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知识产权办案笔记


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笔记


许诺销售侵权但产品未实际售出,许诺销售行为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

(2021)皖01民初***号

当事人:

美国某公司 vs. 广德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案件事实要点:

1、侵权人在某网购平台上展示并试图销售侵权产品;

2、案涉侵权产品未成功售出,产品链接后台显示销售数量为0;

3、侵权人在收到起诉状后马上下架。

法院裁判:

判决侵权人赔偿专利权人经济损失41300元。

办案心得:

1、在网购平台上展示并试图销售侵权产品属许诺销售行为,许诺销售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法定的独立的侵权行为方式;

2、许诺销售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不以销售是否实际发生为前提;

3、许诺销售行为一旦发生,因被诉侵权人许诺销售的价格通常低于专利产品的价格,会对潜在消费者产生心理暗示,影响专利产品的合理定价;或导致消费者放弃购买专利产品转而考虑与被诉侵权人联系,造成延迟甚至减少专利产品的正常销售。此外,被诉侵权人许诺销售行为还可能对专利产品的广告宣传效果造成不利影响。可见,许诺销售行为的存在,将会给专利权人造成专利产品的价格侵蚀、商业机会的减少或者延迟等损害,这种损害是可以合理推知的结果。权利有损害必有救济,除非法律另有特殊规定,该救济即应当至少包括承担停止侵害和赔偿损失这两种最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而不是只承担其中一种形式。判令侵权人就其许诺销售行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和激励创新,更有利于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如果仅仅因为许诺销售行为造成的具体损害后果难以准确证明,就免除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仅承担停止许诺销售行为、支付专利权人维权合理开支的民事责任,既不符合权利有损害必有救济的民法原则,也不利于充分实现专利法的立法目的。专利权人难以举证证明其因许诺销售行为遭受的具体损失时,可以法定赔偿方式计算损害赔偿数额。


知识产权咨询笔记


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咨询人收到PayPal账户被冻结的通知,但通知中提及的网店并非咨询人所开,咨询人也未销售相应的侵权产品,咨询人能否以此抗辩不侵权?


咨询内容回顾:

李先生于2021年12月收到PayPal 公司的通知,被告知因其侵犯了某国外知名品牌的知识产权,在邮件附件的证据报告中显示,案涉侵权的网店是一家eBay 网店,所出售的产品为一款带有十字花形的打火机,但该网店并非李先生本人所有,其也并未销售过案涉产品,李先生将该情况向对方律师发邮件进行解释,但对方律师没有给予回复,也没有解封账户,因此李先生来询问应如何处理?

咨询回复:

1、账户被他人使用是否能够构成不侵权抗辩理由,要求法院解除对账户的冻结?

不能。美国伊利诺伊州联邦地区法院在3个知名品牌起诉的案件中均驳回账户持有人要求解除账户冻结的请求,理由是:(1)账户所有人与原告没有直接利益联系;(2)账户所有人对于其遭受的损失有其他途径可以救济;(3)账户所有人不能充分代表案件利益,账户所有人在案件中并没有通过实际行动解决法律或事实上的问题。依据法院的观点,即便是发生了借用、错用、盗用PayPal账户(也包括其他账户)的清晰,那也是属于账户所有人与使用者之间的纠纷,账户所有人应对另案向使用者要求赔偿。若账户所有人仍然坚持按照“非关联”的观点来处理案件,将不会得到品牌商的任何让步和法院的支持。

2、针对该种情况,咨询人应如何应对?

如果电商产品已构成侵权,切勿以“非关联”为由向法院或对方律师提出抗辩,而应在收到PayPal等公司或原告律师的邮件通知后尽快委托律师处理。这种情况下,被委托律师应当以不是恶意侵权,愿意尊重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权利,经营人缺乏跨国经营经验,对美国法律不熟悉为理由,和对方律师协商和解。将该案件解决后再来考虑是否要另案向账户借用者或盗用者要求赔偿。



▼作者简介▼

王琼 律师

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专利代理师资格及十余年专利代理经验

资产评估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