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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中华遗嘱库40个成功继承案例的分析


关于涉中华遗嘱库40个成功继承案例的分析


据中华遗嘱库不完全统计,清明前后,进行咨询和订立遗嘱的人数通常是平时的2-3倍。慎终追远,民德归厚,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殊不知,订立一份有效的遗嘱,避免身后纠纷,也是人生一大“功德”。笔者在研读了中国裁判文书网涉中华遗嘱库的40个成功继承案例后,进行了一定的数据分析,希望能给读者们提供一些参考。


本次选取的40个案例,时间跨度从2014年到2020年,受理法院主要集中在北京、天津、广州3个城市,其中二审案件占27.5%。这些案件的共同特点是:事实部分所涉及的遗嘱,不管是存在一份还是多份,均有通过中华遗嘱库设立的遗嘱,而且最终裁判的继承依据均是被继承人在中华遗嘱库所设的遗嘱。


再婚家庭占比超过三分之二
九成以上为多子女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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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样本统计的数据体现,上述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生前只有一次婚姻关系(包括离婚后未再婚)的占不到1/3。不论一次婚姻还是多次婚姻,这些案件绝大多数均存在多子女的情况。单子女情况下发生继承纠纷,通常为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或者被继承人前婚子女与后婚配偶之间的纠纷。


法条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自书遗嘱为主要的遗嘱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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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观以上继承案件,自书遗嘱占比超过三分之二,为一般大众采用的主要遗嘱形式。其次比较多采用的是录音(录像)遗嘱。需要特别关注的是:


在《民法典》颁布之前,《继承法》对于法定的遗嘱形式规定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公证遗嘱、口头遗嘱。《民法典》增加了录像遗嘱和打印遗嘱作为法律所认可的遗嘱形式。中华遗嘱库在《民法典》颁布前就已经对遗嘱过程采用双录方式,即在自书遗嘱的基础上,对遗嘱过程同步进行录音录像,确保遗嘱过程的真实性、合法性,为后续纠纷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


曾经有一则新闻,报道上海失独老人将百万遗产留给水果摊主,引起网友热议。据了解,老人当时所做的意定监护公证目前已认定为失效。原因是,老人在进行公证前已经罹患了阿尔兹海默症,行为能力有所欠缺。


结合对40个案例的研读,我们发现,在中华遗嘱库订立遗嘱的过程,均需要对被继承人进行精神评估鉴定。也就是说,一旦确诊为阿尔兹海默症患者,中华遗嘱库将无法为其办理遗嘱。这也是中华遗嘱库摸索出的一大特色做法。


法条提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遗赠纠纷占比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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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本次样本案例中,遗赠纠纷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外)祖父母将财产留给(外)孙子女,一种是被继承人将财产留给非法定继承人(通常为对自身尽到赡养扶助的其他人)。遗赠纠纷的比例达到四分之一,也就是说遗产发生了跨代甚至跨越亲属关系的传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趋势。


需要提示的是,遗赠情况下,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做出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即为放弃。因此在实践中,受遗赠人何时知道受遗赠、是否明确做出了接受的意思表示,将是司法审查的重点,应对这部分证据的留存予以重视。


法条提示: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所有遗嘱均涉及房产继承,接近四分之一案件还涉及存款、理财等现金类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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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房产继承问题类型多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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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对房子的情节由古至今,体现在本次数据分析中亦是如此。40个案例中所有遗嘱均涉及到房产继承问题,其中更不乏一些特殊房产,比如拆迁安置房产,以夫妻双方工龄置换的房产等。特殊房产继承问题相对复杂,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关键事实发生的时间点以及证据情况进行分析。笔者未来将以另外篇幅进行论述。


我们还关注到,在房产继承之外,还有近1/4的案件涉及被继承人的存款、理财等现金类遗产。根据瑞银《2021中国家族财富与家族办公室调研报告》,国人家族对于私募、固定收益投资的占比合计已经远远超过房产投资的比例。因此我们可以大胆预测,未来继承纠纷中有关金融资产的传承问题将不断浮现。


特别关注的是,个别案件中提到了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身后分割问题。我们引用其中一份判决书1中的法官论述或许可以窥一叶而知秋:


“丧葬费是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是对死者近亲属处理死者丧葬事务的一种经济帮助。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由有关部门和单位发放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目的在于从经济上补偿、精神上抚慰死者亲属。抚恤的对象是因为死者之死受到经济损失、精神创伤的亲属。丧葬费和抚恤金并非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出于诉讼便利考虑,本着家事纠纷一并处理的原则,本院对田某的丧葬费、抚恤金在考虑原、被告实际支出丧葬费用的前提下,比照法定继承规定一并予以处理,具体份额由本院酌定。”



后记

2021年始实施的《民法典》创设了居住权制度,并且吸收了《民法总则》所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我们很惊喜地在研究的案件中发现了一份为被继承人母亲设定了“居住权”的遗嘱2,以及甥舅之间进行“委托监护”的情节3。虽然前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均不在居住权或者委托监护,但是有在先实践以及法律规定,相信未来遗嘱与居住权、意定监护的结合会越来越广泛。



1 (2019)京0102民初21420号民事判决书。
2 (2019)粤0103民初8497号民事判决书。
3 (2018)京0108民初51389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