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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简斯林、庄幼留律师做客《新闻招手停》,解读《民法典》中的产品责任规定与网络消费纠纷新规的相关内容

2022年3月10日,本所简斯林律师、庄幼留律师受邀参加厦门综合广播电台海蕾主持的《新闻招手停》栏目,针对《民法典》中的产品责任规定与网络消费纠纷新规的相关内容,与海蕾主播、热心观众进行了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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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为节目回顾


网络消费纠纷新规,“新”在哪里?

海蕾主播:两位律师今天跟我们分享的主题是什么呢?


庄律师:临近“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今天跟大家谈一谈将于3月15日正式施行的“网络消费纠纷新规”和《民法典》中的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


海蕾主播:网络购物、网络消费确实已经成为我们日常消费很重要的一种方式啊,您说的网络消费纠纷新规,“新”在哪里,能不能给大家具体介绍一下?


简律师:今天介绍的网络消费纠纷新规,全称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该规定的颁布目的是国家为了进一步正确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而颁布的,该规定在2022年3月15日正式施行。主要“新”在以下方面:

1、第一次专门针对网络消费活动出台的司法解释。

2、首次对“网络直播电商”(新业态、新模式)有关热点问题法律适用进行规定。

3、首次直接对网络餐饮消费(外卖点餐)活动有关问题(新情况 新问题) 法律适用进行规定。

该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审理网络消费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等提供了裁判的规范。以下是新规定的十个主要内容:

一是坚持合法性审查,规范网络消费格式条款;

二是完善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加强消费者售后权益保障;

三是明确电商平台自营误导的法律后果,压实平台责任;

四是明确平台外支付的法律后果,压实商家责任;

五是明确网络店铺转让未公示责任,保护消费者合理信赖;

六是明确虚假刷单、刷评、刷流量合同无效,斩断网络消费市场“黑灰产”链条;七是明确奖品、赠品、换购商品等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规范网络促销行为;

八是明确高于法定赔偿标准的承诺应当遵守,强化经营者诚信经营意识;

九是明确网络直播营销民事责任,引导新业态健康发展。

十是完善外卖餐饮民事责任制度,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庄律师:是的,该规定的颁布有助于我们解决一些新问题。比如说,之前我们经常会被咨询到的网购发生纠纷要求理赔时,商家辩解说的“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商品质量合格”、“经营者享有单方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这样的条款是否有效,那么这次新规就很明确约定了类似这样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条款是无效的。


海蕾主播:我有一个问题,现在还出现很多自媒体包括像XX公众号就能直接购物的,甚至还有通过客服个人微信支付货款的,像这种商家客服等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的情况。那么当商品出现质量等问题双方产生纠纷后,商家又以不是经过交易平台支付的,它不承担责任,这种情况怎么办?


简律师:海蕾主播您说的情况,本次《新规》第5条就明确,平台内经营者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其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通过交易平台提供的支付方式以外的方式进行支付,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平台内经营者以未经过交易平台支付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中主要是平台内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在平台外消费的行为实际上是职务代理行为,也属于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海蕾主播:这么一听下来,新规从很多方面在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啊。


庄律师:是的,包括您比如说《新规》还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提供的奖品、赠品或者消费者换购的商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以奖品、赠品属于免费提供或者商品属于换购为理由要求免除责任。


直播消费中消费者怎么维权?

海蕾主播:我还想问,近几年网络直播电商行业发展很快,对于直播消费引起的纠纷,新规有没有作出规定?


简律师:新规从第11条到第17条对5种参与经营网络消费的主体作出了规定,简要来说,5种主体包括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营销平台的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直播间的运营者、主播和工作人员、消费者。新规中有针对“直播带货”的规定,主要以下几点:

1、平台内经营者开设直播间-工作人员(主播)的虚假宣传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

2、直播间购物时 直播间运营者是否承担销售者责任的问题;

3、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销售者责任;

4、平台不能提供直播间运营者实名信息的责任承担;

5、平台对网络直播间的食品经营资质未尽到法定审核义务的责任问题;

6、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直播间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责任问题;

7、直播间运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仍为其推广,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责任承担问题;  


海蕾主播:看来这次新规关于网络直播消费相关的规定还是很多的,那么我想问一下,如果直播带货的商品出现质量问题,主播要承担责任吗?


庄律师:这就要视情况而定了,如果主播卖的是自家的产品,则是商品经营者、销售者,产品一旦存在质量问题,主播依法承担相应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如果主播是为别的商家带货,则属于广告活动的范畴,“直播带货”属于我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的“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如果说主播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需要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判断,也就是说,主播作为商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他发布了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或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带货主播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海蕾主播:如果在直播购物中买到的商品有问题,消费者应该怎么维权呢?


简律师:首先是维权的路径,主要包括平台投诉、与经营者直接协商和解、通过消费者协会投诉及调解,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等。

其次是关于证据问题,这是维权的重要事项。消费者在收到有问题商品时应第一时间提出异议,如果符合七天无理由退货承诺可以直接退货,如果不能退货则应收集购买凭证、支付凭证、聊天记录、商家页面等证据。

最后消费者要提高法律意识,如果自己没有相关法律知识储备的话,最好是尽快咨询律师。


《民法典》中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有哪些?

海蕾主播:《民法典》关于产品责任的规定有哪一些? 


