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网络电商时代,消费者该如何守护个人信息权益?


网络电商时代,消费者该如何守护个人信息权益?


▼本文作者▼

孙洪良 合伙人、律师

福建省公司法专业律师

厦门市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常务理事

厦门市法学会体育与影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厦门市律协律师考核专门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律协网络与电子商务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人民日报海外网三农频道特约法律顾问

厦门市创业指导专家团专家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儿童观护员(2020年度)


近日,抖音电商发布《2021抖音电商消费者权益保护年度报告》(下称“报告”),在当前多元化电商生态中,率先推动全物流面单脱敏及对隐私数据采取“全密文传输保护”等风控措施,在保障消费者信息安全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步,如商家骚扰投诉量下降了91%,清退了30余家的违规服务商等。现实生活中,仍然大量存在App等个人信息处理者违规收集个人信息,未以显著方式、清晰易懂的语言真实、准确、完整地向个人告知等违法情形。为了帮助消费者更好地维护自身个人信息合法权益,我们从一则真实案例中分享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话题。


【案情简介】

原告俞某彬在北京海淀区的一家母婴用品专营店购买商品,并使用支付宝公司运营的支付宝客户端进行支付,支付完成后,原告发现支付宝的“支付完成”页面最后一行很小的字体显示“授权淘宝获取你线下交易信息展示”,并在其前面设置了“默认勾选”。经查验,原告发现订单信息均已经显示在淘宝、天猫客户端订单中,原告认为其商品交易活动、行踪等均属于个人信息,未经本人明示同意的情况下,自己的个人信息被违法收集、使用,使得原告处于担心个人信息及隐私有可能随时被泄露或被滥用的忐忑不安中,夜不能寐,造成严重精神创伤。于是,俞某彬将商家、支付宝公司、淘宝公司及天猫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一、本案中,原告主张侵犯了消费者的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权是否成立?

1、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权利。隐私权的特点在于其私密性,而本案中俞某彬所主张各被告未经其许可展示出的信息具体指交易信息,表现为两条交易记录,包括店铺信息、商品价格、购买门店、商品规格交易信息,而上述交易信息均已公开,且交易发生在俞某彬与商家店两者之间,交易信息属于二者共有,不具有私密性,因此不属于俞某彬的隐私权权利范围。

2、个人信息相关权利与隐私权存在区别,但亦有交叉。个人信息相关权利的主要特点在于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而隐私权中隐私的主要特点在于其私密性。但上述界限并非泾渭分明,结合公序良俗原则,应该认为,对于个人信息中已经对外公布、通过合法渠道可以查阅或者获知的信息不属于隐私的范畴,将无法受到隐私权的保护。而对于不为外界广泛知悉且公民本人也并不希望外界广为知悉的个人信息,则属于隐私范畴,可以受到隐私权的保护。

结论分析:将交易信息进行一定程度的技术处理,形成用户身份识别代码,则可能与其他的信息结合识别出自然人的身份,从而构成个人信息。从涉案交易行为的结果来看,确实可以通过该代码匹配到该用户的淘宝账户、天猫账户,这些信息相结合完全可以用来识别自然人的个人身份。且在《阿里巴巴智慧门店产品服务协议》中明确载明“通过支付宝公司当面付产品实现淘宝用户身份识别功能”,可见,本案所涉信息可以识别出淘宝用户身份系明知,所涉及到的交易信息属于个人信息。


二、网络运营者是否存在共享俞某彬个人信息行为?该行为是否涉嫌侵权?

在整个交易的链条中,俞某彬自愿选择了支付宝公司的支付宝付款方式,采用扫码支付的方式进行了支付,在交易的第一个环节完全出于其真实的意愿为之;但是在俞某彬将该默认勾选√取消后,也就是在俞某彬已经明确拒绝淘宝公司获取其线下交易信息并展示的情况下,在俞某彬完成第二笔交易时却不再出现该“授权”条款,俞某彬的淘宝、天猫订单中随即出现了线下交易的订单。可见,支付宝公司与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系通过共享交易信息的方式实现了淘宝、天猫用户的身份识别并关联生成了淘宝、天猫平台的交易订单,这一行为是乐友公司、支付宝公司、淘宝公司和天猫公司之间就原告交易信息的共享行为。


关于是否侵权问题,个人信息控制者只有在取得用户知情同意的情况下,方可与他人对用户的个人信息进行共享。信息共享属于信息使用的一种,是信息控制者将其收集到的信息与他人进行分享的行为,且信息共享行为既包括信息的收集也包括信息的传输行为。网络运营者即使向用户告知了其将共享用户的个人信息,在用户明确拒绝的情况下,亦不得再实施个人信息的共享行为。本案中,原告明确拒绝各被告对其个人信息实施共享行为,用户主观上不希望淘宝公司获取其线下交易并进行展示。但各被告未遵从用户意愿,反而在后续交易中不再征求用户同意,该行为违背用户意志,不当收集和使用了用户的个人信息。

分析结论:支付宝、淘宝、天猫公司在明知其使用商铺个人信息需要事先获得用户授权的情况下,并未实际取得用户授权,使用了俞某彬的个人信息,该行为侵犯了俞某彬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益被侵犯时候,可以依法主张哪些权益?

个人信息相关权益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受到侵害时,个人信息相关权益所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不法侵害、删除个人信息并赔偿经济损失。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此,赔礼道歉和精神抚慰金都是精神损害责任承担的方式,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应当与侵权行为的情节和侵权结果的影响范围相适应,在侵权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一般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结语

我们的消费也步入信息时代,数据及信息的使用价值对于经济社会的便捷化、高速化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创新型便捷服务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便捷,但与此同时更应注重保护个人信息相关权益所有人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权益,尤其是互联网行业内的领军企业,不能为发挥个人信息的经济效用,而忽视个人信息相关权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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