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建设工程案件庖丁解牛之“案件洽谈”


建设工程案件庖丁解牛之“案件洽谈”


【引言】

任何法律业务的发端都是源于客户的咨询,与客户进行有效的交流沟通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设工程案件当然也概莫能外。我们就来聊一聊建工案件的洽谈与承接这一话题。


客户打电话或当面来与我们沟通,他可能没有带任何材料,也可能带了一堆你一星期也看不完书面材料来;可能会把案件陈述得很清楚,也可能表达词不达意,听完后一头雾水。这时,我们在洽谈案件的阶段就要先理清如下几个基本的问题,了解案件的主要事实:


一、和客户确认其在工程项目中的主体地位


律师服务于客户是要协助客户解决其所要解决的问题,满足客户的期待和需求。这时我们应该先询问客户,明确客户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还是分包单位还是其他有关的参建主体。明确了客户在整个工程项目中的主体地位,才能清楚我们法律服务的基本方向。


二、了解客户的主要诉求


明确了客户主体地位后,再和客户了解其主要的诉求是什么,是要求支付工程款,还是需要提起工程索赔,是因工程质量问题产生争议,还是因工期违约金产生争议等。客户的主要诉求不同,将决定了我们与客户沟通的重点及是否能快速向客户提供基本的法律意见,这直接影响客户对律师服务专业水平的判断。


三、关注合同所约定的争议解决条款


双方争议的解决是通过诉讼,还是应该过通仲裁,若通过仲裁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若未约定的按民诉法的规定则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个问题洽谈时要特别注意到,不要谈了半天把管辖的问题搞错了,客户就会觉得律师不够专业,将会严重影响后续洽谈和接案。


四、建设工程案件常见类型及对应的沟通洽谈内容与思路


建设施工合同属于特殊类型的加工承揽合同,承发包双方的主要权利义务为:发包方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承包方施工承建,发包方的主要权利是取得合格的工程项目产品,工程产品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强制标准的要求,其主要义务为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相反的,承包人的主要权利是要取得工程价款,其主要义务是要向发包人提供合格的工程产品。因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最常见的纠纷类型为如下两类:


(一)工程款纠纷案

   工程款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类型,律师根据咨询或委托主体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承包人委托的工程款纠纷案、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款纠纷案等情形,分而述之。


1、承包人委托的工程款纠纷案,其主要诉求是要求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进度款或工程款尾款。此时,律师应重点与客户沟通如下问题:双方是否有签订书面的承发包合同,是否经过招投标程序,是否为必要招标的项目,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工程进度款是否有报审手续,工程是否验收合格,工程是否有经过结算程序,结算的最终结果是如何体现的,双方对工程价款是否有争议,发包人已支付的工程款是多少,尚欠工程款是多少,发包人是因何原因拖欠工程款的,工期是否有逾期,双方对工程质量是否有争议。这些问题都会直接关系到合同是否有效,承包人的工程款诉求是否会被支持,是否有存在被以工期逾期、工程质量问题反诉的风险以及风险的大小。该类案件审查最主要的重点是合同效力、工程款计量计价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情况,其中要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中关于结算的条款是否约定要经过审政审核中心等财政部门审核的问题。若工程价款尚未办理结算的,除非合同约定需要财审部门审核确定的,否则应向客户说明案件可能需要提起工程造价的鉴定申请。


经过与客户交流上述问题之后,要给客户列出所需的材料清单及需要核实的问题清单,客户提供相应的资料和回答清单上的问题后,按照上述问题对照客户所提供的资料,分门别类进行资料的整理和核对,基本上就可以判断这个案子能不能做,风险点是什么,客户的主要诉求是否可以被支持,就能给客户做法律服务方案和报价方案了。承办律师只要能对照上述的那些重点问题和清单与客户接洽,客户基本会认为你在这个业务领域还是比较清楚和专业的。


2、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款纠纷,此时发包人正常情况下是被告(或仲裁被申请人)。律师接到这种案件咨询时,应如条件反射般地想到并和客户沟通,工程质量有没有问题,工期有没有违约,承包人没有违约行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能否以前述的三个事由提起反诉来吞并或抵消承包人的本请求,这是代理被诉方基本的思路或惯常做法,我们对此应当要十分熟悉。除此之外,律师还应就如下问题与客户进行沟通:案涉的工程量是否能确定,工程款是否已经办理结算手续,工程若有质量问题是否书面确认过或申请质量检测,工期逾期有没有合同中约定工期应予顺延的情形,承包人有否正常履行保修义务,是否有代承包人向供货商、分包商、劳务班组代为付款的情况,工程的建设审批手续是否完整,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有没有违反强制招标的规定,合同计价方式或计价条款是否有变更过,未及时支付工程款的原因是什么、是否具有合理且正当的理由,工程基目建设资金的性质和来源是什么,工程款是否需要财政审核等。


如上问题实质上是围绕着工程款的总额是否确定、有没正当理由可以从工程款总额中扣除部分款项、付款的条件是否成就这三个核心问题来与客户进行沟通交流的。


3、其余类型工程款纠纷案件,如分包人委托的分包合同可以参照承包人委托的工程款纠纷案处理,总包人委托的分包合同工程款纠纷可以参照发包人委托的工程款纠纷处理,依此类推。


此外,还有一类需要引起特别关注的案件是实际施工人委托的工程款纠纷案件,律师应与客户沟通如下问题:实际施工人是否与总包单位或建设单位或分包单位签订了施工协议或内部承包协议或内部经济责任状或备忘录等书面文件,其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是什么,其实际施工的部分人、材、机是如何投入的,其实际施工的部分是否有单独的验收记录,其参与实际施工的单体工程是否已整体验收,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付款的情况等。


(二)工程质量纠纷案件

工程质量纠纷案件在实务中较少,大部分的工程质量纠纷案件是在工程款纠纷的案件中引发的,作为发包方对抗向承包方付款的理由。在该类案件中,律师应和客户沟通如下问题:工程是否验收,承包人是否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是否有权威机构对工程质量存在问题进行检测或鉴定,工程目前的现状是什么,工程是否已投入使用,出现质量问题的分项工程是否还在保期内,是否曾经维修或保修过。在这类案件中,如果要单独提起工程质量纠纷或基于质量问题提出索赔要求,建议在提起仲裁或诉讼之前应找权威的检测机构先做出检测,在权威机构做出检测报告确定确有工程问题时提起争议的解决才具有初步依据,即便如此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仍可能是需要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鉴定的。


此外,应特别注意工程的保修责任与工程质量问题之间的关系,除了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工程应当符合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之外,其余工程质量问题如果已超过保修期的就无法获得支持。


结语

通过如上初步梳理,在工程案件的洽谈阶段如果具备以上基本知识储备和熟记基本的流程、节点,律师与客户初步沟通洽谈基本上就不会有太大问题。当然,仅如此距离成为一位合格的建工律师还有不少差距呢,需要我们系统去梳理和学习建工法律服务领域的相关法律问题,了解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的裁判尺度与裁判规则,逐步加深理解,不断深入研究。后续,将分别以小专题结合案例的形式一起交流建设工程具体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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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续



▼作者简介▼

苏礼墩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咨询专家

厦门/福州/漳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厦门市建设局法律专家库成员

福建省律师协会建设施工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厦门市律师协会破产重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厦门(厨卫)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专家

厦门破产管理人协会理事



黄世民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

厦门市知识产权协会律师专业委员会委员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建设工程专业委员会委员

执业领域为建设工程、房地产、征地拆迁

具有土木工程专业背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