旭丰学院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对依法行政的影响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对依法行政的影响



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营商环境不仅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营效率和效益,更决定着地方招商引资的规模和水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是优化营商环境责任主体,也是营商环境建设的监管管理者,因此,优化营商环境离不开政府依法行政。《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出台和实施,对行政机关提出更高的依法行政的要求。


建设便捷高效政务环境,
推动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



1、增强高效服务意识、健全“好差评”制度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增强服务意识、统一标准、创新方式、提升质量,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政务服务领域运用;加强对政务服务人员的培训管理,健全政务服务由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评判的“好差评”制度。该规定从服务意识层面对所有行政机关提出规范要求。


2、精简办事流程、压缩办事时间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税务等有关行政机关应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和流程;税务、海关、人民银行、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扩大数据共享范围,推行无纸化单证备案;优化提升中国(福建)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完善跨境贸易便利化措施等。因此,行政机关应进一步梳理、精简办事流程、材料要求,推行网上办事、一次办结等便利企业的措施。


3、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实行与相关审批在线并联办理,推行政务服务事项集成化办理、规范推进基层实体服务大厅建设,及时协调解决投资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因此,对于涉及投资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全面梳理办理事项、为企业提供高效服务。


4、运用数字技术手段、促进数据共享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营商环境数字化监测督导机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运用数字技术手段,促进政务服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大数据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统一标准建设政务数据汇聚共享平台等。因此,政务数字化改革是提高行政效率、优化行政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


5、推动行政许可事项适时调整并公开、落实事中事后监管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应当适时调整并依法向社会公布、不得违法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实施行政许可、对于可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许可条件行为的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该规定可继续简化行政审批流程、促进企业自觉自律、持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发挥行政指导作用,
平衡政府管理职责与企业发展需求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工商业联合会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协助政府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的服务和指导工作;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行政执法中应当推广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行政指导等非强制性手段,对不涉及安全生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禁止超范围、超标的保全等。因此,行政机关应依法发挥行政指导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价值,尊重市场主体的自主性发展,适应政府在优化营商环境中的角色。


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提升依法行政能力


规范的行政执法程序能够提高企业对于行政执法的预见能力、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执法权力,有助于优化营商环境。


1、全面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因此,各行政机关应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等为重点,让行政执法行为在阳光下运行、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营造优化营商的法治环境。



2、推行跨部门联合监管、“一站式”抽查、规范监管程序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不同信用状况的检查对象采取差异化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合理确定、动态调整检查比例、频次,并依法公示;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规范监管程序。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在执法中应杜绝执法随意、避免过度执法、但仍应对重点领域实施重点监管,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3、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行政裁量权适用的范围、种类和幅度。因此,具有执法权的行政机关应以清单式制定、修改、公布实施自由裁量标准、明确适用条件和规则,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开展政府诚信教育、
规范政府诚信行为


1、开展诚信教育、弘扬契约精神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诚信教育,弘扬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契约精神。


2、严格履行招商引资合同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政府应遵循诚信原则,严格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违反合同约定拖欠账款。该规定有助于解决招商引资项目履行中所出现的因权责义务约定不明行政机关违反诚信信用原则等问题。



3、落实普法责任制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落实普法责任制,创新适合市场主体的法治宣传教育形式,增强依法履职能力,引导市场主体诚信守法经营。因此,行政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普法的精准性、实效性,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推动全社会守诚信、崇正义的风气,为福建优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夯实基础。




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引导企业依法维权


1、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表决权、收益权和监督权,提升中小投资者维护合法权益的便利度。中小投资者权益是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全面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是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法治之义。



2、对“四新”经济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四新经济发展日新月异,其发展初期存在不确定、不成熟、不完善等特点,行政机关应支持、鼓励、引导、规范、促进创业创新型企业健康发展。



3、优化人才培养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支持市场主体采用灵活用工机制,引导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 加强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应配套推动机制建议、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进营商环境建设。



4、支持企业融资渠道、完善风险分担机制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鼓励商业银行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授信中不得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设置歧视性规定及强制搭售产品、鼓励和支持企业通过直接融资拓展融资渠道等。因此,有关行政机关应探索并建立企业融资机制、为企业“量身裁衣”拓宽融资渠道、为企业发展提供金融支持。



5、简化企业登记注销程序

《福建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推进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改革、有关部门不得对市场主体跨区域变更住所设置障碍;推行个体工商户全程智能化登记;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探索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等。该规定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系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




王桂英 律师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

一级律师、厦门市拔尖人才

全国优秀律师、全国优秀法律顾问

中华律师协会宪法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福建省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厦门市律协副会长

福建省行政法、金融证券保险专业律师


柳冰玲 律师

福建省优秀党员律师

厦门市优秀党员律师

入选福建省涉外律师人才库

入选福建省、厦门市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

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行政与政府法律顾问业务部主任

厦门市律师协会政府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委员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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