简律师: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还用专章规定了“产品责任”【侵权责任编第四章 产品责任】。该章共6条【1202-1207条】,主要规定了产品生产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的途径和先行赔偿追偿权的问题、生产者和销售者对有过错第三人的追偿权、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责任承担方式、流通后发现有权限的补救措施和侵权责任、产品责任惩罚性赔偿。  


庄律师:这里值得注意的是生产者在什么情况下构成产品责任:实务中,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三是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生产者产品责任在法律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就是说不以生产者的过错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要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无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立法的目的是希望更有力地保护受害者(消费者),发挥生产者在产品生产和风险控制中的主动性和能动性,以促进生产者的质量责任意识和质量管理水平。

销售者在以下情况下构成产品责任:实务中一是产品存在缺陷、二是缺陷产品造成他人损害、三是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具有因果关系、四是由于销售者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注意这里需要销售者存在过错(包括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


海蕾主播:那如果一样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事故发生、人员伤害的,受害人是向生产者主张赔偿还是销售者呢?


简律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受害人既可以选择向生产者主张赔偿也可以选择向销售者主张赔偿,同时也可以要求生产者、销售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什么是“欺诈性消费”?

海蕾主播:对于消费的时候被骗、被坑相关的法律有没有规定?


庄律师:其实您说到的被骗、被坑在法律上的专业术语是“欺诈性”消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简律师: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对“欺诈”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务中一般结合民法理论关于欺诈的一般认定,也就是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民法典》148条、149条对民事欺诈以及撤销权等作出了相关的规定。


海蕾主播:好像在汽车销售领域,不管是一手车还是二手车,主张“欺诈性消费”的纠纷屡见不鲜啊,能不能以汽车消费领域的案例跟大家解释一下?


庄律师:在一手车、新车销售情形中,新车一般指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而新车从主机厂到4S店往往需要经过长途运输,而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造成车辆瑕疵。4S店不可能因存在小瑕疵就将车辆重新运回厂家处理,所以汽车行业普遍存在交付前检查作业程序,也就是说由厂家授权经销商向用户交付车辆前对车辆进行最后检测,对发现的一般瑕疵和缺陷及时校正、修补或更换原厂配件,使车辆达到原厂标准。因此,如果经营者没有将诸如车辆漆面瑕疵处理、车辆零部件更换等并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未对车辆价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告知消费者,其可能仅涉及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一般不宜认定为欺诈行为;如经营者对车辆曾发生事故导致前纵梁等部件受损而进行过重大维修或对试驾车私自篡改里程表数据等事实未告知消费者,一般可认定构成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


海蕾主播:那么在二手车销售领域呢?


简律师:在二手车销售情形中,基于二手车的特性,车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自然老化、磨损以及不影响车辆安全性能或不会导致车辆价值重大贬损的轻微事故及维修一般不属于重大质量瑕疵,如经营者未如实告知一般不宜认定为消费欺诈行为;如存在因积极篡改里程表数据、对车辆有其他重大改装行为或隐瞒车辆曾发生安全结构部件受损、车辆浸水等重大维修的事实,经营者未如实告知消费者的,一般可认定构成经营者欺诈行为。


什么是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海蕾主播:那么刚刚提到了“惩罚性赔偿”,如何理解呢?


简律师:惩罚性赔偿也叫惩戒性赔偿,是加害人给付受害人超过其实际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是一种集补偿、惩罚、遏制等功能于一身的赔偿制度。惩罚性赔偿的主要目的不在于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害,而在于惩罚有主观故意的侵权行为,并遏制这种侵权行为的发生。从赔偿功能上讲,其主要作用在于威慑,不在于补偿。虽然从个案上看,被侵权人得到了高于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但从侵权人来讲,这种赔偿能够提高其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庄律师:我来补充一些有关条款。

比如说《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规定“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比如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第148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再比如刚刚我们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欺诈性消费,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按照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海蕾主播: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来说,什么时候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简律师:适用经营者三倍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在消费活动领域经营者和消费者存在消费合同关系,消费活动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第二个要件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欺诈的认定可以根据我国民法典一百四十八、一百四十九条认定。经营欺诈主要有以下四个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二是经营者客观上存在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三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导致消费者陷入了错误认识;四是消费者基于这种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


海蕾主播:什么时候适用“二倍以下”惩罚性赔偿? 


庄律师:经营者二倍以下惩罚性赔主要基于一是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二是经营者明知缺陷的存在;三是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实际后果;四是商品或服务缺陷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该类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比经营者三倍惩罚性赔偿更为严格,要求请求主体所受损害应达到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程度。


海蕾主播:有没有实务中具体的案例可以给我们分享一下呢?


简律师:这里介绍一个案件,案情是这样的:市民王先生与厦门某二手车行签订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一辆价格为20万元的二手车,该车里程显示为7000多公里。后王先生对该车维修时,经查询维修记录后,得知该车于购买前实际行驶里程数已达25000多公里。王先生以该二手车行篡改里程数为由,要求该二手车行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涉案车辆价款三倍的损失。二手车行辩称涉案车辆系从案外人处购得,其未篡改里程数。


海蕾主播:那么法院最后如何认定呢?


庄律师:最后法院认定,二手车交易中,车况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车况与行驶里程密切相关,一般来说,行驶里程较长的车辆,因自然磨损等原因,机械性能较行驶里程短的车辆差,后期保养费用亦高,故售价相对较低,而判断车辆行驶里程最直观的依据就是车辆里程表的读数,因此车辆行驶里程数属于经营者应当披露的商品主要信息。该案中,二手车行明知仪表显示的里程数远远低于实际里程数,却未如实告知,导致王先生对车辆价值作出错误判断而购买案涉车辆,车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依照消法的规定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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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