标的热潮,北京冬奥组委对于冰墩墩的IP保护可谓是全方位的。而且,除了商标法的一般保护外,冰墩墩还要以奥林匹克标志的方式,再次进行保护,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0年1月15日发布了公告,表示又通过奥林匹克标志的方式将冰墩墩的中英文名及平面形象再次进行了一波正式的商标保护。故除了《商标法》,“冰墩墩”的中英文名及平面形象也属于奥林匹克标志,还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


(二)北京冬奥委在冰墩墩上享有著作权


2019年9月17日当天,北京冬奥委发布了《北京冬奥组委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吉祥物和冬残奥会吉祥物的公告》,公告内表示北京冬奥组委表示已将冰墩墩、雪容融形象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其是“冰墩墩”形象的著作权人。


(三)北京冬奥委在冰墩墩上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


本人了解到,“冰墩墩”的形象不是一蹴而就的,其是由广州美术学院的团队(供14人)设计的,创作和修改的过程将近十个月,每天一次次的修改讨论,画出的手稿总共有上万幅,由于“冰墩墩”的原型是我国国宝大熊猫,该团队还专门飞往四川实地考察以完善设计细节,最终,以大熊猫为参考的“冰墩墩”形象从来自35个国家的近六千幅作品中胜出,为北京冬奥会所采用。


由此看出冰墩墩的创作过程十分不易,故北京冬奥会对相关专利的布局十分重视——2019年9月16日,也就是冰墩墩发布的前一天,北京冬奥委将申请了四件覆盖了冰墩墩的标志物、招牌、文具、印刷品等类别的外观设计专利,因此其四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囊括了“冰墩墩”的手办、玩偶、钥匙扣、T恤等其他周边产品,甚至手机APP出现冰墩墩的形象也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只要有人未经许可制造或销售冰墩墩都构成外观设计侵权。


可以看出,北京冬奥委为了保护“冰墩墩”作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布局,然而即使如此,实践中依然有商家为了利益铤而走险,挑战北京冬奥委对“冰墩墩”享有的知识产权。



二、实践中侵犯“冰墩墩”知识产权的案例

(一)南京警方破获制售假冒“冰墩墩”犯罪团伙


2 月 9 日,南京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民警接群众举报称,在某平台买到了疑似假冒的冬奥会特许产品。经调查,民警发现张某等人经营的某商户利用买家抢购“冰墩墩”“雪容融”等纪念品的热潮,按照官方发布的“冰墩墩” “雪容融”钥匙扣图片,生产大量的假冒“冰墩墩”“雪容融”钥匙扣,并在互联网平台宣传、销售未经官方授权的“冰墩墩”系列产品。


掌握犯罪事实后,6 名犯罪嫌疑人因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任某非法销售盗版“冰墩墩”获刑


北京新闻中心于2022年2月14日召开了专场新闻发布会。会上对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的刑事案件进行了通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汤兆志介绍,近期,北京快侦、快诉、快判一起制售盗版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玩偶案,犯罪嫌疑人任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处罚金4万元,成为全国首例侵犯北京冬奥吉祥物形象著作权刑事案件。


(三)青海省查处首例涉冬奥“冰墩墩”侵权盗版案


2月14日,省版权局接举报,称位于西宁市城东区的“某唐卡工作室”涉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制作并在网络销售掐丝唐卡“冰墩墩”工艺美术品。经核查,省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会同西宁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执法人员对“某唐卡工作室”制作并在网络销售“冰墩墩”掐丝唐卡侵权盗版案予以立案查处,最后认定当事人侵犯了权利人“冰墩墩”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损害公共利益,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四)重庆查处首起“冰墩墩”定制蛋糕奥林匹克标志侵权案


重庆市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在2022年2月9日接到消费者举报称辖区某某蛋糕店销售定制“冰墩墩”蛋糕,经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秦某使用微信号发布带有该店标识的定制“冰墩墩”蛋糕图文,并销售定制的“冰墩墩”蛋糕。且当事人已经卖出了两个“冰墩墩”蛋糕,该蛋糕一个卖248元,共获利136元。


荣昌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人销售定制“冰墩墩”蛋糕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行为。

三、如何认定是否侵害“冰墩墩”的知识产权


从上述四起案件中可以看出,要认定构成侵害“冰墩墩”的知识产权需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否未经许可


身为冬奥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及相关周边产品,作为受著作权保护的奥运衍生品不断地被模仿。未经授权擅自生产、销售玩具、玩偶是违反著作权法的规定的,更进一步讲就是冰墩墩作为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和发行权受到了侵犯。同时如果将“冰墩墩”的形象用于制造钥匙扣等周边产品除了违反著作权法外,还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违反《著作权法》很好理解,因为冰墩墩的形象设计本身就是一件美术作品。至于违反《商标法》的地方则在于将冰墩墩的形象做成钥匙扣会让消费者以为是北京冬奥委官方授权其制造的产品,从而导致消费者对产品来源的混淆,因为“冰墩墩”的形象设计同时也注册为了商标。而如果未经许可制作并售卖“冰墩墩”外形的手办、玩偶则还会侵犯到“冰墩墩”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此外还有关于“冰墩墩”的形象能否做成表情包在网上传播使用的问题,本人认为,由于“冰墩墩”除了受《著作权法》、《商标法》以及《专利法》的保护外,其形象还作为奥林匹克标志享有《奥林匹克保护条例》的保护,因此即使不做商业用途,但未经北京冬奥委许可擅自使用传播也属于侵权行为,属于未经许可复制使用奥运标志和申奥作品,触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


因此,认定侵权与否的其中一个要素就是是否经过许可,只有取得使用许可依法使用的才不构成侵权;反之,如果未经许可擅自生产、制造、销售的都算是侵权。


(二)是否出于商业目的


为了满足网友“一户一墩”的心愿,很多用户纷纷晒出了“冰墩墩自由DIY”的教程与成品,包括堆雪、剪纸、汤圆、花馍、橘皮等各种版本的冰墩墩,对于这类DIY“冰墩墩”是否会构成侵权这个问题,本人认为,这些行为并不会构成侵权。理由在于这些作品的目的是个人欣赏,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定,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属于合理使用”。但是,上述DIY“冰墩墩”如果被用于商业目的,也就是用于赠与、售卖的话就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构成了对“冰墩墩”著作权的侵害。


结语

2022年北京冬奥会带火了吉祥物“冰墩墩”,线上线下都一“墩”难求,一些不法商家和个人见有利可图,于是一时间,未经北京冬奥委许可的“冰墩墩”相关周边商品纷纷在各大社交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然而引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的话说,“一墩难求”的冰墩墩既受到奥林匹克标志保护也受到专利、商标和版权的保护,其相当于是穿着晶莹透明的‘冰糖外壳’,同时也戴着严密无形的“知识产权防护罩”。同时,除了“冰墩墩”自身的“保护壳”和“防护罩”外,针对各地发生的侵权违法行为,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作为打击盗版侵权的主要力量,也以“零容忍”的态度对违法者重拳出击,依法予以严惩。因此喜欢自己DIY展示过程与成品可以,但要注意不要跨过那道红线。


▼作者简介▼

苏礼墩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厦门/福州/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福建省律师协会建设施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厦门市律师协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厦门(厨卫)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专家

厦门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


胡玮玮

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经济法)、法学博士(知识产权法)

累计发表英文法学论文11篇

专注于电子商务、商标、版权领域研究与实务

工作语言为中文、英语、日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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